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工资集体协商中政府责任担当的合法性依据何在,具有怎样的法律属性和内容,边界在哪里,运作原则是什么,这一系列法理追问在当下国内学术研讨中尚未得到充分回应。从本体意义上讲,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二元分化、冲突与平衡,为政府责任担当提供了法理基础;从内在属性上看,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表现出来的集体缔约权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双重属性,与此相对应的政府责任便具有消极责任与积极责任的双重内容;从契约自由的历史演进来看,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结果的集体合同可以被认为是对普通劳动合同完成否定之否定后的产物,政府的介入在二次否定中发挥了必要的创新功能,但必须严格限定在契约自由的法权要求范围内;从实现路径上看,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责任担当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在有为与无为、目的与手段、成本与效益、刚性与弹性的二元架构中具体展开。
简介:自从太平天国运动以来,清王朝的军权与财权出现了下移,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力急剧下降。这一趋势与欧、美、日同期发生的行政集权趋势是背道而驰的。这一“逆向运动”使中国付出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落败的惨重代价。于是,接下来一百年政治建设的重要主题,就是重构中央集权的行政结构。然而,在新的国内与国际环境之中,这一工作比旧王朝政治中的“削藩”更为复杂。旧秩序的松动已经释放出了多元的政治力量,政治精英出现了高度分化,产生了不同的政治方案,因此,行政上的集权运动离不开政治吸纳与整合——所谓吸纳,是指将多元化的政治力量引导到制度化的渠道中,使得政治博弈在体制内发生;而整合,是在吸纳多元力量之后,协调其相互矛盾乃至冲突的主张,形成有共识支撑的制度与政策。没有这个政治吸纳与整合的过程,哪怕是建立现代国家必需的最低限度的行政集权,都会遭遇到政治上的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