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抽查的区别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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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产 (商 )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抽查的区别

梁帆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湖南长沙 410000

摘要:在当前确保进入市场的产商品的质量制度中,主要有产商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抽查这两种保障措施。虽然两种措施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经常有监督或执法检查人员经常将两种方式混为一谈,但实际上二者无论从性质、行为依据或处理方式等三个方面都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若对此二者概念不清,那么在实际中,尤其在产商品的质量不合格时,极有可能出现错误处理结果的情况。针对于此,本文对实际应用中较为常见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抽查进行比较,以期对质量监督行业的实际操作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参考。

关键词:产商品;监督抽查;执法抽查;区别

  1. 监督抽查和执法抽查的性质差异

从本质上来看,一般产商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抽查分别隶属于不同的制度体系[1]。监督抽查是产商品质量监督制度的一种具体执行形式,其制度的目的为通过检查的方式对企业的产商品质量起到一定的约束和监督作用。在此过程中,执行人员所行使的权力是监督权,可以理解为领导者、管理者对于所管辖的下属机构的相关产商品质量进行督促。其行使的权力具有较大的主动性,同时监督抽查过程中的执行依据为行业质量国家标准,抽样的数量、抽样方式也需要根据相关检验标准进行,最后通过抽样检查的结果判定生产企业的产商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对于执法抽查来说,首先在制度上和监督抽查体系有所不同,属于执法检查范畴。执法检查活动的目的是维护相关质量管理法律,对企业的产商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2]。在此过程中,执行人员所行使的权力为执法权。其行使的权力具有较大的被动性、消极性,并且从另一方面来说,相关法律也限制了执法抽查的权力行使条件。例如在《产品质量法》中就有此类规定,执法检查权必须在相关部门已经掌握了企业产商品质量违法或接到相关举报时方可行使,体现了法律的严厉性,而一般来讲,根据相关违法程度的不同,也会有批评教育、整改下架、行政处罚等不同的处理方式。

  1. 监督抽查和执法抽查的执行依据区别

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主要依据为《产品质量法》,而在具体的施行过程中,主要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为相关依据。在《产品质量法》第15条中对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进行了详细定义:我国对于进入市场流通的产商品主要通过监督抽查制度从源头确保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质量合格,主要的抽查对象为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相关产商品,影响范围较大的工业产商品,或消费者举报过质量问题的产品。而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则给出了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具体实施依据[3]。产商品的质量监督抽查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导,对在我国境内进行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定计划,并对接受监督抽查企业的产品进行取样,其检验结果以质量检测部门所出具的相关数据为准,对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评定是否合格,最后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并给出相关监督建议或处理结果。

在我国的产商品质量执法体系中,产(商)品质量的执法检查主要程序为执法检查、抽样取证、样品检测、处罚办法。而产商品质量执法抽查严格来说是一个通俗的叫法,指的是产品质量执法人员在对企业进行质量检验执法过程中对相关产商品进行的抽样取证活动,是对相关案件进行办理的取证环节。一般而言,涉及执法抽查的产品和相关企业已经被消费者进行质量举报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掌握其违法证据了[4]。产商品质量执法抽查的具体实施主要依据为我国《行政处罚法》,其中详细规定了质量行政机关在对产商品质量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可以根据产品总量和检测需要进行抽样取证。在质量行政机关依法取得样品后,按照流程送往具有该类商品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测验、鉴定,最终根据产品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结果对违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5]

三、实施人员和检查对象的差异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产商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执法抽查的实施人员有重叠部分,但是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抽查的实施人员的身份具有很大不同。在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抽查的实施人员应为承担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政府部门或具有产品抽样检验资质的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同时,《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则详细规定了在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样品的选取数量和选取方式必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产品抽样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并且强调在执行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人员至少需要两人。而随着经济发展、产商品流通市场的持续扩大,相关部门对于产商品的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也进行了改进和完善,新出台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综合了各个部门对于流通领域内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意见,明确了在抽检分离原则的基础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监督抽查过程可以选择自行抽取样品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也就意味着对于监督抽查过程实施的主体既可以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也可以是质量检测机构,但质量检测机构的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抽样流程、抽样办法以及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而质监督抽查的对象则为与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相关产商品,影响范围较大的工业产商品,或消费者举报过质量问题的产品。并且产商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取样过程从组织计划、抽样、检验、判定、异议处理、结果处理等多个环节,对程序规定和操作规范提出了详细的要求,比如仅仅在抽样环节就列出了抽样单位、抽样准备、样品选取、抽样实施、无法抽样的情形、样品获取方式、封样和样品运输等多条细化规定。

而产商品质量执法抽查是产品质量执法人员在对接到消费者举报或掌握相关违法证据的企业进行质量检验执法过程中对相关产商品进行的抽样取证活动,是对相关案件进行办理的取证环节。由于其具有法律的严厉性,因此取证的过程也更加严格。在《行政处罚法》中就明确规定了产商品质量执法抽查的程序和方式。市场监督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或掌握相关证据后,需要两人或以上对相关企业的产品展开抽样工作。在执法开始前必须向企业人员出具执法证件后方可实施执法活动,对于无证的执法人员、相关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所抽取的样品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相较于产商品的质量监督抽查活动,执法抽查的对象范围比较小,主要针对于接到投诉举报的商品,市场监督部门自身掌握或公安等其他部门移交的办案线索所涉及的产品。同时执法活动也没有监督活动的计划和组织要求,在执法抽查过程中也没有非常细化的程序和操作方式,满足《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即可。

四、处理结果的不同

产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具有极为细致的检查项目和不合格评定标准。在相关的检测部门得出检测结果后,能够直接比照得出相关结论。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则依据《产品质量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对于逾期未整改的企业,则下达公告并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营业执照等处理意见。当产品质量检验结果为严重不合格时,处理结果视情节移交执法立案。

而对于产商品的质量执法抽查,检验项目并不是固定的,而是由执法人员和受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商定,对所立案件内容负责。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并不会单独进行公布。

五、结论

产商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抽查是我国对于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保证的主要手段,二者在执行过程、施行人员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究其本质二者还是有很大差别的,首先监督和执法在性质上就分属两个体系,同时监督抽查和执法抽查的执行依据也不相同,实施人员和检查对象也有明显差异,而从最终处理结果来看,对于不合格商品的监督检查处理方式主要以整改为主,而执法检查的处理结果往往是行政处罚。


参考文献:

[1] 赵正群.“打假”的司法审查标准[J].人民法院报,2001,1(8):2.

[2] 介林.黑龙江省奖优罚劣切实加强商品质量监督[J].经济工作通讯,2019,3(06):11-12.

[3]曹裕.供应链产品质量检查策略的比较研究[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9,(1):25.

[4] 赵永林.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内部审核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品牌与标准化,2021,(07):25-27.

[5] 王琼.化工产品质量检测影响因素与对策分析[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21,(05):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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