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流雾化器产品技术审评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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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流雾化器产品技术审评探讨

王春香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江苏 南京 210001

摘要:该文首先介绍了气流雾化器产品的概况,包括产品管理类别、工作原理、结构组成等,归纳和分析气流雾化器产品技术审评要点及关注点;可为申请人注册申报气流雾化器时提供指导,同时也可为气流雾化器产品技术审评人员提供审评参考。

关键词:气流雾化器;审评要点;关注点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d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airflow atomizer products, including product management category, working principle, structure, etc.  firstly, it concluded and analysed the technical evaluation requirements and concerns of airflow atomizer product secondly. It could provide guidance for the applicant to apply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air atomizer, and als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technical reviewer of air atomizer products.

Keywords: airflow atomizer product; evaluation requirement; concern

引言

在治疗呼吸道和(或)肺部感染时,医生通常采用雾化吸入方式给药,以期达到临床治疗效果。雾化吸入给药是指通过雾化装置将药物分散成悬浮于气体中的细小雾滴,通过吸入的方式沉积于呼吸道和(或)肺部,从而达到呼吸道局部的治疗作用。与其他给药途径相比,雾化吸入使药物直接作用于靶器官(呼吸道和肺部),具有吸收面积大、作用迅速、副作用下、疗效佳并且能够避免肝脏的首过效应等,在临床上有广泛的应用[[1],[2]]。

近年来,气流雾化器产品的注册数量不断增加,针对该产品的咨询也逐渐增多。但目前该产品没有对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没有对应的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基于上述客观原因,该文旨在归纳分析该产品申报注册资料中需要关注的审查要点,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参考。

1 气流雾化器产品概况

1.1 注册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底,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一次性使用气流雾化器产品共获批了近100个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名称有:一次性使用氧气雾化器、医用雾化器、一次性使用医用雾化器、一次性使用气流雾化器、氧气雾化器、雾化吸入器等。气流雾化器产品市场需求大,申请人注册申报体量也在逐渐增加。

1.2 管理类别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年第104号)[[3]],气流雾化器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08-05-07;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19日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4]]“第二类是具有中等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也就是气流雾化器产品具有中等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1.3 工作原理

在呼吸装置系统中,一端接入医用气体,用气体的压力将放置于雾化器中的药剂雾化,产生的雾化气体通过雾化器的另一端吸入病人口中。根据文丘里效应,气体以高流速气流通过喷嘴(气流遇到上方的隔片变成高速垂直的气流),并通过喷嘴与吸水管之间产生的负压作用,向上吸起药液。吸上来的药液遇到高速垂直的气流,被击碎变成极细的雾滴向外部喷出。

1.4 原材料

气流雾化器一般采用高分子材料制成。通常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及符合的材料标准为:软聚氯乙烯(GB/T 15593-2020)、聚丙烯(YY/T 0242-2007)、聚碳酸酯材(YY/T 0806-2010)料制成、聚乙烯(YY/T 0114-2008)等。

1.5结构组成

气流雾化器一般由咬嘴(或面罩)、雾化罐(器)、导管、气源接头等组成。

2 技术审评要求及关注点

气流雾化器产品应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5]]提交申报资料,从技术审评的角度,概括气流雾化器产品申报中的技术审评要求、归纳审评关注点,常见有以下几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此)。

2.1综述资料

2.1.1产品的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时,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技术参数等内容。

关注点:① 有不同型号规格时,是否明确了各型号规格的区别;②产品的结构示意图是否与产品组成描述一致。

2.1.2产品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适用范围,应表述准确、规范,建议结合《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1年第71号)[[6]]及已获证同类产品的适用范围的描述,宜描述为“与气源系统连接,供临床雾化吸入治疗用”,同时应明确气流雾化器是一次性使用还是重复使用等。

禁忌证包括但不限于:①不配合雾化治疗的人群禁止使用;②对该产品材料过敏者禁用,高敏体质者慎用。

关注点:该产品为免于临床试验产品,应确认适用范围描述是否超出了免临床目录中该产品的适用范围;禁忌证是否结合产品的实际明确潜在的风险。

2.2非临床资料

2.2.1产品技术要求

气流雾化器产品技术要求的格式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2022年第8号)[[7]]要求编写,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结构组成、产品结构示意图、产品材质及符合的现行标准。应根据气流雾化器的功能性指标及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来确定性能要求,并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法。

性能指标应包含以下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此):①外观,如面罩/咬口、雾化罐(器)应清洁,无明显毛边、毛刺、机械杂质等缺陷;导管应清洁,无塑流、麻点、裂纹等缺陷;②尺寸,如导管外径、长度;雾化罐(器)高度;面罩长度/宽度等;③雾化罐(器)容量,如应明确容积、最大装药量的要求;④雾化速率,如明确在规定的气流流量下产品的雾化速率;⑤连接强度,如明确导管各粘接处能够承受的轴向静拉力值、面罩/咬嘴与雾化罐(器)连接处能够承受的轴向经拉力值等;⑥化学性能,如还原物质、重金属含量、酸碱度、蒸发残渣、环氧乙烷残留量等; ⑦ 无菌。由于没有针对该产品的标准、指导原则,申请人可根据临床需求及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性能指标。

关注点:①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结构组成是否与申请表、说明书等申报资料中的内容一致;②性能指标是否能够满足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③性能指标是否明确、具体、可测量。

2.2.2检验报告

如申报的注册单元里有不同型号规格产品,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从检验的形式上看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全项目委托检验、全项目自检、部分项目委托检验加部分项目自检三种情形。检验报告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申请人等基本信息英语申请表中的一致。

关注点:①委托检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产品技术要求完全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检验报告应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章;若产品技术要求不涉及或部分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检验报告未加盖CMA章时,应在报告书备注中声明“对承检能力予以自我声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自检时,㈠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 年第126 号)》《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解读》要求,出具“具有相应自检能力的声明”,同时提交《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中“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㈡境内注册申请人自身开展自检的实验室如通过CNAS认可,可不提交“具有相应自检能力的声明” 、 “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 ,但应当提交相应认可的证明性文件及相应承检范围的支持性资料(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经集团公司授权由相应实验室开展自检的,应当提交授权书);③委托多个检验机构或部分委托加部分自检时,最终均应由注册申请人出具总报告并签章[[8]][[9]]。

2.2.3研究资料

2.2.3.1生物学特性研究

气流雾化器与患者直接接触,应当开展生物学评价。生物学评价资料应包括:①描述产品所用材料与人体接触性质;②描述申报产品的物理和/或化学信息;③生物学评价的策略、依据和方法;④已有数据和结果的评价;⑤选择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⑥完成生物学评价所需的其他数据。

关注点:①气流雾化器产品开展生物学试验时,评价的试验项目应包括:体外细胞毒性、刺激、皮肤致敏;②产品的不同型号是否采用不同的高分子材料,如为不同的材料,应对不同型号产品分别进行生物学试验;③如使用供应方的生物学试验报告,应确认是否提交采购协议。

2.2.3.2消毒、灭菌研究

气流雾化器采用高分子材料制成,如采用湿热或干热灭菌,由于温度过高会使产品变形、变性而影响使用功能[[10]][[11]];如采用辐照灭菌,由于聚氯乙烯等高分子材料属于辐照敏感类聚合物,会产生不可逆的结构,影响产品的性能[[12]]。气流雾化器无菌交付时,一般采用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提交环氧乙烷灭菌确认报告;非无菌交付时,一般采用75%酒精消毒,应提交消毒确认报告。

关注点:①对于无菌交付的气流雾化器是否明确无菌保证水平及灭菌工艺参数;与其他高分子医疗器械组成灭菌族开展灭菌确认时,灭菌产品族代表产品的确定依据是否符合要求;②对于重复使用的气流雾化器,是否按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要求提交消毒确认报告。

2.2.4稳定性研究

气流雾化器一般采用加速老化试验确定其货架有效期,应参考YY/T 0681系列标准的要求提交研究资料;产品的包装研究应按YY/T 0681和 GB/T 19633 系列标准的适用要求提交包装研究资料。

关注点:①加速老化时,是否含有包装系统和气流雾化器;②是否提交老化前后气流雾化器全性能检验结果;③包装研究的项目是否完整。

2.2.5其他资料

气流雾化器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产品,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中附件5《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关注点:①由于最新发布的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免临床试验目录全部作废[[13]],申请人是否参考现行的免临床评价目录进行注册申请;②与目录中已获证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存在差异时,是否对产品的差异性进行分析、其差异性是否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影响。

2.3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气流雾化器使用说明书和标签样稿的编写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的要求。

关注点:①产品的名称、适用范围、注册申请人住所、生产地址是否与申请表中的相应内容一致;②应关注说明书中是否存在夸大的宣传用语;③对于一次性使用的气流雾化器,是否提示用后销毁;对于重复使用的气流雾化器,是否明确消毒工艺;④是否提示超期后禁止使用。

3 结语

气流雾化器作为雾化治疗的主要产品,在治疗呼吸道和(或)肺部感染时具有显著的临床治疗效果。近年来,我省气流雾化器产品的注册数量不断增加,但囿于目前该产品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没有相应的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基于上述客观原因,该文旨在为申请人注册申报气流雾化器时提供指导,同时也可为气流雾化器产品技术审评人员提供审评参考。


参考文献

[[1]] 李菁,房德敏.雾化吸入给药临床研究及进展[J].天津药学,2021,33(3):64-68.

[[2]] 刘士梅.压缩空气式雾化器在小儿肺炎临床治疗中的应用体会[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20,26(23):124-125.

[[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EB/OL]. (2017-8-31).

https://www.nmpa.gov.cn/directory/web/nmpa/xxgk/ggtg/qtggtg/20170904150301406.html.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EB/OL]. (2021-3-19).

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flxzhfg/20210319202057136.html.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EB/OL]. https://www.nmpa.gov.cn/ylqx/ylqxggtg/20210930155134148.html

[[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EB/OL]. (2021-9-16).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10918150708171.html

[[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EB/OL]. (2022-2-8). https://www.nmpa.gov.cn/ylqx/ylqxggtg/20220209152322130.html

[[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EB/OL]. (2021-10-21).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11022153823130.html

[[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解读[EB/OL]. (2021-10-27). https://www.nmpa.gov.cn/xxgk/zhcjd/zhcjdylqx/20211027152536115.html

[[1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YY/T 1265-2015,适用于湿热灭菌的医疗器械的材料评价.

[[11]] 刘筱英,谷利凤.干热灭菌法在医疗无菌物品处理中的应用进展[J].当代护士(学术版),2008,6:9-11.

[[12]] 李彩艳,王志超.环氧乙烷灭菌和辐照灭菌在医疗器械灭菌中的应用[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20,26(17):175-176.

[[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文件目录[EB/OL]. (2021-9-28).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109291712541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