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智能网联汽车刑事犯罪的刑事归责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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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智能网联汽车刑事犯罪的刑事归责研究

田禾

大连海洋大学,辽宁大连116000

摘要:随着经济和时代的发展,科技正在全方位的改变我们的生活,智能网联汽车是提升科技产业创新的必经之路。智能网联汽车也体现了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不断进化的特征。智能网联汽车在不断的发展,将会不断的替代人们手脚的功能和人类大脑,帮助人类实现远距离控制驾驶。目前有条件的自动驾驶已经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代替自然驾驶员的驾驶操作。由于智能网联汽车是由程序进行操作的,在弱人工智能时代,智能网联汽车的驾驶也就存在着巨大的风险。本文将会对智能网联汽车涉刑事犯罪中,生产者和驾驶者的责任归责问题的分配进行研究。

关键词:智能网联汽车;人工智能;刑法规制;刑事归责

人工智能不断发展,随之而衍生出的智能技术也日益受到广泛关注。智能网联汽车的智能性缓解了交通领域的拥堵,提高了公共出行的安全。然而机遇与风险并存,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尚未完善,一旦出错或发生无法预料到的絮乱,技术优势就会变成社会安全的技术风险。这种人为的不确定性会加剧公众的焦虑感和不安全感,也会对传统法律秩序形成相应的冲击,如何规范和引导无人驾驶技术更好地为人类发展做出贡献,必然会牵扯到法律体系和相关条文的重新构建。当前法学界主要着力于对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制研究,刑事规范鲜有探讨。事实上,面对研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程序的犯罪行为,刑法有必要加以规制。本文 旨在通过对智能网联汽车涉刑事犯罪情形与责任进行探讨,进而梳理出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和驾驶者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智能网联汽车的概述与特征

(一)智能网联汽车的概述。

1.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基于车联网、自动驾驶、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汽车,可以实现与网络、其他车辆和环境的信息交换和协同,为驾驶者提供更加安全、便捷和舒适的出行体验。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出行需求的不断提高,智能网联汽车成为了未来汽车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

2.智能网联汽车具有以下技术特点:一是具备自动驾驶功能,可以根据预设路线、避让障碍物等自主驾驶;二是实现车辆之间的通信,可以在实时交通状态下协同运行;三是通过传感器获取车辆周围环境信息,进行精准定位和预判,提高行驶安全性;四是搭载智能车载系统和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更加智能化的出行体验。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将对汽车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不仅可以提升汽车行业的技术含量和产业竞争力,还可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减少交通拥堵。但与此同时,智能网联汽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数据安全、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得到充分考虑和解决。

(二)智能网联汽车的技术分级。

对于智能网联汽车的分级,国际上采用的标准是国际机动车工程师学会(简称“SAE”)发布的自动驾驶分级标准。SAE将自动驾驶划分为L0一L5级别;L1级别为驾驶支援,其只能实现例如自动控制加减速,从而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等极小部分的自动化功能:L2级别为部分自动化驾驶,拥有部分自动驾驶功能,但仍要求驾驶人员监控驾驶环境,保持对车辆的控制;L3级别为附条件自动驾驶,是指在特定模式下,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成部分驾驶任务,但驾驶人必须随时准备好在汽车发出要求时对车辆进行接管;L4级别为高度自动驾驶,是指在特定模式下,即便人类驾驶员无法根据汽车响应对车辆进行接管,自动驾驶系统仍在应对几乎所有的驾驶任务;L5级别为完全自动驾驶,是指在任何路况、环境和条件下,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成所有驾驶任务,并且无须驾驶人员的接管。

二、智能网联汽车涉刑事犯罪的风险和刑法规制意义

(一)智能网联汽车涉交通肇事罪的风险。

智能网联汽车在行驶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可能引发刑事责任问题。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和智能导航等功能虽然能够提高行车安全性,但也会带来一些新的刑事风险。智能网联汽车的存在,同时给我们带来机遇和挑战。机遇就在于智能网联汽车能够改变人们以往的驾驶方式,提高驾驶的舒适度以及安全性,同时对于汽车产业的革新将产生巨大的推动力。同时,智能网联汽车也会带来一定的挑战,作为人工智能时代下的一个全新的产物,由于其融合了互联网、人工智能、电子控制、通信等多项技术。

和传统的驾驶方法不同,智能网联汽车必将会带来更大的交通风险。尤以刑事风险的出现和存在,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例如,在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对驾驶人对智能汽车的操控等级、对车辆的控制程度不同,都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造成一定的影响,也会影响车辆生产者和驾驶者等相关方的责任认定和划分。此外,在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人为干扰或者技术故障等情况,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智能网联汽车涉刑事犯罪风险的分类。

我们可以将智能网联汽车的刑事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大类。内部风险指的是智能网联汽车因为程序设置的疏忽而引起一些刑事方面的风险;外部风险是指智能网联汽车因为人为的驾驶和操控问题,驾驶员非法操作或者不当使用汽车而引发的刑事风险。

由于现阶段智能网联汽车尚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但是弱人工智能机器人有不断学习和更新的能力,能使原有交通犯罪的广度和深度有所变化,智能网联汽车也可能随着智能程度的不同而使传统驾驶类犯罪的形态发生变化。另外,智能网联汽车是与通信技术等等紧密结合的,因此,智能网联汽车涉及到的犯罪类型将不再限于传统的驾驶类犯罪,而可能同时拓展至数据犯罪、产品犯罪等等类型,进而拓宽犯罪的广度,并带来更大的刑事危机。

(三)智能网联汽车刑法规制的重要意义。

由于智能网联汽车会带来种种技术的问题和挑战,而对于智能网联汽车引发的刑事犯罪的问题又多种多样。在所有的法律惩治手段中,刑罚是最严厉的,因为刑法会直接作用人们的生命甚至是财产,如此才能起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功效,也正因为其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剥夺,我们应当将其作为最后手段,如果用其他的惩罚措施可以达到威慑效果,那么便不必要适用刑法,这才与刑法谦抑性的内涵相契合。因此,对于智能网联汽车涉刑事犯罪的刑法规制对于社会安定和我国司法体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避免了刑法的滞后性和局限性问题。

三、智能网联汽车涉刑事犯罪归责研究

(一)智能网联汽车涉刑事犯罪生产者的责任。

生产者可能为了泄私愤或是为了达到某种犯罪目的,而设计、制造智能网联汽车。对于该犯罪机器人造成的危害结果,构成犯罪的,理应成立故意犯罪。例如,掌握自动驾驶汽车设计和编程技能的恐怖分子,可以指令载有炸弹的自动驾驶汽车攻击人群聚集的地方等任何想要攻击的目标,从而危及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或者通过技术侵入被害人所有的智能汽车系统,修改其程序,而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伤亡等等。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应当根据犯罪侵害的法益,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具体的危害行为、侵害结果以及主观罪过等要件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定罪量刑。不过,如果此处的生产者是社会中那些以生产、经营弱人工智能机器人为业的商家,除了构成上述犯罪外,还有可能构成产品犯罪。对于他们而言,弱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属于“产品”的范畴。[1]研发者、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都可能会因设计的缺陷、制造的瑕疵以及警示缺陷而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也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智能网联汽车涉刑事犯罪驾驶者的责任。

对于智能汽车的驾驶人的责任,我们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按照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结合具体的危害行为具体定罪。侵害结果以及主观罪过等要件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罪名定罪量刑。对于智能网联汽车致人死伤及其危险进行刑法归责并不意味着只要智能网联汽车导致了此种危害结果就一定要运用刑法予以制裁,只有当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时,就有必要进行刑法归责。

经研究表明,智能网联汽车的驾驶者通常会触及交通肇事罪等相关的交通类犯罪。对于涉智能网联汽车的驾驶者涉交通肇事罪的问题,该罪的犯罪客体为公共交通领域的安全,一旦驾驶者操作失误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致人死伤,就会对该客体造成实质的危害。第二,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遵守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从而导致严重交通事故,要求造成对自然人健康权、生命权或重大公私财产的严重侵害。智能网联汽车驾驶致人死伤的问题,如果是由于使用操作者过失所致,便满足了该罪客观方面的要件。该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的要求,我国目前驾驶资格考试要求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当然能够成为适格主体。对于犯罪的主体认定方面,能够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备相当的智力水平和知识储备、成熟的心理素质和思辨能力。要成为刑法所承认的适格主体,基本的是非判断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是必不可少的。从主体资格上,即使是智能网联汽车,也不具备人脑的功能,所以无法成为适格主体。因此,智能网联汽车本身不应当成为犯罪的主体,而是驾驶者自然而然的成为了相应犯罪的主体。

从主观方面看,智能网联汽车的驾驶者涉交通类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在传统驾驶中尚且要求汽车所有者需要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且每次行驶前应对汽车基本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无人驾驶汽车的使用者更应如此。如果使用操作者不对无人驾驶汽车各项性能定期检查或者在无人驾驶汽车发出接管信号后因过失而未能及时接管导致人身伤亡,应当认定其具有过失的心理状态。

总之,当智能网联汽车由系统控制行驶时,如果由于驾驶者事前未尽检查义务导致汽车发生故障、或者是驾驶者对道路情况产生错误判断而发出违反交通法规的指令、又或是在系统发出接管指令时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未能及时接管最终导致交通事故致人死伤,此时使用操作者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成为刑法归责的主体;如果驾驶权已由人类驾驶员接管,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导致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毫无疑问其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被刑法归责。

四、 结  语

智能网联汽车作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兴产物,在给人类驾驶体验带来提升、给汽车产业带来革新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前所未有的诸多风险。这些风险如果达到了危害社会发展,人身健康的程度,就需要刑法的介入并予以规制。人工智能时代,刑法学研究需要前瞻性的思考,要努力填补刑法局限性和滞后性的漏洞,不能等到智能网联汽车推出后引发了各种社会问题,才去考虑完善相关的立法和法律适用。因此,我们应当未雨绸缪,提前对涉智能网联汽车犯罪进行规制,并且按照生产者和驾驶者的分类,将问题逐步细化,杜绝悲剧的发生。诚然,科技的发展注定重要,但是刑法是保护法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科技发展的同时,相应的法律规制和方案也要对应的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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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传军.无人驾驶汽车驶向何方[N].光明日报,2016-04-24(008).

[6] 谢雄伟.论监督过失中信赖原则的运用——以风险社会下事故型犯罪为实证分析[J].学术研究,2015,10:48-54.

[7] 杨宁.自动驾驶与刑法研究的新展开[J].人民法治,2018,6:23.

邮寄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黑石礁街道黄浦路202号大连海洋大学六公寓;收件人:田禾;联系电话:18202436820

作者简介:田禾(1993—),女,汉族,沈阳人,法律硕士,单位: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1] 刘艳红.“风险刑法”理论不能动摇刑法谦抑主义[J].法商研究,2011,4:5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