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落实《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保障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简介:台湾地区妇女团体性自主意识的觉醒推动了性侵害犯罪于1999年的大规模修正。性价值观的变化使得重视个体权利的性自主权此一具体法益观取代社会性伦理秩序此一抽象法益观;法益观的变革导致性交、猥亵两种基本性侵犯罪类型概念界限的位移,也使得性交、猥亵犯罪的行为主体及行为对象予以扩大化,实现了对两性的平等对待和保护,而'违反其意愿之方法'对'致使不能抗拒'用语的取代,使性侵犯罪是对性自主权的侵害的不法本质得以在犯罪构成上具体体现出来。由于理解上的差异,司法人员对于性侵犯罪各罪犯罪构成及罪界关系均产生较大分歧。立法技术以及观念上的不同,两岸在性自主犯罪的规制以及司法适用上存在一些差异,在性自主权法益观下,大陆刑法应在扩大性侵犯罪行为对象、相对明确扩张性交(奸)概念范围、使单纯利用他人不能或不知反抗之状态而为性交或猥亵、与幼年性交之行为罪名独立化,并有条件承认婚内强迫性交的犯罪化,嫖宿幼女实质仅侵害了幼女性自主权,该罪应予以消解而实现其向奸淫幼女犯罪的回归。
简介:无论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还是“民事诉讼法”,台湾地区当前立法就涉大陆知识产权案件,法院如何确定其管辖权,均欠缺明文规定.台湾地区法院多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之管辖权规则于涉大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确定管辖.实务中,常用的管辖根据包括:被告住居所地管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请求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以及合意管辖.此种方法对两岸之跨法域特殊性及知识产权属地性特点有欠考量,容易造成两岸间司法诉讼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在个案上,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能尊重当事人将案件交由大陆法院管辖之约定,自我约束管辖权行使,是值得肯定的.就两岸知识产权案件确定管辖权时,应充分考量诉讼事件与法院地是否存在真实合理的联系,并尊重当事人对程序利益的选择处分权,在方法论上方为妥当合理.
简介: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我国领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反贪污受贿的成效一直在地区和全球的廉洁调查中名列前茅。尽管大陆刑法典和香港刑法中都规定了受贿罪,但其中却存在有很大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贿赂犯罪主体的体系安排上的差异、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上的差异、受贿行为对象范围上的差异、不同'身份'行为人的区别对待上的差异、对举报人权益保护上的差异以及罚金刑与资格刑适用上的差异。通过对比分析研究,大陆可以有针对性地借鉴吸收香港《防止贿赂条例》中科学而又合理的规定,在重构关于贿赂犯罪主体的体系安排、精简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扩大贿赂行为对象的范围、消除基于'身份'差异所导致的区别对待、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适用等六个方面着重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