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言下之意是要求庭审质证具有实效性。然而我国刑事庭审质证却存在控方滥用批量举证方式、"纸面版"证人证言代替证人出庭、辩方很少发表质证意见、质证答辩过于笼统、法官常常打断辩方发言、技侦证据等特殊证据的质证混乱无序等形式化现象。质证形式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质证程序性规则的立法缺位,被告人质证能力不足、辩护律师质证态度消极、检法人员司法理念落后等主观因素,证人出庭制度、庭前会议、裁判文书说理等诉讼内配套制度亦不够完善。要实现质证实质化,需完善质证程序性规则,包括明确关键证据和争议证据的举证规则、庭审质问及答辩规则、法官主持质证和认证规则等,还需要加强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的质证能力培训与司法理念升级,继续推进和落实各项诉讼内配套保障机制。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的法律保护不断加强。但是,中国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仍较高。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成为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突出表现之一。这与我国调整市场经济的法治模式即以刑法为主导的控制型经济管理模式有关。在这种经济模式之下,刑事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最大风险。中国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计划经济传统的惯性影响;有的刑法条款高含风险;从众心理增加了刑事法律风险;对中国刑法特点的不重视加大了刑事法律风险;违法和犯罪没有严格区分,违法问题极易变成刑事问题;刑事司法实践的问题加大了企业的法律风险;相对于民营经济,国有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相对宽松。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在深化市场经济改革中确立以民法为主导的市场模式。
简介:当前欧盟面临诸多问题--英国“脱欧”,法意两国在移民、难民问题处置上的分歧以及影响深刻的“民粹主义”。当今困扰中的欧盟前景到底如何?欧盟存在的关键是基于法国与德国之间的战略共识与亲密合作。就法德两国特殊关系而言,如果把1963年《爱丽舍条约》视为法德和解与合作基石的话,那么,2019年《亚琛条约》可以作为两国之间加强互信并在所有重大的欧洲与国际问题上采取共同立场的法律依据。面对全球化和新的国际问题的挑战,法德两国不仅要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机制下维护双边的核心利益,而且同时要成为捍卫欧盟共同安全利益的责任大国。因此,随着英国的退出,如果欧盟中最强大的德法两国能够勇于担当历史重任,欧盟不仅将继续存在,而且会设法抓住全球化带来的新机遇,最终走出目前的困境并寻找到推动欧盟持续发展的新思维与新途径。
简介:"江歌案"是近期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审判的一起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其庭审过程展现了实质化庭审程序的基本特征,包括统摄全程的争点与证据整理程序、针对性极强的证据调查程序、独具特色的人证调查程序和焦点集中的辩论程序等。以日本刑事庭审程序改革的经验为参照,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应着力于建构争点与证据整理程序(庭前会议制度与开场陈述程序相结合)、完善证据调查申请程序和人证调查程序、调整法庭辩论程序、取消最后陈述程序,从而使刑事庭审程序各环节前后呼应,始终紧紧围绕控辩争点进行,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保证庭审具有更强针对性、具有更高的效率。
简介:刑法规制顺风车网络平台运营行为利于促使平台向分享经济属性回归。认定刑事责任时宜将顺风车网络平台理解为同时具有信息存储、交易中介及社交平台服务的聚合性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负有安全保障、资格审查、接受监管及信息保护等法定义务。部分平台没有全面履行其法定义务,采取不审核资料、不接入数据等形式抵触法律监管,经交管部门责令整改后仍才形式化改正措施,应认定为经监管部门责令而拒不改正。其在对严重情节发生具有预见可能性,且具有能力和条件实施结果回避义务却怠于实施时,可以认定成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考虑到互联网分享经济属性,确定担责主体时须至少采用两步法限缩范围:其一是担责主体与施暴司机间须具有直接纵向业务关系;其二是担责主体须违反了信赖原则基本要求。
简介:实践中,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的大多数执法行动均是通过暂缓起诉协议(DPAs)或不起诉协议(NPAs)和解结案的。但是,在联邦监管机构考虑使用缓起诉协议(DPAs)或不起诉协议(NPA)进行协商之前,通常会权衡企业是否愿意与执法机关潜在的调查进行合作,以及是否促进并提升了企业的合规文化。正如本文展示的,合作与合规并不总是与遭受FCPA审查风险企业的最佳利益相融合。合作往往意味着要求企业律师确定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如果这些个人在单独的行动中受到纪律处分或被起诉,由此造成的后果可能导致企业内部的个人和律师之间的互不信任,企业内部沟通的崩溃,造成不公平待遇的感觉以及不适当的风险规避举措,而所有这些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均是不利的,并且可能阻碍企业维护守法文化的努力。事实上,这些并不是新问题,但由于监管机构经常以扩张方式解释FCPA,使得它们在FCPA背景下具有了特别意义。由于监管机构频繁地解释FCPA,而FCPA的复杂性与潜在行为的跨国性质,使得在允许的竞争性活动和不允许行贿之间经常出现模糊的界限。尽管许多企业最终可能认为合作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是可以解决的,但在设计企业内部的合规计划时,企业和企业内部的律师仍然认识到这些问题至关重要,监管机构也需要意识到,他们的执法政策可能会阻碍企业自我监管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