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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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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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领导制定了一系列强化对纪委监委权力监督的法规制度,有力保证了纪检监察权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有效运行。

关键词: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引言

2021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该《条例》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对于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治思维融入纪检监察工作

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重点是以法治思维推进监督、防治腐败,可在具体的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对此,《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从法律角度,用法律思维解决新问题,实现了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对于犯罪案件调查职责,以列举罪名的方式对监察机关管辖职务犯罪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共有101个,包括监察机关单独管辖的罪名,以及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管辖的罪名,《条例》对相关管辖规则均进行了明确。这101个罪名既是监察机关强调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工作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

二、完善协调机制,构建衔接顺畅、协同高效的工作体系

协调顺畅的工作机制是规范化、法治化落地落实的重要因素。一方面,推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统筹衔接、贯通融合,使监督体系契合党的领导体制,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另一方面,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围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关键环节,严格请示报告、沟通会商等制度,理顺权责关系,促进信息互通、成果共享。健全“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扬优势补短板,推动监督资源重组,有效提升工作质效。同时还要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形成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进一步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确保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

三、《条例》强化纪委自身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条例》落实党中央要求,抓住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创新制度安排,完善体制机制,对纪委自身建设提出严格的措施要求。带头加强党的建设。《条例》要求各级纪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的各项建设。第四十九条明确,加强监督执纪规范化建设,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律检查权。防治“灯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条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纪检干部的管理约束。《条例》强调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工作机制,实现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发挥内设干部监督机构、机关纪委等作用,坚决防治“灯下黑”;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依规依纪依法受理对纪检机关、纪检干部的检举控告。紧盯纪检干部履职行权的风险点,《条例》规定了纪检干部违规过问干预案件的登记备案、履职回避、保密、从业限制、安全责任等具体管理制度,实现对人员、事项、流程的监督全覆盖,强调严肃查处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行为,确保将严管严治落到实处。

四、以更加完善的内控机制,实现权力制约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并明确划分各自的职能,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分解权力,形成内部制约。加强权力制约,要从“关键少数”抓起,从规范运行严起,落实民主集中制,规范请示报告和议事决策事项、程序,明确部门职责,优化业务流程,定期排查权力运行风险,及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形成权力层层分解、工作环环相扣的科学严谨的管理链条。

五、促进“八个提升”

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价值理念、目标指向、衡量标准,必须体现在各环节、各方面。要努力促进“八个提升”,做到资源共享、力量整合、工作共进,形成纵向调度、横向协作、高效联动的“片区联动”机制,达到高质量发展的标准。“高快严细”更凸显。打破区域局限,实现从“散兵”到“铁军”,业务工作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站位高、效率快、要求严、标准细的工作标准更加凸显。“前哨”作用更明显。片区协作便于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提高党员干部纪法意识,增强职工群众知晓度和认同感。日常监督更精准。在案件查办的同时,工作组围绕当前中心工作,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开展专项督查,可以有力保障政令畅通、政策落地。案件质量更过硬。立案案件实行提级审理,片区案件均由市统一审理,防止量纪量法尺度不一,实现案件质量从“过得去”到“过得硬”转变。业务指导更到位。建立对口联系室(组)定期沟通和案件分析机制,全面指导协作区开展工作,实现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工作交流更紧密。特别是纪检“新兵”通过合作交流,既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又达到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共同提升的目的。能力素质更全面。通过工作组“以案带训”,将基层纪检干部纳入师市办案人才库。安全保障更有力。各工作组规范运行,从源头上规避办案风险,实现以办案安全确保办案质量,切实提高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基层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结束语

强化对纪检监察权力和干部队伍的严格监督是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条例》明确要求监察机关建立内部工作部门协调制约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确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细化履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等,构建起严密细致的权力监督控制机制,在监督对象上,覆盖各级监察机关、各个内设部门和各名监察人员;在监督事项上,涵盖执行职务、与特定人员交往、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等各方面;在监督流程上,囊括监察机关工作各环节,将监察人员入职、履职、离职全程纳入监督,确保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到严格的制度和纪律约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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