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视阈下的环境保护问题研究框架构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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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视阈下的环境保护问题研究框架构建

刘锦斌

龙岩市武平生态环境局,福建 龙岩 364300

摘要:科学发展观所秉持的基本原则是可持续性的发展原则,这一观念所倡导的是一种良性化的循环式发展。科学发展观认为各国应以保护环境为根本出发点,协调好经济、社会及环境间的关系,实现多方协同化发展。而要想切实落实这一发展理念,就必须做好立法工作,确保可持续发展理念是具备可行性的。本文将针对此展开初步探索。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环境立法;环境保护
引言

环境保护是现今世界各国所关注的热点,环境危机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是人类社会长期粗放式发展所致使的生态恶果。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革,各国政府都认识到了保护环境、绿化生态的重要性,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化发展现已成为各国政府的共同心愿。但基于科学发展观诉求的不明晰化和环境保护立法的不明确化,环境保护工作仍存在很大的缺陷。
一、科学发展观的确立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针对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观念进行了阐述,即“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协调化、全面化、可持续化的发展观念,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化发展。”在随后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相关决议文件正式通过,科学发展观逐步成为了提升党执政能力的根本需求和重要内容。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我国社会经济应朝向协调化、全面化、可持续化的方向发展。而在之后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决议的提出,使得科学发展观被提到了统领社会经济全局化发展的高度。最后,十七大报告对科学发展观的内容进行了高度的概括,对其重要意义进行了深入的揭示。自此,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性地位便完全确立。

总而言之,科学发展观的确立是我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探索,是促使我国社会经济平稳发展的客观彰显。客观地来说,科学发展观的确具备深刻的历史必然性及重要性,势必会对我国社会经济体系的发展产生深远化的影响。科学发展观的确是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主要助推力。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解决而言,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价值也是尤为突出的。
二、环境保护对科学发展观的诉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并逐渐上升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战略性发展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而言,科学发展观的确立为“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间的矛盾”提供了新的思路。科学发展观既对经济发展的速度进行了强调,又坚持着以环境保护为原则的发展理念。思想观念的不断变革使得人们愈发认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而要想理清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间的关系,更好地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步伐,就必须基于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来处理经济与环境二者间的关系。

目前我国已清晰认识到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性意义,而科学发展观所涉及到的核心领域便是环境保护。由此可见,科学发展观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抉择,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根本途径。科学发展观认为应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化发展,这一发展观念是解决环境与经济发展间矛盾的重要指导。总而言之,要想确保自身发展的可持续化和长远化,就必须构建出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间的相互协同、共同促进局面,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逐步加强并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
三、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

(一)强化财政投资立法

环境保护中财政投资立法的强化实质上是指转变国家面向环境产业的相关投资机制,促使国家投资机制趋于合理化状态。基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大量资金需求,必须将国家财政投资机制的强化落到实处,借助财政立法来提高政府的投资立足,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资金上的支撑。同时还应健全监督机制,确保相关资金的投放都被用到了环境保护事业的建设中。环境保护立法中财政投资方面的内容需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加大中央政府部门对地方政府的投资力度,借助财政信用等方式来筹集财政资金,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多支持;政府应在制定相关财政政策时将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纳入其中,并结合实际工作需求计划投资额度;相关监督部门应对各项获得财政拨款的政府部门进行工作监督,核实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都被投入到了环境污染的防治之中。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基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来进行环境保护立法的强化,就是指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处理好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及人的全面发展之间的关系。此外,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的发展既要满足于当代人的需求,又不能损害子孙后代的利益,应在生态系统可承载的范围之内合理地推进发展步伐。因此,我国环境立法理念应适时作出改变,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的根本化原则,促进生态、社会、经济三者的有机结合。既要提升经济发展的速度,又要考虑到环境保护的根本需求。总体来说,环境保护立法应是循序渐进式的,不能过于求成,应秉持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来逐步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的昌盛。

(三)提升法律权威性

要想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具备实效性,就必须提升法律的权威性,强化法律约束范围内的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范的行为人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这是环境行为人明晰自身义务责任、规范自身行为的主要参照。就当前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状况而言,权威性的匮乏还是尤为突出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工作误区大大削减了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实效性,约束力的缺乏也使得各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常出现,由此造成的社会危害是极为恶劣的。因此,单凭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无法确保环境保护立法能取得预期的效果,还需适时动用刑事手段,环境刑事既是最后的防线,也是最有力度的手段。

(四)借鉴他国立法经验

环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战略问题,世界各国都在为之努力。我国在强化环境立法的过程中,可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确保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设立能与国际相接轨。环境保护领域国际公约的设定是为了彻底打破各国经济、政治差异对全球环境保护事业带来的阻碍,促使“保护全球环境”这一共同政治意愿的落实,可持续发展是全世界、全人类的共同诉求。因此,我国环境立法需与国际立法步骤协调一致,借鉴他国的成功立法案例并结合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来开展立法工作。
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而言,“科学发展观”这一发展理念具备极高的指导性意义。只有基于科学发展观的指引来开展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才能切实满足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及人的全面发展三方的诉求。也只有持续强化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才能逐步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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