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作为人性教育的一环的“道德治愈”的讨论,必须以对“道德性”和心理或性格问题的关系的理解为前提。所以,本文首先考察心理学上的性格教育和道德教育的长处和短处,同时把最近流行的“意义治疗”当作道德治愈的“理论基础”。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之上,我们有必要对儒家思想进行关注。儒学把很好地控制自己并且向道德本性回归作为最终目标,所以非常重视使人能以真实的自我去生活的修养方法。把儒家的修养论用现代的学术用语去表达,可以叫做哲学性治疗或心理咨询。实际上,儒学内部也曾在治疗的角度上解读修身,并且可以找到通过治愈学习者的内心实现恢复人的道德本性的事例。儒学中说的“心病”,其含义是和身体疾病以及精神疾病截然不同的,是把它理解为道德本性的丧失,并把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欲望,意识到自己的真实自我,并且恢复真实自我作为问题的解决方案。所以本文中以儒家思想为中心,讨论了“道德治愈”的可能性。
简介:"人的研究"大致可分为"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研究。"应然性"研究主要是对人的理想性发展的研究,指向较远的未来,"实然性"研究主要是对人的实际状况的研究,指向历史与现实,也指向人的发展的当下可能性研究。本文主要是对人的发展的可能性研究进行系统性梳理,并对"人性"、"民族性"与"国民素质"的内涵与发展目标加以建构性的大致界定,对其相互的关联发展展开假设性的思考。本文认为,关于实然性"人的研究"的梳理整合有可能使"人的研究"真正成为一种"自觉-自为"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构建"关于人的科学的历史"(埃德加·莫兰)。"人的研究"是青少年研究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青少年研究的理论重心基本上偏向应然性"人的研究"。随着实然性"人的研究"的梳理与系统性整合,青少年研究的理论重心有望在应然性与实然性"人的研究"间得到均衡。这无疑有助于青少年研究更接"地气",更贴近现实与科学,从而推动为青少年研究的持续发展。
简介:我国当前面对网络犯罪的多发,对提供中性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的刑事处罚呈现扩大化趋势,不仅实现了对网络服务商中立业务行为未必故意的全面处罚,还形成了共犯正犯化的处罚逻辑,更有偏向刑事化判断的思维逻辑。这种处罚逻辑,无不与网络犯罪的异化、扩大解释、无前置法等因素有关,但却多有违背罪刑法定与法治原则,影响了网络服务商业务的正常运行。中立帮助行为在德国实务与理论界讨论近一百年,其主要内容多从主观故意方面认定。在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对网络服务商中性业务的处罚上,有偏向于限制处罚的趋势。为了兼顾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与网络服务商的正常业务,对于网络服务商的中立业务行为,只有制造不容允风险才能归责,并且不同类型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容许风险应有所区别;在主观故意上应坚持网络服务商的主观确知,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推定规则进行认定。同时,网络服务商具有提出信赖原则、合理使用、安全港条款等抗辩事由的权利,阻却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