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撤销亲子关系诉讼主体的适格性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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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撤销亲子关系诉讼主体的适格性思考

李雯婧

湖北大学430062

[摘要]《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将撤销亲子关系的诉讼主体仅限于法律父母,全然否认第三方的撤销诉权。这一主体的严格限制,既不利于维护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也有违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鉴于此,应当综合考虑亲子关系的真实性与亲子关系的安定性,适当放开特定条件下生父,近亲属,与社会基层组织的撤销诉权。引入第三方主体提出撤销亲子关系之诉,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安定,也更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

关键词】 第三方主体  利益最大化  抚养养资格  证据来源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代孕、收养等现象频繁,在此种现象的背后,与此家庭没有血缘关系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被侵害的可能性也显著提升。但基于我国《民法典》1073条规定,否认了任何利害关系的主体,或者是有义务保护未成年利益的基层组织的撤销诉权。这种立法模式过于强调亲子关系的稳定性而忽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利益,不符合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的原则。

针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冲突,中国与国域外立法模式的巨大差异,我国也应该结合司法实务的需要,为司法裁判提供法律基础。

三、可撤销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范围

根据我国立法上从没有给予撤销亲子关系的诉权的先例,提起撤销亲子关系的主体和起诉条件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其目的是防止与家庭不相相关的第三人因为自身利益,随意提起诉权,从而严重危害家庭和谐和社会秩序。基于我国特殊国情与现实需求,应当将提起诉权的主体限制在以下三类当中:

(一)生父

以血缘真实为基础的亲子观决定了特定条件下的生父提起撤销亲子关系诉讼的正当性。首先这是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当法律要保护的家庭和谐安定不复存在,未成年子女的相关权利受到侵害时,家庭安定性就不再优先于血缘真实性,此时就应该赋予拥有血缘真实性的主体撤销诉权,由此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

(二)除生父之外的近亲属

在其生父不明的情况下,其未成年子女的近亲属也有权利提出撤销亲子关系。亲子关系的存续与否会极大的影响近亲属的法律利益。基于法律利益的驱使,近亲属也会主动提出撤销请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仅仅因为经济利益而提出撤销亲子关系的诉讼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法院要避免近亲属滥用诉权,忽略亲子关系的稳定性,纯粹追求自己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 社会基层组织

当亲子关系的存在违背公共利益之时,基层组织可以成为撤销亲子关系诉讼的主体。基层组织在我国分布较广,离人们的生活距离近,能更加贴合人们的真实诉求,获取信息会更加全面,收集证据难度小,执行更加容易,所以可以成为撤销主体。在法律已有的规定中,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时,个人不予上诉之时,基层组织有资格提起监护权的撤销诉讼,并且民政部门最后兜底,若所有组织与个人都怠于行使,民政部门有义务提出撤销亲子关系的申请。【1】

四、可撤销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起诉条件

为贯彻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当子女在非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家庭中遭到严重危害其身心健康的是由等使得法律亲子关系非常态化时,上述的三类主体可以行使否认亲子关系撤销诉权。

二) 生父提起诉讼的起诉条件

1. 子女限制在未成年子女的范畴

未成年子女尚处于无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阶段,没有提出撤销亲子关系诉讼的权利;并且该年龄段,思想和意志都不成熟,很难进行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身心稚弱,并且对亲情的渴求强烈。相对于没有正确履行义务的法律父,有血缘关系的生父更能给未成年子女提供有认同感的亲子关系。提供未成年人子女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更有利于社会继代发展和安定。

2. 生父有抚养意愿并且具有抚养资格

为防止撤销之诉的后果是未成年子女无人抚养而最终失去父亲,提起撤销亲子关系诉讼的主体应当有明确的抚养意愿并且有抚养资格,这两者缺一不可。介于此,人民法院要做好审核工作;基层组织要定期回访。只有审核工作和检查机制起头并进,才可能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二) 近亲属提起诉讼的起诉条件

1. 子女已成年

未成年子女需要父亲的情感支撑,近亲属不得因为自身利益而随意干涉正常的亲子关系,使孩子丧失父亲,也不允许在没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样去进行亲子鉴定,并将其作为证据。【2】亲子鉴定不是伤子鉴定,子女未成年时,心智不成熟之时贸然剥夺亲子关系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之后,会更加偏向于追求亲子关系的真实性,此时再提出诉讼,是更加合理的

2. 有充分的提出撤销亲子关系的理由与证据

亲子关系终究是私人的关系,不应当在没有确实证据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滥用诉权,影响当事人婚姻家庭稳定。其充分的撤销亲子关系理由与证据可以基于两个方面。其一是站在未成年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未成年人在亲子关系中受到伤害,或者是父母一方以不作为的形式怠行义务,近亲属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提出撤销亲子关系的诉权。【3】解除当下存在的亲子关系。其二是在其法律父死亡的情况下,近亲属通过合理怀疑并用合法方式取得证据,证明父子(女)不存在生物意义上的亲子关系。

     (三)社会基层组织的起诉条件

① 应当建立在其他主体怠于行使的基础上实施

社会组织和部门提起撤销亲子关系之诉的前提应当时其现存的亲子关系恶劣,并且影响到了公共利益与社会稳定,否则社会基层组织应当保持其谦益性,不私自干涉亲子关系。

②符合相应的程序要求

基层组织要在确定亲子关系没有办法存续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在发现现存亲子关系有重大不作为或者是存在暴力时,要对相关行为人进行警告并督促整改。在行为人不愿意承认错误并屡教不改的情况下,基层组织有义务提出撤销亲子关系诉讼,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撤销亲子关系后,要及时联系其他社会上有意愿收养的主体或者找到合适的安置场所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并且在亲子关系不确定之时,基层组织有义务提供相应的物质与精神支持,保证子女在此期间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4】

参考文献

[1]何燕.第三方提起撤销亲子关系诉讼之适格性思考[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34(06):36-45.DOI: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21.06.004.

[2]陈苇,贺海燕.论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理念与制度新规[J].河北法学,2021,39(01):15-39.DOI:10.16494/j.cnki.1002-3933.2021.01.002.

[3]夏吟兰.婚姻家庭编的创新和发展[J].中国法学,2020(04):66-87.DOI:10.14111/j.cnki.zgfx.2020.04.004.

[4]杨立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完善我国亲属制度的成果与司法操作[J].清华法学,2020,14(03):19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