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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场合,为了保护法益,对于国民的自由和权利施加更多的限制,对处罚哪些不作为必须进行慎重的检讨,严格限制其处罚范围。[1]就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而言,最有争议的是先前行为。[2]先前行为,又称危险前行为、先行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导致某种法益具有遭受侵害的危险,行为人有义务采取积极行动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3]最早将先前行为视

  • 标签: 义务来源 否定说 来源否定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一般认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典型的盗窃案件外,还大量存在着使用盗窃案件。使用盗窃或者盗用,是指意图一时使用而移转财物占有的情形。盗用汽车是其典型。在德国、瑞士等刑法已经明文规定了盗用交通工具等使用盗窃罪的国家,可以直接根据刑法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在我国,尽管对于盗用电力、盗用他

  • 标签: 财产性利益 故意毁坏财物罪 财产犯罪 可罚性 法益 定罪处罚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对于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案件,理论和司法实践大多主张以一罪论处。这种处理方案尽管简洁、明快,但是将抢劫信用卡并使用案件仅仅归纳为抢劫行为,对案件事实的归纳可能有失偏颇。"对案件事实的归纳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可以依据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的含义反复归纳与重新整理。因为案件事实具有不同的侧面,人们从不同侧面可以得出不同结论。"[1]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做法还存在无法充分评价或者评价过

  • 标签: 使用行为 行为犯 法益 非法拘禁罪 犯罪数额 计算机诈骗
  • 简介: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公开盗抢'行为的性质。刑法理论的通说以行为的秘密性或公开性为区分标准,该观点存在不合理之处。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标准不是行为的秘密性或公开性,而在于行为是否具有对物暴力。区分盗窃与抢夺的界限,首先应当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对物暴力,抢夺罪必须具有对物暴力,盗窃罪则无。此外,还应当考察被害人对被盗抢的财物是紧密占有还是松弛占有。除扒窃外,盗窃行为所取得的基本上是被害人松弛占有的财物;对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通常成立抢夺罪。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应当从上述两点出发,兼顾刑法的特别规定,以实现罪刑相适应。

  • 标签: 公开盗抢 盗窃 抢夺 对物暴力 紧密占有
  • 简介: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法益侵害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若能成立共同犯罪,是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还是不作为的帮助犯,均存在争议。相对而言,重要作用理论和因果过程支配理论具有妥当性。关于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作为犯的性质,主要涉及在什么范围内承认犯罪阻止义务,以及在负有犯罪阻止义务者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时,是成立共同正犯、同时正犯还是帮助犯。应当认为,在不作为者与作为者存在共谋的场合,可以成立共同正犯;不存在共谋的,如果否认义务犯理论,应当根据是否存在事实支配关系或者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的作用力的大小,分别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和帮助犯。在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不作为犯的场合,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或者同时正犯。

  • 标签: 不作为 参与 法益侵害 不作为的共同正犯 不作为的帮助犯
  • 简介: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单纯将毒品赠予他人的行为缺乏有偿性,显然不成立贩卖毒品罪。"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具有无偿性和辅助性,除非具有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故意,对他人实行贩毒行为并达到既遂起到促进作用,且具有有偿性,否则不能成立贩卖毒品罪。"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的,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具有有偿性以及获利的数额或者比例,判断是否成立贩卖毒品罪。单纯互易毒品行为难以认定具有有偿性,难以认为具有侵害公众身体健康法益的危险,原则上不成立贩卖毒品罪。但是,用毒品与其他财物、财产性利益或者非财产性利益进行交换的行为均具有有偿性,可以成立贩卖毒品罪。

  • 标签: 贩卖毒品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 为他人代购毒品 以毒易毒
  • 简介:处罚帮助犯的根据在于帮助犯通过正犯侵害了法益,其属于刑罚扩张事由。因此,有必要限制帮助犯的处罚范围,区分帮助犯与不处罚的未遂帮助以及帮助关系的脱离。由于帮助行为缺乏类型性,应当借助于因果关系,从客观层面进行限缩。成立帮助犯,要求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和结果均存在因果关系。帮助犯的因果关系,包括物理的因果关系与心理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帮助犯的因果关系,应当分别情况,具体判断。

  • 标签: 帮助犯 因果关系 物理的因果关系 心理的因果关系
  • 简介:“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特别类型,体现了刑法处罚的严厉化,是刑法注重保护法益的体现。“入户盗窃”的“户”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供他人家庭生活之用的场所;对“户”的理解,应当在住宅的意义上进行把握.并且与社会发展保持协调.

  • 标签: 盗窃 入户 盗窃罪 法益
  • 简介:非法行医罪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指缺乏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医师资格;就个体行医者而言,还包括缺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行为人超越执业注册的执业地点,但没有超越其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情况下执业的,或者在行为人超出执业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但没有超过大的医师资格类别的,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是,跨越了执业注册的大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未同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资格的实习生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行医的,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进行执业的,不宜以非法行医罪论处;跨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可以非法行医罪论处.美容师进行医疗美容,情节严重的,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

  • 标签: 非法行医 主体资格 医生执业资格 执业医师资格 医疗机构执业资格
  • 简介:由于妨害公务罪自身存在很多缺陷,刑法对于频繁发生的袭警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为了保障警察权,增强公众的安全感,需要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将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了确保袭警罪达到预期效果,并且防范警察滥用职权,刑法还应增加有关职务行为的规定,以促进警务活动的规范化。对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当努力在保障警察权与限制警察权之间保持平衡。

  • 标签: 袭警行为 袭警罪 刑法 职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