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有学者认为,自法技术层面而言登记公信力之承认需以登记设权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及实质主义的审查制度为基础,但笔者看来,以上二者或许皆非必要。从德日两国的立法经验可以看出,即使采登记对抗模式与形式主义审查制度,亦有赋予登记簿以对抗力之可能。
从德日两国立法看登记公信力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