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参与,经历了由排斥到认可的曲折发展过程。当前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还存在一些困境,比如:获取案件诉讼信息困难,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法律援助范围有限,律师执业权利受限等。想彻底扭转死刑复核中辩护律师参与率低的局面,必须推动强制性参与。首先,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死刑复核中应当有辩护律师参与,以及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法律后果。其次,细化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强制性参与的程序机制,明确辩护律师强制性参与的提起主体及启动程序,辩护律师来源,以及法院的通知义务及期限,建立辩护律师与承办法官及被告人的沟通机制。最后,加强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强制性参与的保障,推进死刑复核案件的信息公开,保障死刑复核中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明确死刑复核中辩护律师强制参与的费用承担,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
简介:立法程序的意义首先表现在立法程序是立法合法性的来源。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是因为这种规范是由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在法定权限内创制而成。法定的立法程序是法案转化为法律的形式要件。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立法程序本身的合法性。如果仅有立法者的合法性而无立法过程的合法性,法律就缺乏其正当性。同时立法程序又是民主立法的基础。立法权是化解在立法程序之中的。立法程序中的权利包括:提案权、审议权、表决权以及法律的公布。在立法实践中,立法程序所赋予的权利,正是立法权在操作过程中的表现。缺乏立法程序的具体化,立法权只是一种可能的权力而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