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7-24
/ 2

浅谈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

荣晓娟

重庆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 重庆北碚 400700

引言:现阶段,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非常模糊,在法律调节上基本位于空白地带,由此引发了诸多问题。教师的法律身份,决定了教师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与政府、学校和学生间的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义务、工资待遇、权力救济的方式、途径等各方面。因此,在法律上确定教师的身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摘要:本文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是教师法律身份的涵义;第二是结合具体案例谈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现状及产生的相关问题;第三是基于当前教师身份不明确问题及相关立法的缺乏所进行的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 法律身份 现状 问题

  1. 教师法律身份的涵义:

(一)教师的法律身份

教师的法律身份是由法律规定的教师在社会关系结构中的归属与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很大程度上影响教师的社会地位。它涉及教师职业的性质,教师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教师与国家、学校、学生等教育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教师的资格任用、工资待遇、权力救济的途径等各方面。

(二)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

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身份成为了各争议的焦点。而目前我国法律中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法律身份的规定不明确,仅《教师法》(2009修订)中第三条提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法律上,教师有两种身份,一种是普通公民;另一种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到2018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身份,有关中小学教师身份的归属问题终于落定。

  1. 我国中小学教师各种法律身份的现状及产生问题

  1. 我国中小学教师各种法律身份的现状

  1. 不是国家公务员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1]按规定,我国公务员仅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且根据《公务员法》(2006年),公务员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依法履行公职 (2) 使用行政编制 (3)由国家负担工资福利。显然教师不在公务员范围。并且公务员工作的性质与教师不同:公务员行事要严格遵照法定程序;而教师需有一定的自由发挥空间来发挥想象力、创造力。由此教师不符合公务员之说。[2]

  1. 不是自由职业者

《教师法》专业人员身份的规定,使教师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该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此条件表明学校与教师间的法律关系是依靠教师聘任合同进行调节。但教师仍属于国家公职系列,仍享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不是自由职业者。[3]

  1. 专业技术人员”对教师法律身份的表述不完整

教师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自由职业者,那么教师的身份到底是什么?《教师法》明确了“专业人员”一说。尽管现今中小学教师职业专门化程度较低,但结合国际情况,教师毫无疑问属于专业人员。但不否认,“专业人员”的规定只指出了教师的一种身份,并不意味着教师不能有其他身份。并且“专业人员”的规定不能很好的解决现存的侵权问题,必需要重新定位教师的法律身份。

  1. 不是普通劳动者

义务教育是国家的公益事业,教师的教育责任是种国家责任,教师聘任制是具有公法性质的契约,中小学教师的工作体现明显的公务性, 聘任制下教师不属于普通劳动者。 1995 年《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由于中小学教师和学校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故不受《劳动法》调整,所以不是劳动者。

  1. 产生的问题

  1. 义务教育教师聘用和解聘随意性大, 职业稳定性低。[4]

由于义务教育教师法律身份不明确, 聘用中小学教师的具体办法一直未出台,聘用过程不规范, 解聘教师随意性大。湖南株洲二中语文教师尹某,多次在“入学教育课”上强调“为自己读书”、“为挣大钱娶美女而读书”的观点,于2001年被株洲市教育局解聘

  1. 与教育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不明,影响到义务教育教师权力、义务和责任的落实,相关法律问题难以解决。

教师身份的模糊,使得教师的权力与义务落实不具体,教师权益的实现度也很落后。造成教师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有效规范自身行为,完成相应工作职责,教师队伍建设困难。 2008 年汶川大地震中“出名”的“范跑跑”,不久前安徽省吴店中学的“杨 不管”等事件都与教师的职业道德有关。在我国的价值观里,强者有保护弱者的责任,老师更应如此。社会需要奉献、牺牲等高尚精神的引领,不能要求人人都做到,但引领宣扬是需要的。而作为一位老师,最起码的师德还是应该要有。

  1. 教师权益的法律救济渠道不充分,职业认同感低

权益救济的不充分,使教师合法权益受损时,缺乏救助、保障, 教师的职业安全感低, 精神、工作压力大。《教师法》中规定了教师违反法规的责任追究途径,却忽视了对教师权益的救助与保障,导致了诸多问题。

  1. 教师的工资、保障水平等偏低,难以吸引、稳定人才

虽然《教师法》规定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应参照公务员水平, 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制度保障,教师的工资并未按公务员水平实施,在我国中西部和农村地区尤为显著。但2020年,教育部就“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连发2个通知,指出教师工资上涨将会落实。

  1. 建议和思考

一、对教师身份的定位的思考

笔者赞同“国家教育公务员”说 [4]

首先它承认教师的工作性质与公务员相似。教师应该归属于公务员系列。另一面,它也关注了教师工作与公务员间的差异性。既利于尊重教师的专业性、创造性,又利于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是对教师这一职业的有效保护。最重要的是对教师管理走上科学、规范、法制化的道路有重大意义。

总结

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模糊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对于合理确定我国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地位问题,是建设高质量的师资队伍的重要一环,关乎着中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蓬勃发展,而这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参考文献:

[1]侯建良.《(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之变化》[EB/OL].http://news.sohu.com/20050427/n225370079.shtml.

[2]张灵,宫君美.中小学教师教育公务员身份探析[J].教育探索,2009(12):132-134.

[3]尹力.重新确定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国家工作人员[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3(01):1-5.

[4]韩小雨,庞丽娟.我国义务教育教师的国家教育公务员法律身份及其保障制度[J].教育学报,2010-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