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云计算服务是将数据中心、服务器、数据库、磁盘存储、网络带宽等软硬件资源封装后向社会公开提供的底层标准化技术服务。云计算服务具有数据存储的分散性、提供服务的底层性、客户数据的私密性等特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的法律义务,但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进行界定。当出现侵权时,云计算服务提供者面临保护用户数据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双重困境。从学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来看,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充分考虑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对侵害行为是否具有直接控制力、是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等多种因素。
简介:我国已建立了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法院政务网站中的裁判文书模块、导航栏。但是,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法院政务网站中的裁判文书模块、导航栏之检索功能不完善。仅靠网上公开裁判文书还不能为公众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不能为上级法院、上级检察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应有的便利。应将起诉状、上诉状、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抗诉书等案卷材料依法上网。建立供四级法院、四级检察院资源共享的归档案卷材料电子资源数据库。统筹规划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归档案卷材料电子资源数据库以及政务网站中的裁判文书模块、导航栏建设。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归档案卷材料电子资源数据库、裁判文书模块、导航栏的检索功能。
简介:P2P网贷平台犯罪不等于P2P非法集资犯罪,前者外延大于后者。根据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认为P2P网贷平台可定性为类金融机构,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非法集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非法经营三种罪。以罪名划分为主线,分别论述此三种罪名的具体罪状可能涵盖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并相应提出司法治理的建议。司法机关应当运用自身职能,参与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效治理。建议以“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来规制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但不应根据人数、而应根据融资金额来设定入罪标准。对于尚未构成非法集资或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互联网金融违法活动,则以“非法经营罪”来进行规制,但入罪的标准应适度提高。在具体处断P2P网贷平台融资行为的法律效力时,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作出合理的刑、民处分。在强化司法治理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并构建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信息基础。
简介:继1991年颁发的计算机软件保护务例和1994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之后,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在第六章第一节第285条、286条规定了计算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正式以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了计算机的刑事保护方式。本文将介绍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种类及特点Z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别计算机犯罪与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某些与计算机犯罪易于混淆的他罪的界限和如何从罪与非罪的界限来认定计算机犯罪行为。一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和种类计算机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计算机或以计算机为对象而实施的严重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