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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陈兴良编著社会科学版大32开460千字560页平装估价:23.00元1995年12月出版ISBN7—5004—0994—X/D·86本书立足于中国共同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实际,对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以及与此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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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最近与几个律师朋友讨论案子,在讨论中各抒已见的意见或观点,就象喉咙中堵上了异物,不吐不为快。于是我就用那拙劣的笔,将自己及同行对这些案子所折射出来的问题作些粗浅简陋的分析,以求同仁的指数。

  • 标签: 共同犯罪中止 时间性 自动性 客观性 有效性
  • 简介:透视近几年司法机关查处的共同受贿案件,情人型共同受贿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受贿犯罪的一个新动向,特别是在高级干部受贿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据统计,上千例发生在近二十年的腐败犯罪案例,在男性贪官的犯罪过程中,竞有九成以上搅和着一些不干净的女人。“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贪官与情妇现象,再一次印证了这句古语,也对我们反腐倡廉,建设和谐社会提出了更大的要求。本文试结合有关刑法理论和当前的司法实践,从情人型共同受贿犯罪的概念、特点、犯罪认定及其类型等几个方面对其进行粗浅的分析探讨。

  • 标签: 受贿犯罪 情人 受贿案件 司法机关 高级干部 腐败犯罪
  • 简介: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的犯罪中止,较之于单独犯的犯罪中止,在认定上更为复杂。如果全体共犯一致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全体共犯人都成立犯罪中止,此与单独犯的犯罪中止并无二致。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况较为罕见。通常是一部分共犯人放弃犯罪,而另一部分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对放弃犯罪部分共犯人是否应认定犯罪中止?笔者拟就共同犯罪着手实施前部分共犯人的犯罪中止问题,从以下几方面谈谈浅见。

  • 标签: 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 中国 犯罪构成 教唆犯
  • 简介:自我国1997年刑法典确立单位犯罪制度以来,理论上对于单位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至今尚未完全厘清,使得实践中对于单位共同犯罪案件的处理颇感棘手。在当前单位犯罪高发的形势下,明确单位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 标签: 单位共同犯罪 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案件 单位犯罪 刑法典
  • 简介:共同犯罪法庭辩论程序依现行立法是指法庭调查之后,就共同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规则集合体。共同犯罪法庭辩论程序以诉讼效率为首要价值,兼具公正价值。共同犯罪法庭辩论程序应当包括辩论内容遵循先定罪后量刑的推进模式,辩方发言以公诉指控为原则、法庭指定顺序为例外,无利益则无辩论规则,法官依职权全程控制等基本规则,以及遵循先易后难、先重后轻和辩方内部辩论与控方整体回复相结合等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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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因其过失而实施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行为,应构成共犯过限。基于犯罪过失的性质,这种过限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对过失过限的认定,应当考虑罪数形态的概念和共同犯罪的要求加以具体分析。

  • 标签: 共同犯罪 共犯过限 过失过限
  • 简介:行为共同犯罪共同将共犯本质作为根本分歧。由于决定共犯成立范围,故共犯本质问题有必要再予讨论,且应起步于对共犯本质概念的首先明确,而共犯本质又应在犯罪本质之下获得界说。对应着犯罪本质是罪责性,共犯本质应是罪责共同性而非行为共同性。因在远离有责性即罪责性的“行为层次”上将行为共同视为共犯本质,故行为共同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和刑法责任原则。在自称的诸多合理性及其对犯罪共同的各种批判被破解之后,行为共同在我国还是面临着实定法障碍和刑法基本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障碍。由于将共同犯罪视为“数人数罪”的“乌合之罪”,故行为共同不是共同犯罪的建构理论而是瓦解理论。

  • 标签: 共犯本质 行为共同 罪责共同 责任主义
  • 简介:犯罪学是一门兼具综合性与交叉性的新兴学科,自其诞生以来,相关理论问题争议不断.其中,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一直以来就是学者们热议的话题,尤其在我国犯罪学的转型时期,该问题更需亟待解决.犯罪学不再局限于以传统的个体行为或个体现象作为其研究对象,而是立足于从宏观的视角认识其研究对象,将其固化为一种特殊的系统现象,同时采用科尔曼的“系统行为内部分析”作为分析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方法论,把群体现象或群体行为作为犯罪学微观上的研究对象,旨在实现犯罪学研究的宏观与微观、系统与要素的结合,从而全面认识犯罪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及其本质和规律.

  • 标签: 犯罪学 研究对象 系统行为内部分析说
  • 简介:张某、李某密谋用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王某、赵某。按照预定的方案,张某购买了麻醉药物,李某则假意与王某、赵某相好。在四人聚会时,张某乘王某、赵某不备,将麻醉药物投放到王某、赵某的饮料之中。

  • 标签: 张某 强奸 犯罪形态 共同犯罪 购买
  • 简介: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能否构成共同犯罪,曾在论理上有过肯定与否定之争。目前基本上是肯定说占主流,相关司法解释对肯定说也予以确认。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7月8日公布)第20条第1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走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对共同走私所偷逃应缴税额负责。”这就从司法解释上明确了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能够构成共同犯罪。其刑法依据是刑法总则第25条第1款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规定中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有单位参与的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 标签: 单位共同犯罪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共同故意犯罪 自然人主体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定罪
  • 简介: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多人在不同环节内外勾结,共同骗取、套取拆迁安置补偿费或者安置房的犯罪现象突出。此类案件的定罪,应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作具体分析。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负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公共财物的守护者,事前与他人勾结,放弃职守,是对与其身份相连的特定职责的背叛,属于实质和规范上的贪污罪实行行为,其定性与行为人是否实际分得赃物无涉。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而且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实行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其刑事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事前无通谋的事中、事后帮助行为,则宜认定为滥用职权行为。

  • 标签: 征地拆迁 共同犯罪 贪污罪 滥用职权 诈骗罪
  • 简介: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认定,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认定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应当依据临时实行行为的犯罪与原共谋罪行的性质差异、其他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是否在场、当场或事后即时表现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 标签: 共同犯罪 实行犯 限度
  • 简介:【裁判要旨】共犯是与单独犯相对应的概念。共同犯罪不一定要有相同的犯罪故意.根据部分犯罪共同.在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同样性质并且相互重合的情形也能成立共同犯罪。对于此类共同犯罪,因各被告人的犯罪故意不同。应当根据相应的犯罪构成确定具体的罪名,行为人应该只就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应当根据各共犯的行为及其结果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 标签: 共同犯罪 定罪量刑 犯罪构成要件 部分犯罪共同说 犯意 罪责刑相适应
  • 简介:一、案情简介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4日间,被告人李某、陈某、张某、及惠某等人在漳州市某小区,对某地区男子实施电信诈骗。被告人李某于2012年2月受尚未抓获的“阿汤”、“小曾”的雇佣,负责管理上述诈骗人员的考勤、业绩统计、生活起居、工资发放等,并将某地区的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口语用词等相关资料、讯息,提供给上述诈骗人员实施诈骗。被告人陈某、张某、惠某等人分别负责冒充单身女子,

  • 标签: 诈骗 责任问题 共同犯罪 电信 被告人 案情简介
  • 简介:根据因果共犯论,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理根据在于各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我国立法明确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故解释论上难以肯定过失共同正犯,但司法实务中所讨论的过失共同正犯的实例,常常存在回避结果发生的义务违反,因而完全可以以过失的同时犯对结果承担责任;肇事“逃逸”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而非过失,故指使“逃逸”可以成立共犯。只要片面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物理的因果性,就应肯定片面共同正犯的成立。承继共犯正犯否定说是因果共犯论的当然归结,因而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中途参与取财的,仅成立盗窃罪共同正犯,而非抢劫罪共同正犯;未参与盗窃仅事后参与暴力的,不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 标签: 共同正犯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过失共同正犯 片面共同正犯 承继共同正犯
  • 简介:受"犯罪共同"理论影响,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犯意联络是共同犯罪主观方面必备要素,没有犯意联络,即便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实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司法实践中,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犯意联络表现形式复杂,可以区分为形式上有犯意联络和形式上无犯意联络两大类。可以从犯意联络的存在范围、表现方式、发生时间、行为体现等方面综合分析,确定犯意联络是否存在及具体内容。

  • 标签: 共同故意伤害 犯意联络 刑事责任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社会的高速发展使得银行金融业变得日益繁盛,特别是银行存折、借记卡、信用卡等的大规模使用,有关侵害他人存款的犯罪逐渐增多。不同学说由于坚持的立场不同,对存款的性质、归属等问题的理解不尽相同,因此造成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许多涉及银行存折、借记卡、信用卡犯罪的案件定性的争议层出不穷、莫衷一是。关于存款的占有问题,理论界有银行占有、存款人占有共同占有等。[1]各种学说之间的争议

  • 标签: 收款人 侵占罪 借记 案件定性 种类物 委托物
  • 简介: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是大陆法系的重点研究领域。本文从大陆法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大陆法上正犯的中止、大陆法上教唆犯的中止等内容出发,对大陆法上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的初步认识。

  • 标签: 大陆法系 共同犯罪 中止
  • 简介:一、引言在辛亥革命之后,新中国建立之前,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规定,经历了'全面肯定→部分肯定→不置可否'的过程。具体而言,1912年颁布的《暂行新刑律》全面肯定了包括过失共同正犯、过失教唆犯、过失帮助犯在内的共同过失犯罪,甚至将过失地助成他人故意犯罪之实现的情形也准于过失共同正犯处罚;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史称《旧刑法》)只肯定了过失共同正犯;而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法》(史称《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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