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制度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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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制度分析

赵航航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对于自己网络账户的权利认知越来越广,虚拟财产这一概念也更加为人所认知。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问题进行研究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虚拟财产的自身属性入手,分析其特殊性,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明确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研究其在具体适用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虚拟财产 物权保护 善意取得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

(一)何为虚拟财产

21世纪初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案,给新世纪的法学人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课题[1]该案素有网络虚拟财产第一案之称,被称为中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开端自此,虚拟财产的保护开始正式进入人们的视野

那么何为虚拟财产呢?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如今的虚拟财产所涵盖的范围已经和21世纪初大相径庭,尤其是近十年智能手机的发展和各种视频平台的出现,越来越多的短视频账户也具有了极高的经济价值,也被视为是虚拟财产的一种。本文对于虚拟财产的分类采“三分法”即虚拟财产包括:虚拟货币类(游戏币、Q币等)、虚拟物品类(游戏装备、服饰等道具}、网络账号类(视频账号等)[2]

分析上述三种分类可以得出,网络虚拟财产最大的特征就是无形性,体现在“虚拟”这两个字上。但是“虚拟”不等于虚无缥缈、凭空出现,而是凭借一定的数据代码为载体而存在,不依赖于一个固定的不变的有体物而存在的。但是这个“虚拟物”因为其中包含着所有人的劳动,并能够为人所使用,所以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且能够因为所有人的处分行为而影响其价值。

(二)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

物权说认为虚拟财产本质上属于一种电磁记录数据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被认定为物权的基本条件,权利人获取其需要耗费必要的时间、金钱与劳动。将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时,具备可以使用、收益、处分的特点,权利人对其所占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绝对性与排他性,同时能够对虚拟财产按照自身意愿进行处分。虽然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的物有所不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有体物。但民法典中也规定了一些非有体物如电、天然气等的适用,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管发张,民法上物的概念也在不断被赋予新的涵义,所以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被认为是一种以电磁记录数据形式出现的新型的物。

二、虚拟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能性

(一)虚拟财产的有用性

财产的真正意义在于其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即有用性,而不在于是否有体性[3]财产权的真正意义在于它的有用性,能够为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带来价值利益,而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对所占有的财产行使处分的权利来获得收益,满足自己的价值需求。因此虽然虚拟财产具有无形性特征,仍然能够被善意取得。无论是短视频账户还是游戏账户等,用户都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对于自己的账户付出时间和精力,一些高质量短视频拍摄者为了制作粉丝满意的视频甚至会付出很长的时间,而游戏玩家也会花费很多金钱和时间来提升自己账号的等级、升级自己的装备。这些网络账户无疑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比如账号本身的粉丝数所具有的商业价值以及游戏账号内装备的价值等。同时,网络账户的后续交易以出卖人获得报酬为结果。因此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有用性,即经济价值来看,对其不应排除使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着手分析

根据权力外观原理,虚拟财产若想使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满足三个要件:权力外观、可归责性和受让人的善意。

具体而言,权利外观指的是无权处分人享有处分标的物的外观网络虚拟财产的无权处分人占有了虚拟财产,由此形成了权利外观,第三人有理由基于占有相信占有人就是真实权利人。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转上来说,购买者对于出卖者的信赖来自于其拥有所售卖账户的账号密码以及其他认证信息,而从一般生活习惯来讲,除非该账号的所有者极为熟悉或者该账号的所有者在业内广为人知的情况,否则第三人从正常的思维逻辑来判断均会认为此时的“所有者”即为该网络虚拟财产的真实权利人,也就说明了其具有权力外观。其次,从可归责性角度看,正是因为真实权利人的参与(如出租、出借),才使得无权处分人享有权利外观,因此当无权处分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时,真实权利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风险后果。网络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同样符合这一特征,一般来说网络虚拟财产的盗号常发生在用户对账户的出租或租借上,使得无权处分人有机会将其账号予以出售或转让。最后,受让人在受让标的时为善意,这一点在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中仍然符合,受让人正是因为其不知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所以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善意,在网络虚拟财产的购买中,购买者是基于对交易平台和交易人的信赖才发生的二者之间的交易,而购买者又无从考查每一个账号的来源,因此应当认可其在购买时的善意。

三、虚拟财产善意取得使用条件的认定问题

(一)合理对价难以认定

在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取得时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就是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而网络虚拟财产的合理对价应该如何界定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高出市场价的

30%或低于市场价的70%即可认定为不是合理对价,那么这个市场价应该以什么为准呢?这个比例又是否适合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呢?

分析这个问题,笔者想以steam上的一款游戏来为例进行探讨。NBA2K系列。作为一款经典的体育竞技类游戏,它每年的基础定价均是199¥,但是随着每年NBA赛季的进行,它也会相应区调整自己的价格,如新赛季开始后,上一代因为游玩性降低即可能变更价格为99¥,甚至会降至19¥,同时在圣诞促销、新年福利等活动中也会有不同的优惠。

     所以在认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市场价和比例时不能完全按照以往的思路来确定。这也是在网络虚拟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一个难以判断的标准,因为它无法单以网络平台提供的参考价或者该道具上架时的发售价来衡量。而30%70%的比例也需要认真的考虑,因为网络虚拟财产本身的浮动幅度就非常之大。笔者建议可以以近期平均成交价为一个参考标准,因为在一定时间内的平均成交价格更能反应当前时间段里该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这个标准相对来说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参考值。

(二)受让人善意的判断标准

从实践来看,网络虚拟财产的非法取得手段在现阶段主要包括:盗取账号、开挂作弊、登陆私服。那么网络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中应该怎样来判断受让人的善意?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需要借助网络空间而存在,权利人占有网络虚拟财产时必然要有独立的账号和密码,现如今为规范网络空间秩序,用户在注册账号时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对于异地登录来说,更是需要其提供验证码来验证,该验证码基本都会发送至用户所绑定的手机或者邮箱中因此,由于有了账号、密码以及其他验证信息的保护,占有网络虚拟财产所带来的公信力将大大提升,受让人有理由仅凭出让人占有网络虚拟财产就相信其为真实权利人。
尽管实践中存在大量盗取他人网络账号、处分账号内虚拟物品的案例,然而从一般思维逻辑来说,受让人在转让该账号前是无法查询其所绑定的身份信息的,其对该账号的了解也仅限于交易平台或者出售人提供的账户中涉及所包含道具等的信息。由于网络账户内部所绑定的用户信息存储在开发者的服务器中,受让人从技术上几乎不可能查证账号的使用者与账号的注册者是否一致,只能根据一般的生活习惯来做出判断,因此从法律上也不应当苛求受让人知悉这一点。所以只要受让人不是明知出让人并非该账号的真实权利人,那么,就可以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不需要过分地、额外地提高受让人善意的判断标准以弥补占有在权利外观上的不足。

四、结语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时间的特殊产物,其存在方式和自身属性与传统民法上的物都由很大的不同,对其性质的明确是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基础。明确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对于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打击恶意盗取、出售网络虚拟财产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这不仅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需要,更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物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林旭霞.虚拟财产研究(修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4]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5]江波.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6] 曾乾项.网络游戏账号与财产规则[J].政法论丛,2014(6).

[7] 陆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属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1(12).

[8] 梁修媛.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民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9(2).

 


[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7848号民事判决书。

[2] 江波:《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5-37页。

[3] 王国柱,知识产权善意取得的合理性分析-兼论知识产权制度与物权制度的兼容性[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4),第87-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