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中串通投标的处罚及治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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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中串通投标的处罚及治理

程艳 陈德桧 吕雪洁

摘要:串通投标,即串标、围标,是常出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良现象。本文主要对当前串通投标问题现状进行分析,针对招标采购中出现的常见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加大对招标采购的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罚,保障招标采购活动高效落实,提高招标采购效率。

关键词:招标采购;串通投标;处罚治理


引言

近年来,招投标市场不断繁荣,招投标行为日趋规范,招投标竞争日益激烈。但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随着物资采购规模日益状大、招投标市场竞争不断加强,在不正当利益驱动下,个别投标人违法违规串标围标行为有所抬头,严重扰乱了行业市场秩序。

一、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

投标人之间私下约定,通过相互陪标、轮流坐庄、抬高投标报价等方式内定中标人,由中标人给陪标人一定经济补偿的方式串通投标。主要表现有:①一家投标人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投标人陪标,邀请的陪标人越多,中标几率越大。②几家投标人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③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串通投标就像是招投标市场肌体上的一颗毒瘤,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侵害其他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不有效遏制,将时刻威胁着招投标市场的健康。

二、串通投标行为的原因分析

(一)违法惩处未形成震慑。《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比如,按1000万元中标额计算,对单位罚款五万元至十万元,对个人罚款五千至一万元,其违规违法的成本太小,根本起不到震慑的作用,难以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

(二)失信惩戒机制不统一。当前,各级对串通投标失信惩戒制度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比如纳入“黑名单”,取消投标资格等,起到了不小的积极作用,但纵观国家层面,缺乏统一部署,标准不一致,信息不共享,投标人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受到了惩戒,换个地区换个部门可能不会受影响,起不到惩戒的作用。

(三)招标人反串标意识淡薄。不少自主采购招标人认为招标就是程序,违法查处是监督部门的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招标过程中缺乏责任心,对很容易发现的串通投标苗头和迹象漠视纵容,变相滋长投标人的投机心理。

三、对物资采购服务中串通投标问题的治理方案

(一)创新资格预审。从招投标的实践来看,投标的人越多,投标竞争就越充分,串通投标成本就越高,成功几率就越小。因此,可以创新资格预审,探索在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上广泛推行资格后审制度,让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增加投标人数量,提高投标竞争性,加大串通投标的难度和成本,降低串通投标的可能性。

(二)完善评标定标办法。制定好的评标定标办法是招投标的关键,关系到招投标活动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决定着是否可以选择到好的中标企业。目前,我们大多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进行评标,方法过于单一,人为操作因素较多,可以探索实行先“综合评分法”后“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相结合的评标办法,实行两轮评审、最终定标,降低串通投标的可能性;也可以通过制定最高投标限价等方法来控制中标价格,从而降低由于串通投标而获得的“额外收益”等,从而有效避免串通投标。

(三)加强标后履约监督管理。近几年出现的物资采购违规案件中,很多都存在违法借用资质投标和违法分包转包的问题。因此,我们对招投标工作不但要事先防范,现场监督,还应加强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招标的采购项目和中标企业,不定期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查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看是否按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履约,并形成长效机制,使串通投标行为无处藏身。

(四)建立健全企业诚信体系。失信惩戒制度是解决围标串标陪标的良药,应当迅速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牵头,建立健全统一的招投标诚信体系信息平台,让投标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加强“黑名单”制度和招投标诚信体系制度的建设和推广,禁止“串通投标黑名单”上和诚信体系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参与投标活动,引导招标投标各主体合法合规参与招投标活动。

串通投标行为是寄生在物资采购领域的一个毒瘤,危害极大,严重影响和扰乱招投标市场行为和物资采购市场秩序,必须严历打击和遏制,各级共同完善管理机制,严密组织实施,加强管理监督,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做到阳光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