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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民法总则》第184条对鼓励见义勇为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紧急救助一律免责有违基本法理、学界通说和国际惯例,利益衡量明显失衡,负面效果不容低估。《民法总则》第184条不构成法律漏洞,司法实务中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衡诸各方利益,兼采学理通说和比较法上的成熟经验,充分运用限缩解释、客观目的论解释等方法,对"好人免责条款"作出妥当解释,尽量限缩《民法总则》第184条的适用空间。

  • 标签: 好人免责条款 紧急救助 民事责任
  • 简介:《日本商法典》的运输和海商部分由于技术革新、运输方式变革等原因,其规定已落后于时代。顺应法律条文现代化趋势,2018年《日本商法典》迎来了时隔约120年的大修改。此次修法基于运输法制体系化的立法理念,使得日本运输法制由分散化而形成了从"一般法"到"特别法"的立法结构。运输总则的设置使得立法在精简的同时增加了整合性,法律适用呈现统一化,保障了人们对现代运输交易的稳定预期,促进了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原则向统一责任制发展。修改后,在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多式联运等制度修订上,体现了海商法的"上岸"趋势。

  • 标签: 《日本商法典》 运输总则 货物运输 旅客运输 多式联运
  • 简介:中国刑法学正在迎来近百年来最好的机会。当今互联网产业发展的现状是中美竞争,欧洲和日本整体上慢一拍。技术水平美国领先,应用规模中国第一。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理论,中国第一次有厂创造理论的实践条件。

  • 标签: 互联网 一般预防 案例评析 软件 抢购 黄牛
  • 简介:现有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适应大部制改革、铁道部重组要求而在全面修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施行四年来,对国家铁路安全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也存在着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而需要进行调整完善的规定。以期为下一步立法完善提供论理与数据的支撑。

  • 标签: 铁路运输 安全管理 立法完善
  • 简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人员的职权代理的规范理路需遵循“职权”的内部生成机制、“职权代理”的外部表达需要等基本逻辑,并受到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类型、“职权”与法人(非法人组织)治理之间的耦合关系等制约因素的影响。职权代理的法律表达,应当在普通代理法的委托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等基本规则的基础之上,为具体判断“职权”生成和表达的真实性、客观性提供更为明确、细致的指引。《民法总则》第170条为迎合民商合一的立法理念,试图单独为职权代理创设简单、抽象化的一般性规则,但该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亦背离了职权代理的规范理路。

  • 标签: 职权代理 委托代理 法人(非法人组织)治理
  • 简介:通过裁判要旨与裁判理由,我们可以推定,76号指导案例实际上将萍乡市规划局的解释界定为合同法体系中的强制性规定,并由此将民事合同审判依据的审查与适用框架引入行政协议之诉.但这一界定存在着诸多不能自洽之处.同时,因为误解出让金约定与土地使用权约定的规范属性与效力机制,76号案例也存在着审判思路与实体判决上的重大漏洞.上述缺憾的根源在于未能全面、正确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的行政性首先在于其所交易的国有土地的公共性.对于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公共资源为交易标的的行政协议所引发的诉讼,其审判依据的审查与适用框架应当置于公共资源分配法制中,以合法性审查原则为基础加以建构.

  • 标签: 指导案例 行政协议审判依据 授权性规范 公共性 合法性审查
  • 简介:21世纪以来,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合并案件多发,相应的反垄断规制成为理论与实务的双重难题,'滴滴'与'步中国'合并案再次将该问题推向'风口浪尖'。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特有属性决定了其不断集中的需求和现状,但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平台企业合并不需要反垄断规制。目前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者集中的事实与规范现状,决定了反垄断规制需首先克服事前申报困境,确保适格案件进入审查程序。审查过程则需依照体现互联网企业合并特性的实体标准进行分析权衡,阻却危害市场竞争的企业合并。

  • 标签: 互联网平台 企业合并 事前申报 审查标准
  • 简介:一、案情简介与法律争点(一)案情简介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创建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其前身为迅爆军团,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淘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并收取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保证金和40元至50元的平台管理维护费及体验费。

  • 标签: 非法经营罪 信息时代 组织 案情简介 人民检察院 聊天工具
  • 简介: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03年的救世军案中明确表示,国家司法权源于宪法,不受教会自决权的限制,但要求教会内部纠纷在寻求国家法院保护之前,要穷尽教会内部的纠纷解决途径。此判例改变了长期以来法院在处理教会内部纠纷中的保守态度,学界普遍持肯定态度。联邦行政法院在摇摆十多年以后,也采纳了与联邦最高法院相同的立场。

  • 标签: 德国 教会自决权 法律途径
  • 简介:贝汇丰案生效判决认为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不仅发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的规范内涵,也极大地影响了现实中机动车和行人在斑马线上相遇时的处理模式。根据'正在通过'的文义解释、对'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行为形态及其法律效果分析,还可以补充以下三条适用规则: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过程中的'自我保护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义务的履行具有主动性,机动车的主动让行义务应当采取严格标准;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过程中,可以示意机动车先行通过,但'示意'需要具有明显的外观且仅具有相对性。此外,该案判决也引发了'人行横道'的范围、机动车让行义务的细化等一系列值得深思的法律适用问题。

  • 标签: 道路通行权 正在通过 人行横道 机动车 礼让义务
  • 简介:《法律适用法》第24条关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立法漏洞,无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起二审案件判决的研究中发现,法院虽维持一审原判,并经二审裁定确认了该判决.但法院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却忽略了相关条款的立法漏洞。除此之外,该案的判决书还反映了当前司法中的一些问题:如对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未予充分回应;对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过程及理由缺乏相应的重视等。

  • 标签: 涉外夫妻财产关系 法律适用 善意第三人 立法漏洞
  • 简介:本案最高法院裁定一方面认为本案在诉讼类型上不是单纯的撤销之诉,而是义务之诉,法院不应该就违法的补偿决定“一撤了之”,而应当直接宣布行政机关的给付义务.另一方面,却又以诉讼经济为由,不但没有再审自判,也没有指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而是做出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笔者对最高法院的结论和理由都难以苟同.本文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采用大陆法系意义上的诉讼类型制度,而是让法院根据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选择最适当的判决类型,进行裁判.本案的中心问题不是诉讼类型的问题,而是应当适用何种判决类型的问题.本案中,原告的请求权,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具体而明确的,不存在行政机关的裁量或者判断余地.最适合本案的判决类型应该是给付判决,而不是履行职责判决.裁判时机已然成熟,最高法院应该再审自判,或指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进一步查清事实关系,而不应该驳回再审申请.这才是有利于“减少循环诉讼、实质解决纠纷”的结论.

  • 标签: 房屋征收补偿 诉讼类型 判决类型 给付判决 履行职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