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笔迹鉴定差异点的评断方法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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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笔迹鉴定差异点的评断方法

张占良 ,韩兵 ,胡庆伟

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

摘要:笔迹检验中的差异点是笔迹检验中最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影响到笔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而在通过未知与已知笔迹比较检验来实现书写习惯的同一认定时必须科学评断差异的性质。否则同一认定鉴定意见缺乏科学可靠性。在对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中,对差异点的认识和性质的判断成为争议的焦点,而且成为评价鉴定活动是否严谨和科学,以及鉴定意见是否可以采信的主要依据之一。而今面对证据科学对笔迹鉴定意见的挑战。除严格笔迹鉴定的条件外,必须从理论上完善对笔迹鉴定差异点的评断方法,明确评断的规则,从而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可靠性。

关键词:笔迹鉴定;差异点;评断方法;规则;科学可靠性

一、笔迹鉴定差异点的种类及性质

笔迹鉴定的逻辑原理是"同源求证"。即在个体书写习惯具有自身同一性的前提下.其在不同的时间,空间中的特征反映体(笔迹),因源自于同一书写习惯,因此通过同一认定的方法可以获得不同时间书写的特征反映体是同一人书写习惯反映的结论。具体来说,在书写习惯的特征反映体存在已知与未知情况下,通过比较已知与未知笔迹,两份或两份以上未知笔迹的特征反映异同。从而作出是否同一书写习惯反映或同一人书写的判断."同源求证"的目的在于鉴别,"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所以比较是鉴别的基本方法。笔迹鉴定是基于对检材(来源未知或争议)与样本(来源已知),检材与检材的笔迹特征比较,从而发现和确定两者笔迹特征的异同及其性质,并进而作出是否同一人书写习惯反映的推论。所以"差异点"是指检材与样本,检材与检材之间笔迹特征的不同方面.由于笔迹是书写动作随意运动的产物。同一人前后连续书写的相同字迹不可能完全重合,所以在任何情况下的笔迹比较检验都必然产生差异点。然而,差异点的存在并不意味着通过笔迹比较实现书写习惯的同源求证是不科学的,相反正常的差异点的存在正好符合书写习惯自身变化和反映变化的动态规律特点,且在科学评断笔迹差异点性质的基础上依据书写习惯的自身同一性能够满足未知与已知笔迹的同源求证结论的"科学上有效"。

1、非本质差异

非本质差异是指同一人的书写习惯自身变化以及反映性变化所形成的差异.是书写习惯自身保持相对同一的特性状况下所必然存在的差异翻.依据书写习惯进行同一认定是包含了差异的同一.没有差异的同一认定是僵死的,机械的,是违反唯物辩证法的.书写习惯的非本质差异包括两种基本的存在形式:书写习惯的自身变化所形成的差异与书写习惯反映所形成的差异.

(1)书写习惯的自身差异

书写习惯自身的变化是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生的,因而在比较不同时间书写的笔迹时,变化就必然的产生为差异点、我们把由书写习惯随时间变化所形成的差异称为自身差异、由于书写习惯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而变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一定的时期内逐步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前后不同时期书写的字迹必然反映这种变化所形成的差异。所以,同一书写人前后书写的字迹时间间隔越短则反映出的变化越少,反之则变化越来越多。换言之,同一书写人前后书写的字迹时间间隔越短则反映出的差异越少、反之则差异越来越多、书写习惯的自身变化主要是一种构成性变化、其差异也是构成性差异、个体书写人在掌握了一定的书写习惯以后,如果不再进行书写练习或很少进行书写活动,其书写习惯基本停留在原来习惯的基础上。但是,如果书写人在掌握了一定的书写习惯以后,不断进行书写练习或长期进行书写活动,其书写习惯在原来习得的基础上不断的发生变化、其变化包括书写习惯构成的增加或减少、即个体的书写习惯的特性构成是不断变化的,因而书写人在不同时期的书写习惯包含了自变的差异:书写习惯的特性构成中局部旧习惯消失或再现率低下,而由新的习惯填补或增加局部新的习惯。书写习惯的增加表现为书体、字体、字形、运笔方式、结构、笔顺等习惯种类的扩展,使得书写习惯表现出多样性,尤其是在书写技能的迁移与干扰的作用下。不同种类的习惯之间表现出局部特征反映的一致性,如个体书写的不同字体,字形的笔迹中能够在运笔、笔顺、结构特征方面反映出部分相同特征。在新习惯形成时,局部的旧习惯会发生明显的变化或消亡,如通过练习改变笔顺,错字,尤其是稳定性差的习惯,但是已经形成体系的旧习惯常常与新的习惯并存,根据书写的需要可以被唤起并反映在书写的字迹中,如依顺序形成的楷书签名、行草书签名、草书签名、设计签名习惯是并存的,并不会由于练习了设计性签名而使得前面形成的签名书写习惯消失。书写习惯的自身变化形成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是书写习惯同一中必然存在的正常差异、只要差异没有达到本质不同的程度,则包含了差异的书写习惯的自身特性构成能够满足同一认定书写人的需要。所以,书写习惯的同一是包含了差异的同一,不能因差异的存在而否定实证认定书写习惯同一的科学性、事实上书写习惯的绝对的同一是不存在的,而书写习惯的同一是包含了差异的相对同一。

(2)书写习惯的反映性差异

书写习惯的反映性差异有三种表现形式:随意反映形成的差异故意伪装书写形成的差异,受书写条件影响形成的差异.随意反映形成的差异是指在正常书写情况下、相同的书写动作(书写技能与书写习惯)前后的运动轨迹形态不一致所形成的差异、这种差异是任何正常书写都必然反映出来的差异,就书写的常识而言是公知的差异。但是,对于不承认书写常识的人、从机械的角度来看也被认为是一种差异、这种差异具体的表现是前后相同单字的相同书写动作在度、量、方向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且不能重合。随意反映形成的差异是在书写动作的要素(书写力,幅度,方向)的正常状态下必然出现的正常变化差异,因而是非本质的差异,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则是书写技能与书写习惯正常反映的标志之一。故意伪装书写形成的差异是指书写人为了改变自身书写习惯的正常反映而在注意,意志控制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下进行书写所形成的笔迹特征差异,受书写条件影响形成的差异是指书写动作受到生理、病理、以及书写环境状况条件(光线,物面,工具)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下进行书写所形成的笔迹特征差异.实践统计表明,故意伪装书写形成的差异因伪装程度的不同,差异出现的数量也不同;受书写条件影响形成的差异因条件作用的广度,深度不同、差异出现的数量也不同,笔迹鉴定不可能直接对书写习惯进行检验,而仅能够通过笔迹特征来确定书写习惯的存在及构成。

笔迹的形成是由书写运动器官直接或支配书写工具在书写面上运动的结果,笔迹形成的内在机制是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的存在和作用,但是书写人不仅能够有意识的干扰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的反映。而且在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的生理基础(大脑、神经、骨骼、肌肉)发生病变、老化、以及与书写活动有关的外在条件影响时会发生临时性或持久性的变化。事实上,这种变化在多数情况下并没有改变书写习惯自身及其构成,而仅仅是反映性的非习惯性的一种特殊的笔迹形态,因其与书写习惯自身存在无关,所以是非本质性的。但是,这种反映性变化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接近彻底的影响了书写习惯的反映,使得笔迹特征被严重歪曲,从而增加了认识书写习惯的难度,甚至不可能认识书写习惯。因此,对笔迹是否有伪装,变化.以及伪装,变化的程度的判断就必然成为认识书写习惯的第一环节。当然,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来说,这种变化的原因,手法以及相关的影响因素本身所构成的事实也是证据之一,如摹仿他人的笔迹、生理、病理因素存在的状况等对证明文书的真伪有重要的价值.面对书写书                                                                                                                                                                                                                                                                                                                                              习惯的反映变化。要准确的识别笔迹中圈司法鉴定中的伪装,变化与反映书写习惯的笔迹特征是困难的,尤其是要求科学的说明和制定识别的标准则更为困难。因为每一个案件的鉴定对象伪装,变化是不同的,即使在同种手法或客观条件作用下的伪装,变化也是不同的。所以,只能依据具体鉴定对象所反映出来的笔迹特征的数量,质量实事求是的进行确定。

(3)检验过失性差异

笔迹鉴定的差异点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作为认识对象的差异点因认识的缺陷不可避免地产生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主观性差异,虽然这种差异的性质形成于认识自身,但是它作为鉴定意见的依据则对其"科学上有效"产生重大影响。由于笔迹的形成因素复杂.尤其是笔迹形成的一些具体因素是鉴定人难以客观判定的.因而不同鉴定人因经验和态度的不同对笔迹有无伪装,变化以及确定笔迹特征具体状况就存在差别.根据专业知识水平进行测试表明,不同鉴定人在笔迹有无伪装,变化以及确定笔迹特征具体状况方面常常存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尤其是对具体笔迹特征、即确定时总是难以完全一致,大多数情况下经过反复分析,讨论以后能够形成一致意见,但认识上的分歧常常存在,有的甚至完全相反。这一方面反映出认识对象的复杂性,而另一方面则表明认识方法和要求还存在不足。同时,这也是笔迹鉴定重新鉴定比例相对较高的原因之一,从客观方面来看,笔迹特征是书写习惯的反映,是存在于笔迹中系统性的,通过笔形、笔顺、结构形态(搭配,比例,整体形态)所呈现出来的规律性的具体特点。从主观方面来看,通过检验(观察、分析、比较)所获得的反映书写习惯的特点判断。如果主观与客观是同一的、则特征判断是正确的、反之则是假象,而非反映书写习惯的特征。在对笔迹特征是否达到了主观与客观同一的判断中,不仅需要科学可靠的专业知识为基础,而且依赖于应用专业知识进行实践所获得的经验,否则从实证的角度看容易产生认识笔迹特征的错误。鉴定人认识笔迹特征出现错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表现为:(1)专业知识和经验不足,机械性的分析认识笔迹特征;(2)对检材与样本笔迹的可比条件的差异不能正确的判断;(3)对笔迹伪装,变化及其程度不能正确的识别;(4)没有正确的认识书写习惯的多样性和复杂性;(5)分析笔迹特征不深人细致,没有从符合与差异两方面发现的确定笔迹特征;(6)受案情影响,先入为主,只见相同特征不见差异特征,或只见差异特征不见符合特征;(7)粗心大意,缺乏严谨的检验态度和踏实的工作作风。鉴定人在检验中对笔迹特征的分析确定出现误判不仅表现在特征的符合与差异方面,而且还表现在把一般差异确定为显着差异或本质差异,即差异笔迹特征价值高低的误判。由于误判笔迹特征属于鉴定人主观性错误,而非笔迹特征的自身差异,因而是非本质的差异。

2本质性差异点

本质性的差异是指检材笔迹特征与样本笔迹特征是不同人书写习惯的反映,由于不同个体书写习惯的形成与学仿练习的对象有密切的联系,因而不同人的书写习惯的特性构成的相似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别。有些人书写习惯构成的相似度高,而有的相对较低,即书写习惯的共性比和个性比存在差异。在笔迹鉴定缺乏普遍统计的情况下,我们不能科学的说明那一个笔迹特征是谁特有的,而只能根据笔迹特征系统的集合来区分笔迹特征个体差异性。所以本质性的差异不是笔迹特征的个别差异,而是检材与样本笔迹特征总和(依据对象的数量及状况确定)不同所形成的差异。无论是单个复杂汉字的书写动作习惯,还是由一定数量汉字构成的书写动作的集合,都是一个复杂的特征系统,不同人的书写动作习惯在单个笔画和结构关系上可能出现比较高的共性成分,但是随着单字笔画和结构数量增加,单字数量的增多,则差异也就越来越明显.因而不同个体之间笔迹特征的差异是多方面,多层次的的,而不可能是个别的,数量极少的差异。所以,笔迹特征本质性差异是一定数量和质量笔迹特征总和的差异,而非指单个笔迹特征的差异,因为我们不能确定单个笔迹特征差异为本质性的差异。

二、评断笔迹差异点性质的方法与规则

检验肯定同一人书写的笔迹鉴定意见书不难发现大多数都对差异点不作描述、分析,或作简单的描述而不对差异的形成原因和性质作具体的评断,而只笼统的说明差异点的性质。这对于事实裁判者和当事人来说,难以从科学上认同这种说明,进而难以相信鉴定意见在"科学上有效".因而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笔迹特征的异同不能只存在于鉴定人的认识活动中,不能只是鉴定人自己能知,还必须以科学的方法让事实认定者在一定认知程度范围内能够确信其是可靠的。

1、评断差异点性质的方法

在笔迹的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阶段都必须对笔迹的伪装,变化进行识别,而且我们已经获得了识别笔迹伪装,变化的特点及方法。因此,在确定检材笔迹有伪装,变化事实的情况下,伪装、变化所形成的"笔迹特征"(事实上不是特征,而是伪装,变化的事实表象,即虚假的笔迹特征,因为笔迹特征的本质属性是书写习惯的反映)差异与符合都是虚假的,非本质的。所以,只要有充分的依据证明"笔迹特征"是伪装,变化所致,则其性质必然是非本质的.我们只有把该问题作为笔迹鉴定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基本问题来研究.确定其符合与差异性质自身特点和表现规律,才有利于笔迹鉴定同一概率与差异概率的测算以及特征异同性质的确定。

(1)统计分析的方法

检材与样本笔迹特征差异点的数量和价值高低与其差异的性质有必然的联系.在同一人或不同人书写的一个或一定数量汉字的集合中,笔迹特征差异的数量和价值总和表现状况不同,因而以单字为统计的基础,对所比较的每一个单字笔迹的特征差异进行统计,从而确定符合与差异特征数量和价值高低的比例,事实上通过比例能够较好的反映同一人与不同人笔迹特征的数量表现规律。因为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同一人前后书写字迹的笔迹特征符合数量显着大于差异的数量,而不同人书写字迹的笔迹特征差异数量显着大于符合的数量,这种比例是相对的,从客观上看,单字数量的多少不会导致比例产生明显的不同,如一个单字的符合与差异比例为9:2,那么其它单字的比例也基本一致.这样不同单字差异的比例同样也应一致.在进行笔迹特征异同比例的统计分析时应把书写习惯的反映性差异排除在外,因为该部分的差异难以用数量来准确的表达,因为伪装,变化的程度不同则统计所获得的比例存在较大的不同,这种不同是非习惯性的,因而不能将其与反映书写习惯的特征并列统计分析。同时,在对笔迹特征异同进行统计分析时还必须考虑到比较对象字迹的可比条件状况,尤其是笔迹特征多样性的表现,如果统计分析是在比较对象字迹的可比条件状况一致或基本一致,且充分考虑了笔迹特征的多样性情况下进行的,那么可以认为获得的笔迹特征的异同比例对判断笔迹特征异同的性质具有重要价值.或者说笔迹特征数量和价值异同的比例决定笔迹特征的性质。

(2)实验分析的方法

在笔迹鉴定中,实验分析的方法有两种基本的形式。一是鉴定人在分析供检字迹书写动作系统的基础上,模拟笔迹形成的条件进行实验,从而分析确定其形成的方式及特点,并进而确定可疑笔迹特征的性质:二是在鉴定人或证据调查人通过分析供检字迹,在模拟该笔迹形成的条件的基础上,要求嫌疑书写人进行实验书写,从而分析确定供检字迹形成的方式及特点,并进而识别可疑笔迹特征的性质。前一种方法是鉴定人分析确定笔迹特征及其性质的基本方法,而后一种方法是鉴定人分析确定可疑笔迹特征形成原因及性质的一种辅助方法。目前,后一种方法的运用还存在一些局限.按照取证的要求应对实验书写的过程进行录象.从而在综合书写动作,笔迹以及书写时的伪装,条件以及心理因素等进行综合分析.这将有利于科学地分析评断差异点及其性质.由于实验分析的结果对评断差异点有一定的价值,因而必须认真地进行纪录实验目的、方法、条件及结果。

(3)印证分析的方法

由于个体的书写习惯存在随时问不断变化而导致差异点的客观事实,因而需要从纵向和横向对笔迹特征的差异进行印证。如前所述书写习惯的构成不仅存在新旧习惯的增减,而且存在新旧习惯的并存(多样性),而这种情况常常因样本的可比性差而形成差异点。对于这类差异点,应通过充分补充与检材可比条件好的样本进行比较检验,尤其是收集与检材在书写速度,书写时间以及其它书写条件相近的样本进行比较检验。如果差异的特征在样本中得到相互印证,则差异得以解释,否则差异点是本质性的。

(4)系统分析的方法

书写习惯是在书写动作系统基础上形成的,因而书写习惯及其特性构成也具有系统性。不同人书写习惯之间存在的差异是系统性的差异,其差异存在于不同的方面,不同层次且为主要方面;同一人书写习惯自身存在的差异也是系统性的差异,其差异也存在于不同的方面,不同层次,但为次要方面。所以应把差异点置于动作系统之中,分析其表现的方面,层次以及数量的多少和价值高低,尤其注意差异点之间是主要方面还是次要的方面,并进而确定其差异是本质的还是非本质的。

2、评断差异的规则

(1)客观评断的规则

在评断差异点时,应该在客观描述差异点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的进行分析评断,不得通过单纯的案情综合分析进行主观臆断,也不得简单的以伪装,变化等一般性的理论推断进行评断。对待差异点分析评断应用充足的依据和理由来进行分析说明,如果缺乏判断差异点的依据和理由则应则应做不能确定其性质的判断。

(2)科学评断的规则

对差异点性质的评断必须作出科学的说明,这要求在评断方法,依据和理由表述等方面都具有科学性。这要求从差异点存在的数量、质量、采用的评断方法、判断的依据和科学的理由、图文说明的要求等方面进行科学的阐释,是其具有科学性。

参考文献:

[1]柯昌林:文件检验(第二版)

[2]贾志辉:论笔迹鉴定结论符合点的评断

[3]西南政法大学侦查学院.文件检验教学参考资料(第二辑)

[4]孙卫东:职务犯罪案件查办中笔迹检验的科学运用

[5]涂舜:王磊.论笔迹鉴定中的特征差异点[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