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意义]贷款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中涉及标的较大、对金融秩序破坏最为严重的一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的定性、贷款诈骗罪与其他涉及贷款犯罪的界定还不明确,侦查和审判实践中甚至提出以司法推定的方式来认定贷款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此外,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定性争议一直未能得到很好解决。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进行了相关研究。[方法/过程]贷款诈骗罪与其他涉及贷款犯罪的核心区别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应当采取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对非法占有目的加以认定,而不是采取简单的司法推定方法来认定。通过考察法律规制的变动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效果可知,无论是过去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以合同诈骗罪定性,还是当下只追究自然人贷款诈骗罪刑事责任,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定性都存在问题,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结果/结论]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无论是产生于申请贷款阶段还是使用贷款阶段,都不应该影响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应当通过客观证据和主观证据共同认定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杜绝单一的客观司法推定。应当扩大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将其延伸至单位。
简介:亲亲相隐又叫亲亲得相首匿,是中华法系历史悠久逾越千年,对于现代法治社会仍然具有现实价值的制度。亲亲相隐萌芽于春秋战国,确立于西汉,完善于盛唐,一直延续至清朝末年,对于维护封建社会统治、稳定古代社会秩序及家庭伦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及至清末新政和民国六法在借鉴西方制度的基础上,对之予以继承。新中国成立后,将亲亲相隐制度作为封建遗毒予以剔除,实在是倒脏水时将孩子一起倒掉的悲剧,实乃法治进程中的遗憾。有必要详究亲亲相隐制度的前世今生,对之取精去粕,借鉴西方相关制度的合理内核,结合中国法治现实状况,对我国刑事法律规制中重构亲亲相隐制度提出建议,以期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