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诞生于80年代初期的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改革大潮中涌现的众多新事物之一。它的诞生为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但它毕竟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环境和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方面坚持和体现了改革,另一方面又需要顺应改革的深化和扩大而改革和完善自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既不可避免,又不容迟疑。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首要前提是界定性质和实行“两所”分设遍布我国广大城乡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至1993年底已有336万多个。究其性质,至今尚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的说明》说,“对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暂不作
简介:在我国社会各界呼吁劳教尽快立法的今天,劳教工作干警廉政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劳教工作干警廉政建设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劳教人员教育改造的效果,而且影响着党与人民群众的紧密关系,涉及到国际人权斗争全局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基层劳教工作干警廉政建设的好坏对此影响更大,因为基层劳教工作干警长期处于生产、改造的第一线,直接面对面地接触劳教人员,具体实施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以及日常生活管理等工作。近几年来,广大基层劳教工作干警,在工作条件差,经费保障困难,改造任务繁重的情况下,不计名利、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党的劳教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劳教工作干警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现象仍时有发生。
简介:1996年9月,司法部作出了《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该决定确定的工作重点之一是要创建一批高标准、高层次、形象好的的律师事务所。之后,司法部为了促进律师事业向更高层次的发展,要求建立规模律师事务所,并对规模所的标准进行了界定。毫无疑问,创建规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事业发展的方向。不过,笔者以为,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幅员广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对创建规模所,不能一刀切,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拉郎配”。要遵循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规律,让律师事务所在自由竞争中按市场规律去组合。就目前情况而言,主要是指内陆省区省城以下的地、市、县,创建规模所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在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