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环境违法犯罪严重危害生态环境,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也有很高的要求和期待。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环境保护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特点仍然极为突出,仍有部分环境违法犯罪人员未受到查处。科学的环境行政执法不仅能够节约刑事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环境刑事司法的开展,环境刑事司法在相对减少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也对其发挥着有效的监督作用。这就要求一方面需要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环境保护“两法衔接”立法,有效监督行政执法。如此,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才能够共同为生态中国梦的实现贡献力量。
简介:发展海洋经济应当走出“看海是海”的旧思路,走向“看海是法”的新时代,注重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法治保障。大陆沿海省份在发展海洋经济之时必须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以台湾地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和现有体系为参照,大陆沿海省份在法治理念上应当树立海洋环境保护的整体性观念,在法规体系上努力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规的系统化,在法规内容上努力推进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细致化,在法规可操作性上努力推进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专业化,在时代背景上应当着力体现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经济发展主题的时代化。并且可以考虑在未来刑法修订时专门规定破坏海洋环境保护的罪名和法定刑,以提升海洋环境保护的有效化与法制高度。
简介:我国目前公众的环境质量需求不断朝着多元化和高层次方向发展,与之而来的财产权限制现象也在逐渐增多,但在财产权限制方式上仍然继续保留传统的公私分立格局,尤其是在维护环境公益方面,纯粹功利化地选用公法方式进行限制,欠缺考虑手段上的正当性、合法性与合理性,也极易忽视私法秩序的比较优势。私法上的役权理论可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新的视角,但必须结合环境保护的自身特点,从法律定位、内部构造、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等几个方面,对既有役权理论重新进行绿色续造,探求建构一种保护役权制度,以期为处理环境保护与财产权限制间的关系增加一种新的方式,但绝无完全替代其他方式的意图,具体还需根据实际境况判断选择。
简介:面对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并存的新时代所产生的新问题,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显得力不从心用户控制模式难以继续奏效,数据控制者的设定受到挑战,事后救济模式遭遇质疑,法律中心主义亟待拓展.对此,近年来席卷全球的隐私设计理论很好地回应了新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获得国际组织及各国的高度认同,被誉为下一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举措.隐私设计理论强调事先积极预防胜于事后消极救济,主张从一开始就将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通过设计嵌入系统之中,成为系统和商业实践运行的默认规则,给予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的保护,以实现用户、企业等多方共赢,这一理论可以为我国今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和实践工作提供重要借鉴参考.
简介:数据保护权是欧盟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一次系统地将这项抽象的权利具体化,并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执法机制进行保护。该《条例》设立了宽泛的地域适用范围,把众多在中国境内的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也置于其管辖之下。尽管目前我国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行政决定持消极态度,将会导致这部法规在中国的实施存在种种困难,但是我国企业或组织仍应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积极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