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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结果
  • 简介: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在整个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中处于重要的节点地位.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流程的现行法律规定与实践比较混乱,需要进一步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程序的启动者应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因公共利益而收回和因非公共利益而收回的不同情形,应采用不同的程序.政府负责审查和涂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后,被收回人有获得补偿和重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未来立法应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流程做出规范,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 标签: 宅基地使用权收回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表决程序 行政监管
  • 简介:构建财产保全制度以期能够保障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然保全形式过于单一。简单的查封扣押不仅会使被保全人丧失部分甚至全部经济能力,而且这种“一刀切”的方式也无法适应现在的经济社会。因此,保全制度中应当允许被保全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保全财产,通过经营尽快实现申请保全人的债权。但是为保障这一制度实现该初衷,应明确在财产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承担问题。

  • 标签: 保全财产使用制度 风险分配 风险承担
  • 简介: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原则具有正当性,其符合大数据时代的法律需求,是平衡个人和数据控制者利益的利器,对作为个人信息法律核心原则的同意原则形成补充,弥补同意原则在大数据背景下的局限性。合理使用原则的内涵可适当借鉴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原则,并在现有制度体现的基础上,通过数据安全管理、经设计的隐私、个人信息风险评估、个人参与和控制等相关规则加以丰富。

  • 标签: 个人信息保护 合理使用原则 同意原则
  • 简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案例中呈现的同案不同判及其司法逻辑规则引发的现实困境,主要缘于"房地一体"下房屋可以继承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继承之间的冲突与妥协。目前学界提出的法定租赁权和集体赎买方案均无法有效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困境。而在宅基地居住保障功能蜕变、农民住房财产权转让与抵押的语境中,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及宅基地开发权价值凸显的推动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具有正当性。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实现,既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由户内流动的集体成员改造为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或受让人、将期限改为与集体成员身份解绑的固定期限,又应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继承人应否支付使用费无关,也不宜剥夺非本集体成员继承权。

  • 标签: 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 集体成员 房地一体
  • 简介:《物权法》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忽视了公有制下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导致了精神背离和体系紊乱.土地所有权更多是公权力,构成土地基础性财产权的是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的制度实践中,存在一种非限定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其用途非限定、时间永久且可自由转让,物权编应以之作为土地所有权在物权法中的对应权利,而将土地所有权逐出物权编,从而建立起以非限定土地使用权为自物权,以限定土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的物权体系.

  • 标签: 非限定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 物权编
  • 简介:欲指引警察在正当范围内行使权力,必须首先在立法上明确警察权力行使的原则,进而对警察权力做出清晰且合理的界定,明确警察权力行使的边界。宏观上,应当重构目的、前提、手段、程序、监督与责任六位一体的警察权力行使原则体系,使警察权行使在目的的支配下融形式、实体与程序正义要求于一体。微观上,由于警察法没有依警察任务和职权性质的不同区分警察执法手段,导致实践中出现源于司法权性质的刑事执法手段被行政强制措施代替或被降格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因此有关警察权力措施的规定应当予以类型化、体系化的建构,并注重《人民警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而对于警察权力行使的边界,有必要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建构起符合比例原则、协调有序且便于操作的警察“连续强制力”规范体系。《人民警察法》中有关武器使用的条款,则需要从立法模式、执法情形及程序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 标签: 《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 警察权 权力行使原则 连续强制力 武器使用
  • 简介:在不动产链条式交易中,是否允许最初转让人直接向最终受让人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也即进行中间省略登记,有关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与学说见解不一.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和不动产登记法不承认中间省略登记.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创设最终受让人对最初转让人的中间省略登记请求权,在公法和私法方面会带来很多负面后果.对于最终受让人的登记请求权,可以通过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加以保护.

  • 标签: 不动产 链条式交易 中间省略登记 土地使用权 连环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