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转基因水稻能够提高产量、改善品质、满足不断增长的人口对粮食的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代表了杂交水稻育种的方向。从转基因水稻的研究到转基因大米摆上我们的餐桌,中间必然要经过转基因大米人体试验的环节。目前,转基因大米的人体试验之所以引发全世界舆论的轩然大波在于两点:一是以现在的技术生产出来的转基因水稻,还具有安全的不确定性;二是转基因大米安全的不确定性引发的人体试验的伦理争议。转基因大米人体试验要得到伦理上的辩护,首先,要用新的转基因策略,如创制智能不育系等,使得转基因大米的安全性大大提高之后,再进行转基因大米的人体试验;第二,必需遵循转基因大米人体试验的伦理原则:个人知情同意原则、不伤害原则、公平分配利益与承担风险原则;最后,人体试验要严格依照相关管理程序提交申请,由特设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才能进行。
简介:罗尔斯的契约论强调公民是正常而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而且它还假定他们的种种天赋才能处于正常范围。在可行能力思路看来,由于这样一种契约主义的方法论,那些具有严重能力缺陷的人不能从正义原则中公平受益,他们甚至被排除在正义原则的选择过程之外了,因此这种理论没能真正保障每一个人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但在罗尔斯的契约论中,作为正常合作成员之基础的两种道德能力应当被理解为是每一个公民所拥有的,而正常能力的假定意在排除能力差异在原则选择过程中的影响,因而它反而是包容性的。在组织有序的社会中,有能力缺陷的人的一些特殊需要确实没有被当作一个基本正义问题来对待,但这一点乃是平等的政治自主性的代价。
简介:在儿童非治疗性医学试验中,充斥着知情同意不完全。尊重儿童作为潜在人类尊严的道德律令要求允许儿童参与试验的同意决定。与此同时,由于儿童自身不具备完全行事能力,基于“最佳利益”将代理权让渡其父母或监护人。而为了确保代理同意和试验的公正性与合理性,需伦理机构介入审核,以起到维护“公共健康”的作用。由此构造出“知情同意’’的条件及其判定的“儿童一代理人一伦理审查机构”的权力三角关系。
简介:我国正步入公民社会,公共生活伦理应当成为我国当前社会道德建设的重心。公民自治既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道德的重要特征。因此公民社会里公共领域的道德建设也应从公民道德自治这一实际情况出发。公民社会的另一个特征是公民自愿组织的出现与存在。这些组织具有特定的伦理功能。这些功能表明这些组织既是公民道德实现自治的平台,也是我国公共生活领域公民伦理建设的主要途径。
简介:以道德为基础来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不仅求所立之法为体现基本道德精神的良法、善法,还将道德理念、道德价值、道德追求等贯穿于执政、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真正发挥道德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性作用。在立法环节,将道德价值和精神渗入立法过程的始终,保证所立之法都为良法;在执法环节,培育执法者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使之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在司法环节,促使司法工作者将公平正义作为首的道德价值追求,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自觉树立道德信仰,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在守法环节,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源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导,构建全民守法的道德基础,凝聚全民守法的道德共识,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坚实的群众道德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