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与保险学中的收支相等原则进行对比,对价平衡原则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但两者存在相互转化的关系;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相比,对价平衡原则还应注重实现危险共同体这一团体的利益,因此,对于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不同于一般合同中的要求。自功能论角度而言,对价平衡原则为保险法中当事人诚信义务的强调提供了理论基础,是保险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决定了承保危险区分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维系着危险共同体的存续。自具体的法律规则层面而言,从投保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到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的安全维持义务和危险显著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及危险减少时的保险费返还义务,再到保险合同解除时对于保险人解除权在因果关系层面的限定,均体现了对价平衡原则。
简介:1月13日凌晨3时许,河南省封丘县城关镇上的灯火逐渐寥落下来,除了少数几栋楼仍然闪烁着零散的霓虹灯光之外,街道上没有一辆车,也看不到几个行人,喧嚣了一天的城市随着人们睡去,渐渐地安静下来。就在这时,一条黑影悄悄地沿着凯旋城售楼处高大结实的围墙溜达。这条黑影正在寻找白天看好的适合攀登围墙的借力点。片刻后,他在围墙的一角找到了半只破碎的水缸,白天踩点的时候,这半只被人遗弃的水缸的出现,让黑影心中窃喜,这真是“老天助力”。黑影环顾一番,略一稳神,将双脚踩到水缸上,站直身体,伸出双臂用力地扒住围墙顶部的水泥沿,咬紧牙关,收紧腹部,腾空双腿,顺利攀越到了围墙顶部。黑影稍事休息,反转身子,双臂扒住围墙顶端的水泥沿,空悬身体,垂直双腿,猛吸一口气,一松手,顺势跌落到了售楼处院内。
简介:现行法律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的规定较为模糊,实践操作的问题较多,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性质、查询主体、查询方式和查询范围、查询与共享的区别四个方面均存在疑难问题亟待解决。不动产登记脊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分类查询和有限公开的原则;基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性质,应当对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进行必要限缩,包括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而且权利人仅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登记物权人,不含隐性共有人;至于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界定则应该利用目的解释的方法,界定申请人与所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关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制度应在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权利人隐私之间寻求平衡,严格限制“以人查房”。此外,国家部门间的共享和登记资料的查询也有必要予以廊清,二者的内涵外延不同,在主体、性质、方式和作用等方面均有显著差异。
简介: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社会形态和法的社会语境的变迁.为修正财产型社会“恶果”的分配型社会,其作用在于克服或逐渐摆脱物对人的支配关系,促进人的自由发展.分配型社会的生产关系是人民社会的经济基础,人民社会塑造了人以“人民”的形式独立而合作地存在,它是社会法的社会基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处在社会形态过渡时期的社会法本质是“规范强者与社会弱者之间的社会合作关系,是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社会合作维护之法”.对社会弱者的二次分配和社会资源的公平开放配置是社会法利益调整的关键内容,社会法以社会合作利益为特征,以社会保护、社会孙偿、社会预护、社会促进为利益维护措施.
简介:刑罚功能是刑罚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但近年来我国对此领域的研究似乎陷入瓶颈期,关注度也较少,本文试图从传统的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理论视角出发,到法社会学,再进一步到犯罪社会学视角下的刑罚功能进行考究,探索从经历了纯粹法学思维,法学理论主导下的功能说,到适当考量社会因素的功能说,再到完全将其放在社会大环境下,充分考量社会变量的功能说,见证社会选择下刑罚功能观的发展历程。借鉴社会研究的分析方法,以社会本体为考量基准,揭示刑罚在控制犯罪,维持社会有序运转过程中所实现的独立的社会价值,体现社会选择的必然性,并由此论述对我国通说的刑罚功能观的可资借鉴之处。
简介:现行《宪法》第五个修正案,把中共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大法,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为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提供了理论指南;在现行《宪法》总纲中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重要内容,借以强化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的根本政治保证;基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之深刻把握,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宪法表述,确证了新时代中国现代化的战略安排和战略目标,昭示了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的战略方向,因而是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的根本法治保障,在当代中国宪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
简介:船舶拍卖价款与责任限制基金清偿,类似企业破产还债程序而又有所不同,也区别于财产执行参与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经过近20年的实践检验,在债权登记、债权确认与确权、受偿分配三个环节,都出现了不少争议,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第十章的立法修改,应当以保证审判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出发,针对该程序设置上的一些制度性缺陷,借鉴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理顺与民事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重构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设置,包括引入管理人制度,强化债权人会议职能,取消一审终审制确权诉讼,设立先取特权制度,衔接破产程序,明确概括性程序的性质,使该程序真正能够公正高效地发挥作用。
简介:经济法与劳动法的关系、经济法在法律分类中所处的位置等,均是经济法在最初发展阶段被广泛思考的问题,对于推进对经济法的认知大有启益,迄今反思这一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不容忽视的关键所在。民国时期学者就继受德日学说,将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组成部分,由此廊清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证成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存在的合法性。社会法所谓的“社会”,自始就有“部分社会说”和“全体社会说”两种认知取向。目前,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属性的争论,仍然与这种社会观有关。在实现社会实质公平方面,经济法的积极平等观与社会法的消极平等观相互协调。所谓社会本位的法律,不过是权利本位法律的调整。其基础还是权利,仅是有目的地予以限制而已。其法律的目的虽转向增进社会大众的生活,但着手处仍是在保护个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