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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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探讨

何小莉 毛小静 陈明珠 彭清

重庆师范大学 摘要现阶段,我国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地位仍然争议不断,特别是自《教师法》颁布以来,社会各界人士,包括国家机关对教师的法律身份之争就从未断过。国家公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普通劳动者?公立学校的教师和私立学校的教师不同,从事基础教育教师与从事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教师也有很大的区别,所以,这篇文章主要对公立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进行讨论。

关键词

全科教师 法律地位

正文

据了解,我国没有实行教师聘用制度之前,在编的中小学教师是教育行机关派遣到中小学任教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干部”身份,其与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形成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但1994年《教师法》的颁布,打破了这种平衡关系。《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是使命”,第17条第1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师作为“学校聘任的专业人员”,与原来身份相比较,从“国家干部”变为“专业人员”、从“行政机关任用”变为“学校聘任”、从“服从与被服从”政隶属关系变为地位平等的聘用合同关系。教师不在公务员之列,教师的身份归属又成为一重大问题。

但在中小学阶段,特别是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培养目标、教育内容、课程大纲和标准都由国家统一规定,公办学校所需经费也由国家提供,所以中小学教师的职业活动具有公共事务性质。所以,如果将中小学教师简单定位为专职人员,便将其社会其他行业同等归类,忽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教师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得不到保障,教师的法律和社会身份便扑朔迷离,教师的社会认同将愈演愈裂。

但据最新2018 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明确将中小学教师的身份规定为“国家公职人员”。这一规定有利于提升教师社会地位,使其社会、经济地位、正当权益得到保障,从而有利于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其次,中小学校教师定位为公职人员后,其所从事的教育工作要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严格监督,有利于加强对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师的职业素质。

虽然意见明确指出,但并未由人大真正的进行立法保障,且其并未落到实处。

所以,教师到底应该以怎样一种身份面对学生、学校、家长和社会呢?

我们首先来看看“红极一时”的“震中杯冠军”范跑跑事件。四川省都江堰光亚学校教师范美忠,在汶川大地震时,弃全班学生于教室,只身一人率先跑到操场,近乎完美地避免了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可以说是一名成功的逃难者。此事件一出,造成了广泛的影响力,大致可以分为两派:有为其辩护的一方,也有斥责的一方。事后 ,面对网上的骂声,当事人并没有选择沉默,当然也不是出来“认错”,而是自我辩护“地震不是我造成的,我无需内疚,我有自己的家庭,如果地震再发生,除非我的女儿在场,我依然选择先自救”,显然,他是站在人权的角度,以普通人的视野在审视自己,用当事人的话来说,就是对公正和自由的追求,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这完全合乎情理。

当他以教师的视野审视自己时,再次为自己辩护道“教育法并未规定在地震时,教师一定要优先救学生”,但《教师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教师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未成年保护法》第40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根据法律的一般性和概括性,法律能为具体情况下的个体行为找到适用的空间。所以不管是作为教师还是普通公民,当事人并未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甚至其行为与法律义务相悖,这种辩护显然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我认为这种做法是可耻的,更是可悲的。可耻的地方在于将自己的人权凌驾于其他弱小生命之上,可悲的地方在于教师职业道德的缺失。其实,还有一则与此事件有潜在相同的另一则事件,充当看客的“杨不管”在面对学生公然在课堂上打架斗殴却熟视无睹,面对生命的即将凋落依然选择漠视,教师法人中的“教书”固然是教师重要职责与本分(《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教书育人的专职人员,这或许更偏向说明教师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知识的传授,更看重教师的授课能力)但育人也是教育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教育的根本意义是对人灵魂的教育与塑造,不只是知识简简单单的知识的传授与灌输,教师作为课堂的组织者、管理者,不能以普通人的身份充当看客,《教师法》第8条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在这一点,我认为教师没有选择的权利。而此事件的“杨不管”可能对教师专职人员这一身份的理解过于片面甚至说是偏执,对课堂秩序置之不理,对学生情况漠不关心,是一种失职,另一方面,第一他没有制止学生的暴力行为,第二发现伤情但并未即时处理,第三学生有明显不正常情况让如仍然置之不理,这三点行为,也是一种失职行为,未尽到教师的义务,同时也是一种失德行为,所以我认为“范跑跑”和“杨不管”事件性质有相似之处。

所以,从上面两则事件看,教师的身份是多重的,我们能够看出教师是专业的技术人员,同时也是普通人身份的普通劳动者,存在聘用关系。

第三则便是教师下跪事件,因为管不下来学生,当事人就想通过自己的下跪行为、震撼和唤醒。事情的起因,是在前一天学生做检讨时,那个和他起争执的学生对他说,教师应该列入服务行业,学生来是享受服务的。照此理解,学生就是顾客,就是上帝。其次,该学生当着全班同学的面道歉时明显很不情愿。这名学生上讲台道歉时,同学中间还有嘘声,让谭老师感到班级正气不足。这让谭老师颇感伤心,就想通过自己的这一行为震撼和唤醒学生。说真的,我不久之后也将成为一名教师,我无法认同此事件教师的行为,教育者为了感化学生而下跪,这种看似极端的行为背后,折射的是当下教育的虚弱与无力,我们理解此教师在当代教育环境下的艰难处境,由于教育法中规定不能体罚学生,不能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因为对体罚的界定不清,导致大多老师不敢批评学生,教育学生。随着“师生平等、尊重学生,以学生为中心”等新课改的教育观念的社会认同逐渐加深,学生甚至凌驾于教师之上,教师的权利受制于学生的权利,这是教师对自己职业身份和法律身份的错误理解?还是社会对教师身份的认同本就存在“劣根”。

最后一则事件是湖南株洲某教师向 学生宣称读书是为了赚大钱,娶美女,被当地教育局开除,但滑稽的是他教学成绩却相当不错。显然,该教师的观点比较现实,我们暂且不谈论读书到底是为了什么,就因为他在鼓励学生们积极进取的话语中,比较直白地表达了读书的目的,之后被媒体跟踪放大,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反响,当局或因其语言的过失,或因其观点的过失将其开除,是否合理?是否侵犯了教师合法权益?这点我们有待思考。但作为教师,他这样的入学教育到底合不合适?我认为此种行为教师的出发点和目的是没有错的,无非是激励学生努力学习,不断追求,但该教师这种思想观点有悖于教育的目的和宗旨,当文化满是物欲,精神文明又应去何处寻找慰藉。

从上述事件发现,由于教师本身、学生、家长和社会对教师法律身份没有清晰的认识或存在误解,导致了教师的失职、学生的“越位”、家长和社会的过高期望。教师既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教书育人的工作,又是“国家公职人员”,服务于国家公共教育事业,同时也是普通公民,有着基本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对于教师而言,我们有权行使公民和《教师法》赋予的权利,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并履行义务;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我们一方面要监督,另一方面要对教师进行理解。只有这样,才能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稳步向前。


参考文献:

  1. 尹力.重新确定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国家工作人员[J].教育研究与实验

[2]陈绍峰.论中小学教师身份[J]《教育发展研究》(沪)2009年第6期 

[3]曲耀华.基于教师专业化视野下的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研究 《科技信息:学术研究》 , 2007 (30) :583-584

[4]李晓强.试析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归属问题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