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创设了“公共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针对“哪些企业具有信息公开义务;如何界定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资格”的问题,本文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展开论证:首先,立足规范视角,对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梳理,引出内涵界定不明和外延概括不清的主体资格问题;其次,通过法官视角和学者视角,具体考察了相关裁判和学说的思路及其在逻辑论证上难以周延的不足;最后,透过域外视角,并再次回归规范视角,并借由“公用事业”推导出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具有行为的公益性、一定的垄断性、受行政规制性和受政策支持性这“四性”,进而提出“两步走”的主体资格识别标准。
简介:一、前言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自2014年开始以学术研究、民间观察视角关注互联网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基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以及OECD《关于保护隐私和个人数据跨国流通的指导原则》,APEC《隐私保护纲领》,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指令等国内外规范性和指导性文件,于2014年3月15日,本中心联合中国科技法学会,针对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发布了《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标准V1.0》(简称'《测评标准》1.0版'),应用此测评标准测评了20家企业的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旨在促进企业制定规范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合法利用在经营活动中收集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