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出纳员见利忘义犯大案王某,男,29岁,大专文化,系湘潭合作银行建设北路分理处论纳员。1997年9月21日下午下班时,王某与同班出纳员核对好帐和营业款后,将营业款712,50928元锁入“头寸箱”(银行专用金属钱箱)。尔后乘人不备,将另一个盛有报纸、帐本等的“头寸箱”也锁好同放在办公桌下。18时IO分,银行拥款车来接“头寸箱”入库时,王有意将装有报纸、帐本等物的“头寸箱”送到抑款车上。当晚,王用偷配的钥匙打歼分理处的大门,将装有71万余元营业款的”头寸箱”偷拿到自己的宿舍里,用一个密吗箱和一个旅行袋将款全部装好,于当晚仓皇出逃。王先后逃至株洲、九江、南京、杭州、青岛等地,并用赃款在青岛购商品住房
简介:[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代表某电梯公司与某市峰威集团签订了电梯销售合同,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和销售合同的约定.此部电梯应当由某电梯公司进行安装。2011年12月7日李某某以个人名义与个体安装队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签订了安装合同.合同上没有对安全防护责任进行约定,只是明确了由李某某方提供良好的现场环境和配套使用件,由周某某自带工具进行安装。2011年12月7日,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前提下,周某某带领李某柱、王楠楠进入工地开始施工.同时,周某某将三人的临时宿舍设在施工工地的一个毛坯间里。2012年12月31日晚.周某某与两名工人酒后回到施工现场并再次饮酒.王楠楠在去上厕所时不慎由电梯口跌落至电梯井底.当场死亡。一、案件分歧本案中,王楠楠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应否以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李某某、周某某两人的刑事责任。对此,有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造成死亡结果的原因是被害人自己酒后失足,且不是在工作过程中,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两名犯罪嫌疑人均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作为工程负责人,应当承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而李某某作为某电梯公司的销售经理,不负责安装只是代为签订了安装合同,不是主要负责人,不构成此罪。理由是,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本案的证据间存在矛盾,按照李某某的辩解,其与峰威集团以及周某某签订合同均是在某电梯公司总经理徐某的授意下代表公司完成的,虽然与周某某的合同上没有公司印章,
简介:职务犯罪预防类检察建议是检察院办案及预防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法律形式。通过对检察建议权威性与服务性两大特点的深入分析,厘清部门之间在管理方面的权责分工,同时,创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法,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以充分挖掘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价值,实现刑事权力设立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