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需要依赖社会规范,但作为现代社会主导规范的法律并不完全具备社会规范的特征,这就决定了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问题上的局限性。潜规则是指在某一阶层或小团体中通行的,以权力和人情世故为中心,对法律进行便利化操作和私益化运作凝练而成的社会规范。它不同于民间规范,是中国社会建构和理解法律的独特方式,是当代中国真实规范状况的表征。在社会矛盾化解中,潜规则能够维持局部的社会秩序,通过作为立法渊源和填补法律缺漏的竞争性因素而化解法律与社会矛盾;同时,潜规则影响着人们对待社会矛盾的心态,并可以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介质和渠道,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解释产生影响。拒斥多于认同是时下对待潜规则的理性态度,但应大力凸显潜规则在构筑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可能价值,才能较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
简介:在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集资行为方式、集资对象等方便进行考察,以界定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在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时,要走出以犯罪结果为依据的客观归罪误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界定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赃款的范围并明确追缴主体及其职责。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正犯包括集资人本人以及与集资人共谋并通过各种形式分得赃款的行为人。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下线人员属于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对不知资金获取人存在诈骗故意而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转贷给诈骗行为人的下线行为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简介: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期间,对占领地国民实施各种反人道的罪行,产生了各类民间战争的受害者。20世纪90年代起各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竞相抵达日本起诉日本政府或日本加害企业,他们遭遇的“法理障碍”有:个人不是国际法上救济的主体、国际条约被拒绝适用以及受害者国籍国已经放弃了个人的赔偿请求权。因此,民间对日索赔步履维艰。厘清受害者国籍国在救济民间战争受害者权益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以国际人道法救济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实践方面,韩国从过去单一的权利主体逐渐转变为现在的权利与义务兼有的主体,韩国的救济战争受害者的实践为其他受害国提供了新的模式。通过分析韩国启动国内救济途径的法理基础,进而论证国家保护民间战争受害者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