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日,一家号称"信托系余额宝"的网站上打出了"100元买信托"的广告语,信托计划被拆分为每份100元起投,最少认购1份,预期年收益率高达8%到12%,投资期限12~36个月。投资者以近乎团购的方式,只需100元钱,就可以购买原本门槛高达100万元的信托产品,这是行业创新还是违规呢?
简介:在钱宝网声名显赫时,张小雷曾多次与"宝粉"聚餐,并将此称为"雷的盛宴"。如今"盛宴"黯然落幕。2017年12月26日,钱宝网实际控制人张小雷来到南京市公安局写下一纸声明,向警方投案自首。他从无法填补的巨大骗局中解脱了,却把追随他的"宝粉"们推向了深渊。在钱宝网声名显赫时,张小雷曾多次与"宝粉"聚餐,并将此称为"雷的盛宴"。如今"盛宴"黯然落幕。
简介:2014年两会期间,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迅速发展成为人们关注和热议的对象,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综合分析余额宝营运主体的法律关系,明确我国法律监管现状与规制主体的法律职责,并建设由监管机关、第三方支付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保管银行等为主体的"多位一体"监管体系。
简介:<正>肖根宝同志:我们认为您在来信中提出的看法,是很有见地的。还有一些同志在来信中也持类似看法。在此,也想表明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一九七九年二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下发给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公布之前试行。在这一文件中,规定人民法院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调解书应写明“本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
简介:1月3日,支付宝公布了一年一度的用户“个人账单”。在账单首页,有一行特别小的字——“我同意《芝麻服务协议》(下称协议)”,并且已经提前点选了“同意”。这份协议的内容,涉及“你允许芝麻信用收集你的信息,并向第三方提供”。
简介:当今中国,“和谐”已经是一个非常流行的词语,在网络、报纸、杂志上高频出现,“和谐社会”更是被作为一种“理想”提出。“和谐”意味着安宁有序,蕴藏着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统一协调,是数千年来积淀的中国文化的精髓,是历代统治者所追求的目标,也是普通百姓心之所向。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和谐的现象却处处可见。
简介:在今年年初召开的滦南县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代表提出了“农村燃烧纸厂废塑料垃圾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议,经过常委会的重点督办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代表建议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同时也使污染环境的废塑料垃圾变成了赚大钱的生产原料。
简介:2011年6月8日,据国外媒体报道,美国证券公司KendaⅡLawGroup宣布,该公司已于今年6月6日代表稚虎股东向美国加州北部地方法院对雅虎提起集体诉讼。该诉讼称,雅虎的业务前景声明涉嫌虚假和误导,
简介:3月26日,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开展领导干部“小课堂”活动,副检察长李士胜走上讲台,以《系统思维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为课题进行授课,传授办案经验,提高干警法律思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
简介: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一个具体问题。对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应当予以完整地理解。从思维方式来看,不能把“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当作一个孤立的事物,不能只看到“人民法院”及其“独立审判”;相反,要看到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永远都是政权建设、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从合理预期来看,应当理性地看待人民法院在履行独立审判职责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简介:2017年,轰动全国的“e租宝”非法集资案落槌,主案与分支机构涉案的35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在北京、广州两地法院审结获刑。该案涉案金额之巨、涉案人数之多、涉案罪名之复杂,使“e租宝”非法集资案成为我国近年来最有影响力的涉众金融犯罪案件之一,也是我国三年来以互联网融资为手段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件。
简介:日前,经天津市检察院指定管辖,天津市西青区检察院依法对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张洪宝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简介:随着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广泛使用,其安全性能也备受考验。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取财的案件屡屡发生,因此,对该类行为准确定性并进行必要的刑法规制,对在"互联网+"时代保护交易安全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案例针对窃取他人银行卡后私自绑定支付宝并转移卡内资金的行为进行刑法评价,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有所裨益。
简介:微博是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它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以内的文字更新信息,
简介:秘密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犯罪行为表现为直接转移平台账户内资金和转移平台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等两种行为方式。司法实践中应区分这两种行为方式,对直接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的行为以盗窃罪认定,而对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从刑民结合的角度来看,应认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中介机构,刑事认定可突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指令运行行为的思考,民事认定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账户权利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框架下把握。
简介: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钱款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与财产处分的特征。在该过程中,支付宝平台没有选择可能,只能根据支付指令转移资金,不符合诈骗罪被骗主体有处分财产选择权的教义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款,论证转移支付宝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有循环论证之嫌。实践中从他人微信账户中转移资金、通过偷换商家二维码获取非法利益、从他人股票账户中转移股票、从他人财付通账户中转移钱款等非法行为,一般都依照盗窃罪进行定罪量刑。盗窃罪与诈骗罪不是法条竞合关系,但可以构成想象竞合关系。
简介: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天津市某区检察机关共受理“e租宝”案件4件5人,涉案5人为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或者营业部负责人(经理),公安机关均以个人犯罪移送审查起诉,罪名均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投资人涉及500余人,涉案资金5300余万元。
简介:原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云南路24号。法定代表人:何之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燕,南京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宝强等19户。诉讼代表人:钟宝强,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6号502室。诉讼代表人:杨远馨,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4号302室。诉讼代表人:程道德,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6号301室。诉讼代表人:夏秀兰,住江苏省南京市娄子巷164号402室。
简介:双方当事人明知所发送的电子信息为商业广告性质.却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所发送的短信息应认定为垃圾短信,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所涉价款属于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应予收缴。
简介:【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信托余额宝”创新还是违规
“钱宝网”网住了他自己
余额宝的法律监管与规制
对肖根宝同志来信的答复
“支付宝账单”事件的四个疑问
和谐从何而来——从“杜宝良现象”说起
滦南县:代表提建议废塑料变为宝
雅虎因支付宝事件在美遭遇集体诉讼
江苏阜宁:检察长“小课堂”为干警“传经送宝”
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独立审判——与张新宝先生商榷
从“e租宝”非法集资案反思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惩防机制
天津市东丽区原副区长张洪宝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窃取银行卡后私自绑定支付宝并转移卡内资金行为的定性
微博侵权之专家解惑:与法学家张新宝、郭禾一席谈
秘密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行为的定性——以支付宝为例
转移他人支付宝钱款行为定性分析——兼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关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刑事实务分析——天津市某区办理的4起“e租宝”案件为例
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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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