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7年初夏的一天,一位姓韩的当事人来到我家,请我做代理。原来韩氏兄弟俩在家乡承包了本村的一口小煤井“永新矿”,由于自有资金不足,影响正常生产,经他人介绍,并请示村委会同意,于1996年冬邀来了张某等人合伙,且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中除规定了利润分配等方法,还言明若一方违约,必须赔偿另一方违约金2万元。就在韩、张签订协议的当天下午,另有刘某等四人又来到该矿,说是来寻找承包煤井。由于该煤并煤贮量较大,刘某等人见有利可图,便提出要韩氏兄弟废除与张某签订的协议,其违约金刘某他们自愿承担,并许愿给韩氏兄弟将利润分成比例提高等优惠条件。在经得张某同意,又请示村委会批准的情况下,刘某等四人如愿和韩氏兄弟签
简介:培育种子与使用种子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关涉育种者的智力财产、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利益,德国的品种保护从国家、国际和欧盟三个层面出发提供制度框架。作为功能性手段的品种保护包括保护植物种植者,以保证可持续营养供给安全和通过品种保护法上的育种优先权与专利法上的排他性权利保护在激励竞争开放型研究上的公共利益。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应当对农业上的品种保护和专利保护进行界分,并结合欧洲专利局扩大申诉委员会的解释说明方法的可获专利性与植物的可获专利性。此外,对欧盟法的品种保护权和美国法上的专利权中的自我复制(Nachbau)现象进行比较。最后,必须强调,品种保护制度对提高农业产能、协调利益冲突、推动种子研究、满足人类营养需求均有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