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受托人分别管理义务的内涵应包括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以及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相分离和将信托财产进行标示两方面内容。受托人的此项义务已能实现信托公示的目的,信托法不必另行规定信托公示制度。对受托人的此项义务能否以信托文件予以排除,应区分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和受托人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而论。对受托人违反此项义务的损失赔偿责任,宜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托人违反此项义务获得利益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应有权请求将其归入信托财产。若受托人未对信托财产进行标示,委托人或受益人应有权要求其履行标示义务,但不得以该财产为信托财产对抗善意第三人。
简介:有效的患者同意以医生充分履行说明义务为前提,在能够通过充分说明进而获得患者有效同意之时不予说明的情形中,德国民事判例率先提出了假定同意这一法律概念,20世纪90年代之后,假定同意逐渐被移植到德国刑事判例之中,并且成为德国刑法学上被广泛探讨的一个问题。虽然假定同意已经在德国判例中确立了稳固的地位,但其无法在现有的德国刑法教义学体系中觅得一个妥当的体系性位置,无论是试图将其定位于构成要件层面还是违法性层面,抑或是将其定位于犯罪论体系之外的其他可罚性条件的努力,都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而且,假定同意与现有的德国刑法理论的诸多原理存在冲突。因此,在当前德国的法律框架下,应当彻底否定假定同意这一法律概念。由于假定同意的根本问题在于患者利益与医生利益之间的冲突,因此,解决冲突的可能途径是创设专门的“专断性医疗罪”。
简介: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在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应当适用于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各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在内容上,检察官客观义务可以进一步分解为“真实性义务”和“公正性义务”,同时派生出被追诉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请求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必要处分的权利。而检察官违反客观义务,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将承担检察行政责任和职业伦理责任。被追诉人客观上无犯罪嫌疑,检察官违反客观义务而展开侦查和起诉的,其诉讼行为无效。被追诉人客观上有犯罪嫌疑,则检察官即使违反客观义务,其侦查、起诉行为原则上仍然有效。如果检察官对明知是有罪之人却通过隐瞒、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等方式为其脱罪,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其诉讼行为无效。
简介:环境危险防御义务是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主要类型之一,其要求国家公权力采取措施对环境危险因素加以干预和排除。为实现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在管制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外部效力”面向上,应强化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约束;在约束国家行为的“内部效力”面向上,司法权应对行政权保持必要之谦抑。排除环境危险、维护环境权益是当前中国环境法治的重要任务,需要根据“外部效力/内部效力”的二元制度结构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合理配置实现国家环境危险防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