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世界全球化永不停歇的步伐中,人类安全所面临的威胁开始变得越来越多并且逐渐超出了国际界限,人权的保护也因而越来越需要国际援助。'保护的责任'理论虽然对人道主义干涉进行了框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道主义干涉对国际社会造成的紧张氛围,但这一理论仍不成熟,还需要进一步丰富拓展。'保护的责任'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相悖之处,不仅是该理论一直以来饱受争议的根源所在,也是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担忧所在。因此,国际社会在履行保护责任时,一定要以和平与安全问题为先,尽可能多地使用柔性方式,而不是进行武力干预。本文从'保护的责任'的基本理论入手,论及其具体适用标准以及当下我国应采取的态度和对策,探析了'保护的责任'的内涵与外延。
简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的众多亮点之一,从最初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对于解决行政纠纷、促进依法行政和提升司法权威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通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分析可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应工作人员、正当理由等内涵之重要性,出庭应诉与考核、责任追究等预设后果联系在一起,出庭应诉案件的类型受到强制设定,诉讼代理人单独出庭时须有被诉机关工作人员且律师不能获得特别授权,以及司法机关不能设定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强制出庭应诉义务等。通过对裁判文书分析,可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极少出庭,基本上由副职负责人承担出庭应诉的职责,并且副职负责人与诉讼代理人经常出现混同现象。此外,负责人不能发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作用,在不出庭应诉时将受到不利的法律后果。从长远发展观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不具有持续生命力,健全的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和诉讼代理人机制方为可选之道。
简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个人对个人数据的支配能力大大降低,个人数据的保护问题渐趋严峻.如何更好地运用层出不穷的新技术,使得科技发展和个人数据保护在法律层面上寻得效益最大化的平衡点成为中国法律亟待解决的课题.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作为德国数据保护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历经40多年的发展,时至今日仍然能够较好地适应德国技术进步与社会发展,在德国个人数据保护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联邦数据保护法》中确定的诸多个人数据保护的原则至今仍在为各国立法所沿用.中德同为大陆法系国家,本文主要介绍分析了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的发展沿革及主要内容,以图为中国相关方面立法提供域外经验.
简介:隐私权内涵由最初的"独处权",发展至包括"私人秘密信息"和"私生活安宁"在内,再扩张至对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的自决,且呈现出从消极防御的权利向积极利用的权利转化的趋势,甚至可能包括"被遗忘权"。我国立法和学说均将隐私权定性为具体人格权,明确了其保护范围界定的前提,但对于其保护范围的具体界定却并无定论。本文梳理隐私权的产生发展过程,以明确隐私权保护范围界定的基本框架;梳理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立法和学说,旨在厘清隐私权保护范围界定的具体内容;最终提出以信息隐私权和空间隐私权构建隐私权保护范围的基本模式,指明两者在权利客体内容、侵权行为表现方式、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方面的区分,论证此构建模式的正当性。
简介:为保护具有世界声誉的杂技艺术,我国《著作权法》将“杂技艺术作品”作为作品的一类,并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将其定义补充完善。然而,“杂技艺术作品”的规定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探究“杂技艺术作品”规定的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实际上,根据著作权法基本理论探究可以发现,“杂技艺术作品”的规定并无必要,同时,“杂技艺术作品”规定十余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充分发挥保护我国具有世界声誉的杂技艺术的作用。因此,应当删除“杂技艺术作品”的规定,同时,扩大关于表演者的范围,用表演者权保护杂技、魔术、马戏的表演者,从而在著作权法意义上为其提供合理的保护。
简介:合同对第三人也能够产生保护作用的现象在比较法上不乏其例,但其规范方式则存在不同做法,作为介乎于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的法律现象,只有结合具体法律制度背景才能对其做出有意义的评判。从法律实证的角度看,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未承认合同对第三人的保护作用。由于侵权责任法在保护民事权益方面业已提供了充分的救济渠道,故我国没有引入德国式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的制度需要。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基于其独特的工具价值,可以在对第三人提供超出侵权法的更为便利或优厚的合同保护方面发挥作用,在中国现行法体系下,应当肯定其存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