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的经济法学属于法本位的经济法学,它单纯地将经济法学归入法学范畴,进而主张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由于与其他涉及经济内容的已有法律分支和部门产生了诸多理论争议,同时,由于过于注重对经济法律的分析注解,研究方法和范围局限于法学范畴,忽视了其经济内容的原有联系,造成目前经济法学形同神散,理论发展滞缓,流于形式且容易形成片面观点。如果从更广博的角度将“法”理解为法律和政策、体制、制度等诸多类法律力量形成的规范性、制度性安排,综合更全面的知识和工具以经济与法的关系机制整体来释解经济法学,则有利于改变当前经济法学的理论薄弱状况,形成更科学合理的经济法理论。从当今科学的发展来看,学科的分工要适合研究的需要,学科的综合也是现实发展的必然。可以说,经济学与法学的划分为经济法学提供了产生的条件,经济法学的发展也说明了两者相互交叉融合的趋势和必然。经济法学作为在经济与法的交叉边缘领域建立起来的新兴学科,理应以经济与法的相联互动机制为研究对象。它既不脱离经济学与法学范畴,也不单纯地为经济学或法学的一部分,而应立足于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特色。基于上述的思维角度,本文从多个方面对经济法学科内涵进行了另类释解,意使经济法学理论获?
简介:<正>法学是以研究法和法律现象为对象的科学.它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国外法学和某些边缘学科.法学的产生有两个历史条件:一是法律的产生.在原始社会的时候,没有阶级,没有法律,也就谈不上法学.那时候,人们为了维系共同生活,把人们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每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规定条件.这种规则最早表现为习惯,后来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形成,这些习惯逐渐渗入阶级内容演变成法律.产生了法律才谈得上产生法学.二是职业法学家的形成.由于法律出现的初期比较简单,还不可能立即就产生法学.只有当法律发展到复杂和广泛的整体,特别是成文法出现后,才有一部分人分工出来,形成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职业法学者阶层,法学才形成和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