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台湾学者邱联恭教授提出了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理论,家事事件程序交错适用诉讼法理和非讼法理是必要的和可能的,通常有三种情形。家事诉讼与非讼的集中交错以裁量权和对审权为中心。家事审判职权主义的特征使它与非讼程序有着某些相统点,因此家事诉讼事件可以一定程度的非讼化。
简介: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应以我国社会生活方式与婚姻家庭观念变化为背景,在现有诉讼方式和调解方式并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基础上,了解调查调解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困难。探讨如何加强与完善婚姻家庭调解制度,特别是基层社区调解。为促进婚姻家庭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重构婚姻家庭调解制度和完善家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提出完善诉讼模式和调解模式的建议和对策,如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和附设家事调解委员会及制定特殊程序与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家事诉讼程序,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家事诉讼法;应完善与细化婚姻家庭案件调解流程与规则;应将人民调解作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等,以期为相关立法及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提供法理依据和数据支撑。
简介:我国东北某省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这一规定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质疑,认为国家权力不合理地剥夺了公民的私权利。这涉及国家权力边界的问题。现代国家权力的设置以保障公民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因而国家权力不得侵犯不涉及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个人自由,并须具备充分的目的合理性;国家权力的设置与运行还应当遵循“权力法定”的法治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最后,国家权力的行使还应当与义务和责任相对应。气候资源相对于人类目前的开发和利用能力而言仍然是缺乏竞争性的无限资源,在无限资源之上设置所有权制度不具备合理性;由地方性法规规定气候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直接违反了《宪法》、(《立法法》、((物权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立法程序也不够公开、透明。此外,“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的规定还意味着政府需要对气候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为政府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总之,“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的规定超越了国家权力的边界,是一项不合理的立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