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3-04
/ 3

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研究

蔡佰明

单位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邮编067600

摘要

本文对合议庭评议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与分析。概述了合议庭在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强调其作为独立审判权核心环节的作用。随后,详细探讨了合议庭评议制度存在的内外部问题,包括对评议对象界定过于宽泛、内部民主削弱、多数人意见压倒性等。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的对策,包括优化内部问题管理、防范外部干涉、公开少数人意见、强调少数派观点的重要性,以及推动独立与民主的融合。最后,通过对策的实施,期望推动合议庭评议机制的改革与完善,确保司法体系更加公正、透明、独立。

关键词:合议庭;评议机制;研究

引言

合议庭评议制度在司法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确保司法独立、维护公正的关键环节。合议庭通过成员共同研判案件,旨在通过多方观点的综合,做出对当事人公正、客观的判决。然而,在合议庭评议制度的实践中,一些内外部因素可能对其运作产生负面影响,需要深入研究与改进。本文将对合议庭评议制度概况进行概述,深入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系列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的对策,以期推动司法机构更好地履行其独立审判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一、合议庭评议制度概述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通过成员临时组成的方式行使独立审判权。合议庭的主要任务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其评议过程体现了法院独立审判权的核心环节。

合议庭成员并非固定不变,而是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与审判时自己担任审判长。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听取双方的意见,审理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宣布休庭后,合议庭成员在短时间内退出庭审现场,到特定场所进行合议。在合议过程中,成员综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和证据情况,发表自己的观点,并最终讨论决定判决结果。如果在评议中出现意见分歧,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人的意见也应记录在合议庭笔录中,并由合议庭的成员签名。合议庭评议是秘密进行的,这意味着评议过程和结果不对外公开。成员在评议中享有同等权利,且对于重大或疑难案件,还可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在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中规定的两种法院组织形式,即独任制和合议制。合议庭作为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各个领域都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全球范围内的法律体系中也都普遍规定了合议庭制度。

二、合议庭评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议庭制度存在内部干扰

当前,合议庭评议制度中出现了一系列内部干扰的问题,其中一个就是对评议对象的界定过于宽泛。究其原因,主要是评鉴客体的模糊性,容易造成评鉴时忽视个案重点。在合议庭评议中,清晰界定评议对象十分重要。若评鉴客体太过宽泛,则会使法官忽视重要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而影响裁判结果的准确与公正。

另外,内部民主的削弱也是影响我国合议庭评议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学理上,合议庭应当是一种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每个成员都享有平等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权利,并积极地参与到整个决策进程中。但是,在实践中,合议庭内部的民主决策机制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削弱,一些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观点被削弱甚至被忽略。内部民主机制的弱化,不但影响了合议庭作出决定的公正性,而且也会影响法官对案情进行通盘考虑,从而导致判决的品质下降。

虽然在某些情形下,多数意见具有合理性,但是过分重视多数意见,就会忽略了个别有价值的意见。在合议庭中,每个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是具有独立思维能力的个人,对不同意见要一视同仁。过分重视多数意见,容易导致合议庭出现羊群效应,导致法官对判决结果的服从多于对其独立判决的服从,造成一些案例中忽视的少数意见。

(二)合议庭制度存在外部干涉

外界因素对评审工作的干扰,突出表现为对司法独立的威胁。司法独立是一个法治国家得以维系的基础,而作为司法审判权力中心的合议庭,其独立性就更显重要。但是,在审判程序中,外部力量的过分介入,将会对法官的独立造成严重的威胁。这些外在的干涉可能来自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各个层面,并企图影响法官的判断。在这样的环境中,法官往往会面对外界的压力,从而影响自己的判断,从而影响到审判的公正性与法治精神。

二是审委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避风港”问题。审委会在某种意义上应当起到监督机关的作用,但是,如果它变成了法官逃避外界压力的一种方式,就有可能使合议庭在面对外界的压力时更加脆弱。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为了避免外界干涉,可以将一些敏感的案件交由审委会审理。但是,这样的做法也有可能使审委会在一定程度上沦为外力的“工具”,使合议庭的独立与司法权威受到损害。

(三)多数人意见形成评议结果

在合议庭作决定时,若多数人的意见占绝对优势,则会使其他合议庭成员感受到自身的压力,从而采取沉默或迎合主流。这一现象的产生与合议庭权力结构和法官之间的关系密切相关。为了保持群体的和谐,或者为了避免矛盾,其他合议庭成员往往不愿发表与大多数人相反的意见,这就造成了评价过程中的辩论不足,反对的观点无法得到充分的表达。

其次,合议庭成员不愿意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一问题可能受制于体制机制。在某些情形中,也许有这样一种文化,认为达成共识的决定是最令人满意的,也是最容易被人接受的,相反,意见分歧会破坏合作气氛或引起争论。在这样一种文化环境中,人们会倾向于进行自我检查,并尽量避免与主流观点相左,从而压制了合议庭中的辩论气氛。

(四)其他因素影响合议庭评议

社会公众的意见是一个外在的因素,它可以对法官的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社会舆论是指公众对某一案件所持的观点与评价,并可能通过传媒、公众议论等方式,对法官的判决产生影响。在一些高敏感性、高关注度的案例中,法官在审判时,往往会因社会舆论的影响,而非仅仅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与法律条文。这样就会造成审判过程中外界因素的干扰,从而影响到审判的独立、客观。

其次,审判人员的主观倾向性也会对合议庭评议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法官是人,不可避免地会被自己的理念和价值观念所左右。由于个人的信仰、背景、经历等因素的影响,有些法官在审理个案时,会出现主观上的偏颇,无法做到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在合议庭成员中,如有主观倾向性,则会造成评审结果的不公平,进而对整个合议庭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完善合议庭评议庭制度的对策

(一)优化合议庭评议内部问题

为解决合议庭审议事项范围过大的问题,可通过定期复查和增订审议事项,确保关注主要问题。建议设立特别工作小组,根据个案性质和审理要求定期检讨和调整议题,构建反映司法实务和社会变迁的弹性机制。同时,建立法官交流机制,确保合议庭成员共识,降低误解和偏差。

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合议庭成员平等查阅案情资料。构建统一的个案信息管理体系,通过培训和技术手段,使法官充分认识案情。建立信息分享机制,消除评审过程中的信息偏差,增强评审的客观性。完善评审细则,明确程序和标准,消除主观因素影响。评议制度应适用于审判程序、证据收集和辩论方式,灵活适用于不同案件。在修订审查制度时,考虑司法实务和法律的发展,保证其有效性。

建立公平、客观的考核标准,以法官对个案的评价为基础,避免受到主观或外在压力的影响。成立独立评鉴委员会,对评鉴准则进行修订,并根据个案进行评鉴。确保评审结果公开透明,及时反馈给评审人员,促进其专业素质的提高。

(二)合议庭评议制度的自我矫正

专家委员会是司法实践中的自我纠正制度,通过定期召开职业法官会议,鼓励法官加强职业知识交流,共享经验,提升评审水准。在座谈会上,法官可深入探讨疑难案件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增进对法律的共识。职业法官研讨会为法官提供学习和进修机会,促进在实务中的进步与发展。

保证合议庭和专家审委会良性互动至关重要。双方应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共同提升专业水准。合议庭可将评审过程中的困难问题列入专家评审会,邀请专家进行专门辅导和解答。注意合议庭评议工作的开展,提出专业性意见和建议,促进合议庭成员更好地履行职能。为确保措施落实,人民法院可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开会时间,保证专业法官的参与程度。人民法院领导应大力支持职业法官大会的设立,鼓励积极参与,承认对法官职业发展的作用。通过设立专家评议制度,定期评价结果,并在此基础上修正和完善评议结果。

(三)公开少数人意见

合议庭中应重视少数派观点,每位合议庭组成人员都应独立思考,发表个人见解,而非成为多数的附庸。少数派观点能提供新颖见解、重要信息或特殊见解,有助于保持评论的完整性和公平性。公开少数人意见可以激发法官在审判中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升合议庭的独立性。

明确公开少数人意见的范围和途径至关重要。披露内容应包括对本案有重大影响的观点,而非仅为形式上的反对。公开方法可采用制作评审笔录、发布专家评审报告或通过司法公开渠道对相关资料进行公开,确保对敏感资料的安全公开。人民法院还可考虑建立安全高效的信息平台,让法官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公布少数人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应通过培训和宣传教育增强对不同意见的尊重与理解。参考国外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方式。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应引导法官积极对待少数派观点,并将其融入司法实践,使其成为司法实践的正常现象。

(四)走向独立与民主的融合

要完善我国法院对外独立性,首先需通过建立或修改法律制度,确保法庭在司法活动中独立于外部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构建独立的司法审查制度,并进行有效监督,是实现司法制度真正独立性的重要手段。在合议庭评议制中,通过民主程序保障每位法官平等发言权,防止个人或集团对合议庭决定的过大影响。法官培训也是重要举措,通过培训建立更具民主性的内部决策氛围,鼓励法官自由表达见解,促进多元化观点。同时,建立完善的内部制度,使法官在评审中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为增强对外独立地位,法院应积极参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制订与修改,强化司法独立性的保护。加强与其他司法机构和法律专家的协作也是必要的。面对外界干涉,法院需保持原则,避免不正当侵犯其独立性。

四、结语

健全合议庭评议制度,是推进独立、公平、公开的必然要求。通过深入剖析合议庭评议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为推进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一条可行的途径。通过强化内外治理,保证司法独立,注重少数人意见的公开化,注重内部的民主,建立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健康的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是影响社会安定与人民利益的重要因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合议庭评议机制,使其在面对内外因素的影响时,能更好地处理案件中的内外因素,从而保证审判的客观公正。同时,要重视对法官的培养,加强对其职业素养的培养,以促进其在审判中的作用。

在未来的司法改革过程中,要密切注意其实施成效,并对相关措施进行适时的调整与完善。公正和独立的司法制度是一个法制社会的基础,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才能建立起一个更加公平、透明、为人民所信赖的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