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家治理模式从中世纪向近代的转变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为中世纪式的被动的、运用司法权展开的治理开始转变为以立法权和执行权(或日行政权)为核心的更为积极主动的治理。其中,一方面国王垄断了立法权,并理所当然地被视为王国内惟一的立法者,国王借助于立法者的身份通过统一的立法整合国家,并进而借助于统一的立法推进社会变革,立法权成为国家权力的核心,立法权的运用成为国家治理的起点;
简介:如果把近代国家的治理理解为马克斯·韦伯意义上的法制型的统治,那么,立法权的垄断以及垄断立法权的大规模运用(尤其是法典编纂事业)则是法制型统治得以确立的前提。某种程度上,如果进一步申言,那么主权立法者地位的确立与法典编纂事业的展开直接导致了欧陆各王国从中世纪司法式的治理到近代法制型统治的蜕变。这一蜕变在路易十四时代的法国率先得以完成。下文将围绕着法国国王路易十四对垄断立法权以及对垄断立法权的充分运用为中心描述近代早期主权立法者得以塑造的历史进程。
博丹立法主权理论的论证及其意义
主权立法者的塑造——路易十四对立法权的垄断及其法典编纂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