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作为海洋大国及严重依赖国际海洋运输的我国,海上通道安全直接关乎我国的经济命脉,目前对于海上通道安全的国际合作形成了全球性与区域性的国际合作框架;既有全球性国际合作机制是以国际条约为法理基础形成的,由于国际条约的妥协与折中性、应对海上非传统安全犯罪的条文漏洞以及签署国的有限性制约了其适用效果;在全球化的今天,区域性司法合作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亦与我国之现实需求相合,在合作范围及合作机制内容的设定上应秉持从易到难、从部分到全面的逐步过渡原则.
简介:海上共同开发争端可以分为当事国之间的争端、共同开发机构与承包商之间的争端以及承包商之间的争端。这三类争端主要是由于对有关共同开发协议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分歧、共同开发协议一方出现单方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解决海上共同开发争端的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仲裁、国际法院或国际组织、调解委员会以及综合的方法等。今后中国与周边国家在签订海上共同开发协议、选择争端解决方法时,应坚持政治与外交的方法是首选、仲裁的方法不能完全排斥、利用国际司法机构的裁判方法宜慎重以及重视运用综合的方法来解决争端等。
简介: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梳理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的判例,并结合FOB外贸实务中货运代理人履行交单义务的困惑与风险,提出应对第8条规定进行相应完善,以规避贸易风险不当地向运输法领域转移。
海上通道安全国际合作法律机制:模式选择与制度构想
论海上共同开发争端的解决及中国的选择
论海上货运代理人交付提单的义务--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