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债务重组准则相关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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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债务重组准则相关问题研究

李娜

优尼斯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110000

摘要:新债务重组准则相较于旧债务重组准则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新准则的应用也必然会对有债务重组需求的企业造成影响。本文阐述新债务重组准则相较于旧债务重组准则的一些主要变化,并且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角度来探讨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应用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债务重组;应用;问题

1.新债务重组准则发生的主要变化

1.1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变化。

新债务重组准则发生的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其前提条件的变化。旧债务重组准则中判断是否能按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的重要标准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债权人做出让步”,这个核心判断标准在新债务重组准则中改为“在不改变交易对手的前提下,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或者经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即属于债务重组。”去除掉“让步”这一限定条件使得债务重组的范围相较以前有了扩大。此外,不在要求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债务重组,使得债务债权人之间的协商空间得到了提升。

1.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方式变化。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且为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将收到的资产按照其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计算,债权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这一损益类科目。相较于旧准则规定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计算资产价值的方式发生了改变,由“出售交易模式”转变为了“购买交易模式”,更加突出了成本思维。即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债权人付出的对价而非资产本身的公允价值。当债务人以非现金且为金融资产的资产来偿还债务时,债权人获得的金融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来计量,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相较于旧准则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产生了变化。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新准则并未说明债权的公允价值如何获得。由上述说明可以发现,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中,“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这两个科目不在出现,取而代之的是“投资收益”这个科目。这两个科目虽然同属于损益类,但是却有着巨大的差距,一个为非经常性损益类科目,另一个则是经常性损益类

科目。这对投资者阅读分析财务报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3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方式变化。

对于债务人来说,其以单项或多项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偿债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以非现金且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时,将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和资产的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可以发现,大部分债务人的账务处理中不在包含“公允价值”这一概念。债务人以其日常生产经营中的产品或者服务清偿债务的,不在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来计量,其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也不在确认,而是统一放进其他收益这个科目里。这里体现出,现行准则认为债务人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发生的原本属于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此时不能认为其和正常经营状态下的活动相同,这个想法是合理的,但是全部放进“其他收益”也存在一刀切的嫌疑。

2.债务重组变化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2.1会计信息失真。

一是归类为投资收益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在我国企业的债务重组中,大多数是因企业应收账款难以收回从而产生的债务重组。这意味着,信用风险在债权价值中是占主导地位的。从本质上来说,企业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进而通过债务重组来弥补损失,这是一种应对信用风险的处理方式,是贯穿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之中的一种行为。投资收益这一科目并不适用于此种情况,因为投资收益主要反应的是市场风险,其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归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二是以债权公允价值为资产的计量基础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在新债务重组准则中并未提到债权的公允价值如何准确计量,同时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又几乎不包含公允价值的计量问题,债务人无需对债权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负责,债权的公允价值完全由债权人来计量。这使得债权公允价值的“公允性”存疑,进一步导致以债权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的资产价值存在虚高或虚低的嫌疑。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虚高,那么企业在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就很可能确认大量的资产减值损失。三是归类为“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对于债权人来说,与债务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大多数情况下是应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信用风险的方式之一,这是正常的。但站在债务人的角度,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并不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从财务管理的角度上说,企业确实可以合理的运用对方给出的信用期使企业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但绝不至于拖欠款项直到进行债务重组的程度,债务重组给债务人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所以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基本上都处于财务风险非常高的时期,这属于企业的非经常状况,自然债务重组也属于企业的非经常活动。可在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中,债务人的处理方式是将清偿资产账面价值和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中,这是不合理的。

2.2提高了企业操纵利润的可能性。

一是债权人操纵利润。尽管新准则取消了债务重组中关于债权人“让步”这一限制条件,但在实务操作中进行债务重组几乎难以避免债权人进行让步。试想,如果债权人无需让步便能够及时顺利地收回款项,那么债务重组的需求也就不存在了。即使偿还的金额和方式没变,债权人和债务人仅仅就清偿时间达成了新的协议,在考虑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的情况下,债权人也是进行了让步的,因为债务人几乎不可能在新的偿还期内偿还的款项弥补债权人在正常情况下收到这笔款项的收益。从这个角度看,“让步”的实质仍然存在,但是取消了“让步”的限制,给了债权债务人更大的协商空间,这就使得操纵利润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二是债务人操纵利润。债权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实质上债权人还是产生了让步,那么就债务人来说,其必然会产生一部分收益。旧准则将这部分收益归类为“营业外收入”,排除在经常性损益之外。但新准则将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的损益全部划进其他收益,这就导致了一部分非经常性损益被划入了经常性损益之中,使得债务人企业能够通过债务重组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由负变正,上市企业甚至能够通过这个手段摘帽成功。

2.3增加了信息披露的难度。

目前能够查阅到的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解释性公告的发布时间为2008年,年代较为久远,因为没有新的解释性公告披露,上市公司目前只能按照这个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的第一条就对非经常性损益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即“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同时,该条还规定“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并做出充分披露。”目前的债务重组损益明显是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且必须做出充分披露的。那么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按照目前会计准则的规定,债务重组的损益大多数计入了“投资收益”和“其他收益”这两个科目,“其他收益”尚且有一个二级科目“债务重组收益”来保证企业能够正确的区分哪些需要做出充分披露。但“投资收益”是没有明确规定要设置二级科目来收纳债务重组损益的,这就使得企业在对外进行财务报告时很难明确区分出哪些投资收益要做出充分披露,信息披露的难度有所上升。此外,也导致了部分债权人企业一股脑将债务重组收益归入未设置二级科目的“投资收益”,给注册会计师审计其披露是否充分适当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3.改进建议

3.1考虑采用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正如本文所述,对于债权人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与债务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实际上是企业日常信用风险管理的活动之一。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债务重组的账务处理中,对于企业日常信用风险管理活动导致的债务重组,其损益采用“信用减值损失”来计量。既然债权价值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信用风险,那么用信用风险来衡量这一部分显然会更加的简单明了,也可以让投资者在对债权人企业进行分析时能够对企业有一个更加准确的判断。此外,债权人企业将信用风险管理活动导致的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计入信用减值损失也减少会计的工作量,更不必在对外进行报表披露时对投资收益进行区分。

3.2对债权公允价值计量建立相应的标准。

债权不同于债券,其不能在公开市场上进行自由的交易,所以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比较难判断。但是为了防止债权人对债权公允价值的滥用并借此操纵企业财务报表和财务绩效,建立一个公允价值计量的标准还是非常有必要的。笔者认为,可以从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后的现值作为债权的公允价值,因为从债权债务人交易之间产生的债权,几乎不可能存在升值或者贬值的可能性,其本身只是一种应收的权力,并没有物理意义上的实物作为其基础资产,也不会因为供求关系导致价值的波动,只会随着时间这一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而时间这一因素可以由利率来代替。这就使得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的现值作为债权的公允价值这一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关于利率的选择,笔者认为选择考虑了通货膨胀溢价、违约风险溢价、流动性溢价和期限风险溢价的名义利率即可,因为这几个因素已经包含了一个债权所有可能的风险产生的影响,无需再考虑其他的因素。在此种情况下,债权的公允价值几乎就是可以确定的,即使在利率的判断上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来准确判断到底采用多少利率是恰当的,避免了债权人滥用公允价值使得会计信息失真和操作利润。

3.3细化对债务人账务处理的要求。

笔者认为,一刀切地将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计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是不太合理的。这给了企业通过债务重组摘帽的机会,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如果要避免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将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区分为两个维度即可解决问题,即分为通过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抵偿债务和其他这两个维度。如果企业是通过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抵偿债务,那么产生的损益可以计入其他收益之中,因为这尽管是企业在非正常经营状态下的经营行为,但是可以认为企业是通过经营自己的主业来偿债的,是合理的。如果是其他情况,不论企业是通过处置自己的资产还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行为进行偿债,都应该将这种行为下产生的损益计入到营业外收支中去,不让其存在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之中。因为此时企业的偿债行为既不是企业的经营主业,也不是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的行为。

3.4增加强制增设投资收益二级科目的要求。

为了避免债权人企业不对投资收益增设有关债务重组的二级科目,导致其在对外披露财务报表时隐瞒部分有关债务重组损益的情况,同时也为了避免债权人企业以未增设二级科目导致自身无法准确区分哪部分投资收益与债务重组收益有关为理由隐瞒相关债务重组损益的情况。笔者建议,准则应强制要求在投资收益下增设“债务重组损益”二级科目,要求企业自身进行准确的分类并对债务重组产生的投资收益进行充分披露,以解决前文所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国卿.吴海燕.刘妍.新新准则下债务重组损益会计处理及披露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