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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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刘凤 刘瑶 程遥

作者全部是重庆师范大学的

【摘要】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一直是我国教育法学中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关于教师身份和地位的讨论也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有的人说教师是国家公务员,有的人说教师是技术人员,更有人说教师是普通劳动者。

【关键词】教师身份 技术人员 公务员 普通劳动人员

近些年来, 随着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 教师的法律地位发生了重大变革。但聘任制背景下的义务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存在许多争议, 导致教师队伍建设中诸多深层矛盾, 如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福利、住房等长

期难以解决。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教育立法对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规定不明晰。教师是教育教学活动中的重要主体之一, 教师法律身份归属的明确化, 对于教师权利的保障和教师职责的履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教师与公务员、普通劳动者的关系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点,教师不是公务员。在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以前,教师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同一类人事管理制度,因此,教师的法律地位与公务员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在我国先后颁布了公务员制度、《教师法》以后,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何为公务员,而教师法中则明确指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其中“专业人员”一词在词条中的解释为专业技术人员,并不是确切的法律术语,并不能成为法律解释,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所以根据以上观点,教师不属于公务员。

其次,教师也不属于普通劳动者。我国现在普遍都由学校聘任教师,教师身份可以概括为学校聘用人员,但法律关系的性质却有差异。我国公办学校聘任教师,其任用关系按规范性文件的提法是“人事聘用关系”,这种关系与一般劳动关系,以前国家有关部门在政策上是有明确区分的。

二、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探讨

关于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众说纷纭,那么从法律地位上来说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到底是什么呢?1966年10 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指出:“ 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 这种职业是一种需要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准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 他要求所辖学生的教育和福利具有个人及共同的责任感”我国《教师法》第3 条也规定, 我国教师是专业人员。1997年新修订实施的《刑法》第 93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依据这条规定, 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可以归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虽说教师的法律地位为专业人员,但根据法律的不同条例来说,教师的身份仍旧是模糊不清的。

而正因为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归属模不清,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也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监督。在范跑跑事件中,众多网友和民众范美忠的“临震脱逃”行为,面对网上如潮的骂声,铺天盖地的不良道德评价迅速席卷而来。然而范美忠并没有选择沉默,更没有出来“认错”,范美忠一再声称他的这一跑并没有违反《教育法》,说该法“并没有规定在地震时,老师一定要救学生”。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哪一部法律、哪一个条文明确规定地震发生时教师有保护学生的义务。而在《教师法》中第8规定了教师的义务,其中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一规定到底具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关爱学生”又需要教师做到何种地步呢?再来看看湖南娄底一中老师下跪事件。娄底教师谭胜军日前在上课时,为制止两名学生下棋与学生发生冲突。让人意外的是,其中一名白姓同学竟然对他动手。随后班主任通知家长让小白同学当众道歉。在小白毫无诚意道歉后,谭老师突然下跪,他希望以此方式来震撼和唤醒孩子们。教育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唤醒。诚如德国哲学家费希特所说,“教育必须培育人的自我决定能力,不是首先要去传授知识和技能,而要去"唤醒"学生的力量”。问题是,在一个讲究师道尊严的国度,在一个追求公民教育的时代,唤醒学生的途径,难道已经矮化到需要教师向学生下跪的地步吗?我们不能确定娄底这起下跪事件是不是迫于权力压力,但长期以来,在教师许多权利长期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指望教师都能成为具备足够的权利与人本意识的现代公民,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件奢侈的事。当前教师一方面长期背负无尽的道德枷锁,一方面维权处在尴尬的境地,那教师的权利由谁来、用什么来保障呢?还有湖南株洲语文老师“入学教育”和“杨不管”事件,仅仅依靠专业人员的法律身份,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远远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那么教师的法律身份和地位应该是什么呢?怎样才能真正的实现教师的身份和地位呢?或许我们可以从国外的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得到一些启示。

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 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为公务员或者教育公务员。在这些国家, 教师由政府任用, 享有公务员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 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免职或惩罚。 同时教师应履行与公务员身份相应的义务, 如教师的争议权(罢课等)受到禁止, 团结权、集体交涉权等劳动基本权受到特别限制。 此外, 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特殊性, 教师还享有诸如参与决策、教育自由等特殊权利。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公务雇员。 教师由地方教育当局任用, 并与之签订聘任合同。 教师一方面基于公务员身份,享有公务员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履行相应的各项义务;另一方面基于雇员身份, 又具有雇佣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新西兰等少数国家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雇员。 教师由校长聘任, 但由政府支付工资。 学校在其权限内可以决定教师的雇用和解雇, 向教师布置任务, 监督和评价教师的工作。教师在任用期内享有教育自由权以及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并在某些方面享有公务员所不具有的权利, 如争议权、罢工权。 但不能享有公务员所特有的听证权、行政救济等权利。

从国外的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我们了解:尽管各国由于法律传统和政治体制的不同, 对于教师法律身份的规定各有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教师与政府构成的是比较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的教师与政府构成的法律关系则具有某种程度的雇佣法律关系性质。但这些国家都强调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 强调政府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并把对教师的管理纳入到了政府的管理职能之中。那么我国中小学教师应该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原因如下:①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一项公益性事业,其最大的受益者是国家和社会;②义务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校是国家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教育权和公民受教育权的特定目的而设立的公益性机构 ; ③教师的教育权利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而被确认的职务上必要的权利,它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在公立中小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其行为具有执行教育公务的特性,是代表国家向接受义务教育的公民履行政责任。因此,将中小学教师的身份与公务员联系在一起,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将教师与公务员联系在一起,教师应有的权力和社会地位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同时,由于公务员的工作和待遇受到严格的社会监督,如此定位,有利于加强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法律手段明确赋予中小学教师公务员的身份,不仅是许多国家的共同经验,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并且有利于使教师更好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所以尽快通过法律手段明确我国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尽快修订教师法,并依据《公务员法》将教师中小学教师的身份规定为教育公务员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 1] 〔日〕筑波大学教育学研究会.现代教育学基础[ M] .钟启泉,译.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6.

[ 2] 试析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归属问题——李晓强

[ 3]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研究综述——兰惠敏 潘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