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在加强专利权保护方面的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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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在加强专利权保护方面的完善

贾瑞华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100091


摘要:新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有了进一步的完善,特别增加了诉前临时保护措施,尝试性界定了损失赔偿额和诉讼时效,规定了主证责任,确立了行政诉讼第三人主体资格等。

关键词:新专利法;专利权保护;完善


对专利权进行保护是各国专利法直接担纲的责任。我国于1984年颁行专利法以后,就以“两条途径,协同运作”方式,依靠司法和行政途径,保护专利权,将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和鼓励、推广发明创造实施紧密结合。为强化专利权保护,新专利法在强化专利保护过程中,又再次完善了司法与行政保护措施,提高了对专利权的保护水平。

一、专利权的司法保护

(一)对专利侵权损失赔偿额界定有了突破性尝试

在旧专利法中,针对专利侵权损失赔偿额规定了三种计算方法,即以专利权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专利侵权人获得的全部侵权利润;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新专利法在确认了前两种计算方法以外,规定第三种计算方法仅供选择适用,但仅就第三种方法又做了“被侵权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可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这样的规定,以体现一种突破性尝试。

(二)增加了专利侵权诉前临时保护措施

未修改前的我国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专利侵权诉前临时保护措施,有时会给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了体现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不再遭受无法弥补损害,并体现与TRIPS的一致性,新专利法专门增加了诉前临时保护措施条款,即如果有证据能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是即将要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假若不加以及时制止,将给专利权人合法利益造成难以弥补损害,那么,专利权人则可在诉前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进行财产保全。

(三)对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纠纷案件诉讼时效进行了明确界定

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相对容易界定,专利法规定得也相对明确,即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2年以内。但未修改前的专利法,却没能对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纠纷方面的时效做出明确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到专利权授予前这段期间,有时也会遭到侵权。如果没有维权时效规定,将会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害。因此,新专利法对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纠纷案件诉讼时效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到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这项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用的,专利权人向专利使用人要求支付费用的诉讼时效为2年。

(四)对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主证责任有了新规定

未修改前的专利法,对方法专利侵权的主证责任,仅仅要求制造同样产品单位或个人,提供制造该产品的方法证明。修改后的专利法,主证责任的转移条件,是侵权人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当属一种新产品。这种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如果是受专利法保护,那么,制造出来的这种新产品,就极有可能是利用专利保护方法制造出来的。为了强化对方法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新专利法对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主证责任的新规定是“被控侵权人应当提供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这就促使方法专利主证责任的范围进行了缩小,并且明确规定,在被控侵权人举证责任倒置中,还必须举证自己制造新产品的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五)对专利行政诉讼第三人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确立

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对做出维持专利权决定不服而引发的诉讼,归属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他与被告即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行为有行政法上的权义关系,跟原告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很直接,就是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中,由于不论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有效,对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而言,均有利害关系,这样,专利权人必须要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诉讼。专利权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诉讼,既能为自己争取一次申辩机会,帮助法院查明案情,又能避免重复诉讼,便于专利权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样,当专利权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无效宣告请求人也要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诉讼。因此,在新专利法中,做了这样的补充规定,即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专利权行政保护的新亮点

(一)明确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地位和职能

未修改前的我国专利法,均为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中的管理职能和地域管辖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能够设立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是在体现我国国情,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为了更好明确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具有的法律地位,促使其发挥好管理专利职能作用,强化专利保护力度,新专利法给予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即各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并负责本行政区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地位和职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确立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地位

新专利法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赋予了责令停止侵权行政处罚权、侵权纠纷调处权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权。新专利法这样确立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地位,主要是为了体现一定目的。可以大力倡导通过当事人之间,以协商方式解决或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体现对破解专利侵权纠纷的资源节约,提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效率与效果;可以有效利用专利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关系,在各部门之间相互支持中,发挥好对专利权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作用,并使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在法院支持与监督下,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提升专利侵权案件处理效率,让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能够得到及时而有效的保护。因为新专利法已经规定,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要“立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同时,还将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专利侵权行为处理时的诉讼时限,由原来的3个月,缩减为15天,体现了诉讼的时效性;可以更好发挥法院审理案件的优势。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方可就专利侵权损失赔偿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就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则不再作为被告,以此简化了诉讼程序,也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结束语

新专利法在加强专利权保护方面,相比未修改前的专利法,确有了较大完善,尤其是对相对关键或重要的内容,给予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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