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九条规定及其内涵(1)《公约》第十九条:“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本公约缔约国确认所有残疾人享有在社区中生活的平等权利以及与其他人同等的选择,并应当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便利残疾人充分享有这项权利以及充分融入和参与社区,包括确保:
简介:无权处分问题困扰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数十年栽。至今争议颇大。本文拟在考察不同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效力之基础上。对我国学界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不同论点予以解析,进而以机动车所有权变动为研究对象。提出我国无权处分行为之效力模式。研究认为。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理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在该模式下,无论买受人是善意抑或恶意,无权处分行为即债权合同行为均采用有效性模式。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之我见——多视角解读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九条
所有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问题研究——以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的重新选择为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