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11 个结果
  • 简介:碳"风靡世界,被视为是各国应对环境问题、能源问题和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然而,"碳"究竟是什么?应如何界定之?其内涵又是什么?对于发展水平迥异的世界各国而言,又该如何确定其标准?本文从国际环境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并强调"碳"是一种区别于传统高能耗、高污染的新发展模式,其核心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其实质是节能减排,推行清洁生产,提高绿色GDP,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 标签: 环境保护 低碳 气候变化 国际环境法
  • 简介:碳经济概念的提出引致了一次全新的能源经济革命。加强碳经济立法,是促进碳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和有力保障。借用经济学界关于碳经济的概念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我国加强碳经济法律保障的必要性,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从发展规划、产业调整、能源立法、财政金融、科技立法、生活消费等六个方面借鉴国外碳经济相关立法经验,进而审视我国碳经济立法状况并加以完善,可以极大地节省我国碳经济立法的时间成本,从而达致我国碳经济立法的“跨越式”发展。

  • 标签: 低碳经济立法 必要性 国外考察 立法审视与思考
  • 简介:<正>明眼人一看便知,这是要对直播庭审说三道四了。目前全国已有40多家地方电视台开办了直播庭审节目,范围不可谓不广。而中央电视台1998年7月11日直播“1998中国电影第一大案”,更是给予这一做法一次重量级的肯定。各类媒体对此亦是好评如潮。诚然,直播庭审既是一次极佳的普法教育活动,也是一种极好的法制宣传方式,其

  • 标签: 直播庭审 庭审直播 审判方式改革 司法公正 法制宣传 次重量级
  • 简介:我国交通运输业实施节能减排和碳经济既是应对国际气候变化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交通运输业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交通运输业实施节能减排和碳经济既面临挑战,同时也有更广阔的成长空间和发展机遇。我国交通运输业实施节能减排和碳经济政策的法律定位应当调整和提升,注重政策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借此推动我国交通运输业建设综合运输体系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进程。碳交通运输业专门立法,可借鉴英国的做法,以可再生交通燃料义务作为切入点统领碳交通运输业;立法上整合相关产业和经济活动;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交通运输业实施节能减排和碳经济面临更为巨大的压力和负担,因此它更需要相关领域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与配合,在法律修订中适时引入碳交通运输的要素。

  • 标签: 气候变化 节能减排 低碳经济 综合运输体系 法律体系
  • 简介:<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颁布,我国开创了一个引进、利用外资的新局面。到1985年底,短短几年中,我国的中外合资企业从仅有的一家中波轮船有限公司发展到2300多家,另外还兴办了3800多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120家外商独资企业,吸收外资达180多亿美元。由于我国利用外资还处在初创阶段,对于外商直接投资这个经济生活中的新事物还没有相应系统配套的法律进行指导和调整,因此在近几年的三资企业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三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 标签: 三资企业 注册资本 利用外资 外商直接投资 中外合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 简介:<正>GATT以条款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并重,使参加GATT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的国家都从其成员国地位得到了一定利益。因此,尽管GATT内部矛盾重重,争吵不休,但无论是经济发达的大国,还是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都不愿意看到这个组织的解体。乌拉圭回合谈判步履维艰便是个极好的例证。

  • 标签: 纠纷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 贸易战 总协定 专家组 解决纠纷
  • 简介:<正>法院应该如何处理非法所得的证据,是使得美国司法界长期困扰的一大难题。经过数十年的争论,美国最高法院试图采用更多方法保护和执行宪法第四条修正案中禁止非法搜查和没收的条款,于是在二十三年前,在马普诉奥伊一案中确定:"违宪搜查和没收所得的所有证据,同样不许在州法院中采用"。论证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赋予公民个人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是法院判决中的一个重要组

  • 标签: 排除规则 有罪证据 非法搜查 被告人 自由裁量权 英国法
  • 简介:碳产品认证是本世纪相继在英、德、韩、美、瑞士等发达国家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并迅速风靡全球,我国也于2013年创设了该制度。其认证产品的碳排放量要符合相关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展示形式分为碳标志、碳得分、碳等级等类型。碳产品认证逐渐渗透到国际贸易领域.已成为新的贸易壁垒,将增加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降低国际竞争力。我国未来应通过在立法层面推动碳经济的国家战略,积极发展碳外交,实施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认证等策略,以应对壁垒并完善本国的该项制度。

  • 标签: 低碳产品认证 碳足迹 环境标志 出口贸易 法律对策
  • 简介:福建朗辰律师事务所(福安市)刘翔光认为:《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有人理解为:对未办理物权登记的房地产进行交易,也应肯定其买卖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 标签: 合同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承担责任 产权证 卖房者 物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