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国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关“国家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理论争论旷日持久,但终因各方观点不一而予以回避。学者对该问题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国家主权与国家的对世义务、国家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合法性、集体犯罪和集体惩罚的合法性、实现国家犯罪刑事责任的可行性、国家作为抽象实体有无犯罪意图、国家责任的性质六个方面,分为支持与反对两种观点,彼此针锋相对。基于国际政治现实与国际法治追求的考虑,为了有效遏制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在国际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出现以“政府犯罪”代替“国家犯罪”的新思路。
简介:法律科学会有诺贝尔奖吗?托马斯·S.尤伦教授的论文从这个问题出发,阐述了法学学术研究的当前状态和其发展趋势.文章认为,在法学研究中存在一些科学方法的基本素,但一些重的、定义性的基本素被遗漏了:一个被广泛认同的理论核心或范式和普遍公认的经验或实验证实的标准与方法,这些体现科学之特性的素是作为科学的法学所应该具有的.尽管如此,法学研究已经长期存在对经验工作的关注,而且不久之前,法学研究中的理论和经验方面的工作已经增加.新近的法学理论化涉及法律的后果,其价值会通过经验和实验工作而被人们所认识.法学学术研究正在发生着清晰的变革,这种变革使得法学研究更像科学.此文是美国新时期经验主义法学的代表作,对今天中国的法学研究不无裨益.尤伦教授1946年生于美国印第安纳州,分别获得美国达特茅斯学院文学士学位、英国牛津大学文科硕士学位、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为美国伊利诺伊大学Swanlund教席教授、法学教授.尤伦教授是美国法经济学领域的领军人物,有“法经济学的祖父”之称,是美国法经济学研究的最早倡导者、推动者和积极参加者之一.其声名远播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中国等国家,是一位享誉国际学术界的著名法学家.尤伦教授著述丰厚,其著述在法经济学学科的引证率位居英文文献前十名,代表作有《法和经济学》、《认知、理性与法律》和《环境政策的基础》,其中,《法和经济学》一书已被翻译成中文、日文、西班牙文、韩文、法文和俄文.
简介:自1980年《学位条例》颂行始,中国教育法律规范逐步完善,随之而来的是对教育法学研究的重视和深化。三十多年来,教育法学理论体系和学科构建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然成果多止于争鸣,共识的达成还须各种观点的进一步沟通协调。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也趋于完善。同时,也呼唤教育法学从学理的角度给予法制以指导、解读、阐发等回应。回顾教育法学理论体系和学科构建研究的历史,可以对教育法学有一个较为完整的认识,扩大共识,求同存异,使教育法学成为独立的学科将成为不二选择。展望教育法学的未来,应以学科建设为契机深入研究,丰富并完善教育法学理论体系,开启教育法学的崭新篇章。
简介:法官责任制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着力点和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法官责任制,是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应赋予主审法官独立的裁判案件的权力,由其对所审理的案件负责,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分离现象,能够有效去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同时,加大对法官职业的保障力度,增强法官的主体地位,提高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誉感,真正使法官热爱司法事业,增强法官的自律意识;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简介:中国的司法体系运作及其改革会影响多方个人与团体的利益,同时也受多方个人与团体的影响。组织研究的学者把这些个人与团体视为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如果将利益相关者的理论应用到中国司法改革的研究中来,则应将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视为两个大型组织,并把司法改革看作这些组织的重大行动目标。依据相关理论,中国司法体系运作及其改革的诸多利益相关者可以被区分为主要利益相关者和次要利益相关者,前者又包含核心利益相关者与非核心利益相关者。法院和检察院系统中的司法人员是核心利益相关者,其根本利益受司法改革的直接影响,并通过日常的岗位职责直接影响司法改革的落实。对全国1748位检察人员的问卷调查表明了司法人员对于执政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的本轮司法改革的基本立场。他们一方面表达了对部分改革任务的困惑与质疑,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因改革走向不明朗所产生的不安。而在表达机会得不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司法人员与其他一些利益相关者一样,会选择以沉默或者“用脚投票”的方式来应对。这导致优秀司法人才与社会精英的进一步流失,进而对改革产生负面影响。这种不能有效动员利益相关者参与改革的境况,正是司法改革“组织约束”的核心要素之一。为了使本轮司法改革取得更好的效果,可以借鉴利益相关者参与组织决策的“阶梯理论”,为如何在当前的政治语境下有效扩大利益相关者合理参与司法改革决策,提供一些具体的建议。
简介:预算法定的内涵可以从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加以认知。形式意义的预算法定强调支出必须且只能在预算规定范围内进行;实质意义的预算法定强调拓宽预算事前授权的范围,同时将规制重心从预算执行者具体支配资金的行为转移至预算资金使用的重大变动、预算执行过程以及影响预算执行的外部因素上。在预算法的制度框架之下,形式意义的预算法定面临失灵的困境,预算对支出失去约束效力。实质意义的预算法定,有助于使预算效力重新得以实现。我国《预算法》的修订应当以实质意义的预算法定为方向,扩大预算授权范围,确立预算变更的多元可控机制,规定绩效预算的基本框架,制定宏观总额控制规则。
简介:独立公投作为民族自决原则的重要实践方式,在国家理论与国内法、国家主权与国际法、实践效果与时代需要等三个方面都有其充分的合法性及理论基础.考察国际法维度上的独立公投全球实践,分析62个国家或地区进行的87次独立公投,它们在公投时间、公投法律依据、公投结果、国际社会承认、公投国家或地区四个方面,呈现诸多特点.通过对独立公投机制的国际法理论检视,可以得出结论:独立公投的国际法基础应是原主权所有者的同意或违法阻却;民族自决原则下独立公投的行使主体应不限于“民族”;独立公投的适用对象不应包括主权归属存在争议之领土;国际社会应当促进独立公投从国际法进入国内法成为一项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