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世纪蒙固王和朱拉隆功王的改革使泰国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并使西方民主思想得到传播,这些都对泰国封建君主体制造成巨大冲击,为泰国宪政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物质上和思想上的基础.英法殖民主义势力的入侵也从外部影响了泰国宪政制度建立发展的内容和进程,从而使泰国宪政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够发达导致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致使泰国资产阶级革命不够彻底,现行的二元君主立宪制就是妥协的产物,国王在泰国国家生活中享有很大权力;全民信佛的历史传统也使其宪政制度带有宗教色彩,国王既是国家最高元首也是佛教最高领袖,使其对国家生活的影响力更大;长期殖民统治客观上把西方国家的一些宪政体制移植到泰国.总之,研究泰国宪政制度对完善我国宪政制度有借鉴意义.
简介: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展示了一幅现代社会功能分化的理论图景,对于创新认识党内法规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功能高度分化致使社会子系统“运作自成一体”“运作上的封闭”体现了系统的自主性,而系统的不自足性又刺激了“认知上的开放”,系统间由此出现了互相激扰和信息过渡的结构耦合.党内法规一方面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政党规范,属于政治系统,另一方面通过党政联合发文等规范形式使其进入到法律系统之中,由此既激扰法律系统同时又接受来自法律系统的知识反馈,实现政治系统的“运作封闭”与“认知开放成为政治与法律的结构耦合机制(耦合结构),解决了执政行为的“悖论”与“套套逻辑”.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政治与法律“去界分化”的危险和法律系统向“开放系统”回归的隐忧.基于此,应当从社会系统论的认识出发,通过“党内法治”调适政治系统的“运作自成一体”,发挥宪法的结构耦合功能抵御“去界分化”趋势,并以“系统/环境”的分析路径明确“国法一党规”关系,实现党规国法的互进共生、和谐发展.
简介:尽管从古希腊的赫拉克利特开始就主张:'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象为自己的城垣而战斗一样.'[1]认为真正的法律都具有某种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的性质,以致2000多年来,凡是沿袭这一法制传统的国家和人们,通常都对法的威严及其神圣性既敬畏又赋予厚望,相信一个国家或民族只要加强法治,就可以除恶务本、根治腐败、河清海晏,很少去反思法的深层结构与本身的真理性和客观性.然而一经将这种对于法律的朴素感情和信赖心绪自觉地付诸社会实践,便会发现即便是最圣洁的法典与残酷的现实之间也存在着令人难以置信的差异.法经常不是体现公众意志的戒律或治乱兴亡、祛蠹除奸的神丹圣药,更不是由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演变而成的有意识的国家律令.法不仅有善恶之分,就是善法也常常被权势者肆无忌惮地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