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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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

左清华潘振张波

左清华潘振张波

日照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276826

摘要:在我国城市化高速推进的现状下,社会经济带来了很多变化着的因素,这就导致往常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和管理方面都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首先说明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意义,然后分析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详细阐述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科学性;地价;群众参与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意义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是城市管理的有效手段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建立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基础之上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的总体目标而进行的控制和管理工作,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土地使用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中之重,必须对土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使用目的进行严格的控制,实现规划建设,做到与城市的管理相结合,相互促进,共同促进城市的进步。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城市建设必须要做好规划,以最小的消耗换取最大的效益,可见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依据。因此,只有充分的开展好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实现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做到节约有效、科学合理,才能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满足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生活质量重要保障

人们生活的城市环境是衡量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只有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体系的合理开展,才能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为人们生活创造舒适轻松的环境,进而提高市民的幸福指数和生活质量。可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效实施是保证市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灵活性

控制性详细规划顾名思义就是要“控制”,对土地开发利用的性质、强度、配套等起到控制性的作用。现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控制主要包括了用地的控制和指标的控制,其中用地的控制主要为土地利用的功能分区以及其区位和规模的确定,地块内交通的组织,道路线型等级确定,配套的市政设施的控制等等,这些也是目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最为重视和做的最为完善的一块内容。

而鉴于目前的城市建设形式来说,由于发展和建设的速度过快,也由于大多数的地方政府没有摆正发展和控制的关系,使得现在许多的控规都处在消极控制的状态,只是作为土地开发利用的一个参考,在管理审批中遇到利益权衡时,通常被迫做出让步的也往往是控规。也存在着许多控规刚刚编制完成就面临着需要修编的尴尬处境。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缺乏实施性

对于城市规划来说,都应该有具体的规划年限,以便于对规划的结果进行检查和改进,进而提出新的规划,并做好有效的衔接,进而推动城市建设的步伐。然而,在城市建设中,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缺乏相应的实施年限规定,没有对规划年限明确说明,导致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缺乏实施性。

(三)指标体系的确立科学性不足

在现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指标体系的确立往往没有对用地结构用地性质等的确立来的重视,但在实际的规划管理过程中,指标体系的重要性却是丝毫不比用地性质的重要性低的。

现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分为强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在这些指标中,建筑密度、容积率、高度控制、绿地率这几个指标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地块的建设强度。但就是这些指标的确立,却缺乏与之重要程度相适应的科学性。一方面,指标的确立通常都是根据相关的规定或者经验值来获得,另一方面,指标本身的控制性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四)公众参与的保障问题

由于控规直接面对城市各项开发建设行为,关系到规划地块内各个社区、企业以至个人的切身利益,应是最适宜建立“自下而上”途径的规划层次。但由于当前我国公众参与意识不强,规划中公众参与的机制也不完善,公众参与规划大多在政务公开、规划告知等“知情权”的层面开展,形式上初级阶段,控规中的公众参与工作也不尽如意。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改进措施

(一)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弹性和适应性

1、扩大进步管理单元

对土地使用的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点内容之一,因此需要将地块作为基本的管理单元,在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之后,根据规划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规划方案,同时不能对单元内的配套设施造成破坏,在以后的操作中只是进行局部的适当调整,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同时,极大的提高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2、完善土地使用性质的分类

城市新的功能出现,对城市的规划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需要在对城市土地进行控制性规划时,对土地的使用性质进行完善,不断扩大用地的混合功能。对土地使用性质的完善必须做到全面合理,对工业用地和行政用地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控制,在满足上级规划要求的同时,尽可能的提高城市规划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二)控制性规划必须考虑地价的因素

其一是可根据地价分区制定城市的容积率分区。根据地段相连,地价相近,高度相仿的原则,制定不同的容积率分区。可作为各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确定容积率时的依据。由于地价分区在全市可能不是十分细致,因此容积率分区也应在全市的层面上进行,不会细致到每一个地块。考虑地价因素只是确定容积率时考虑的一个方面,最终还是要由控制性详细规划多方面权衡确定。

其二是有了地段的地价,可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经济分析的依据。地价是城市开发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上动迁安置、基础设施、建安成本、前期工程、开发税费、开发费用等得出开发成本,这是城市开发投入产出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做了这种经济分析,才能验证控规制定的指标是否切实可行、经济合理。

(三)增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群众参与度

建立健全立法是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个有效手段,真正的做到了使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法可依。城乡规划法已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其中,采用法规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结合是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效手段,这种综合方式,使法规在城市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基础上推进法制进程,同时确保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另外,城市规划关系到每个市民的切实利益,应该充分调动市民参与城市规划的积极性和参与度,集思广益,为城市的规划和管理贡献力量,应大力推行各地在规划工作中的阳光规划,让规划晒在阳光下,让公众监督管理。

(四)建立健全检讨机制及加强程序化的设置

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分成是单元控规和地块控规这两个层面后,

对于总量的控制以及对于“五线”还有设施的控制都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以及管理的关键。对于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总量的控制数据必须是明确的。但是,对于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容量必须在土地出让之前准许得到一定范围内调整的。这样的话,对于建筑物的总量平衡的控制就成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一旦地块建筑的容量累加之后,就有可能会造成单元建筑总量出现失衡或者是突破的现象。所以,要建立健全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检讨机制,在制定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后,实施的过程中要不断的对其进行检讨,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的发现,找出解决的办法,待问题解决之后,还要设置程序化的解决办法。这样就可以当下次类似问题出现的时候,可以迅速的做出决策,从而解决问题。只有很好的将检讨机制和程序化的解决办法双管并下,才能使得控制性详细规划朝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叶文坚.现行控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思路[J].建材与装饰(下旬刊).2007(08).

[2]张晔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正与护卫[J].山西建筑.2008(22).

[3]朱敏.浅谈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J].广西城镇建设.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