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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1世纪德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是:加快培养过程的现代化和授课形式的多样化;通过优化录取和优化培养,提高学生质量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学者建议:授予法学士学位(前提:修满6个学期的课程),以此取代到目前为止所实行的定向和中期考试;可提前用笔试和口试的形式进行第一次国家考试中的主科考试(如刑法或公法);从第5学期开始,深化通选课的学习;将第一次国家考试的校内考核比例确定为40%(5%为基础课,35%为重点课);将部分教学管理的决策权下放到院系;引入硕士学位课,以补充.

  • 标签: 德国 法学教育 改革 课程 考试
  • 简介:德国是职权主义诉讼代表性国家,其刑事诉讼向来以追求实质真实为主要目标。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以实质真实为目标的传统刑事诉讼正在逐渐被司法实务部门所"发明"的刑事协商所取代。为了拯救传统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同时为非正式协商正名,德国立法机关在2009年通过了《刑事程序中的协商规定》,德国式"辩诉交易"正式成为德国法典的一部分。德国刑事协商的发展历程及其立法规范,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 标签: 德国 刑事协商 辩诉交易
  • 简介:公法权利理论与德国国家形态的变迁息息相关。从"威权国家"到"自由法治国家",二战后演进至"社会法治国家",私人在公法上的权利也随之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公法权利范围与内容也不断充实强化,并与行政审判制度的革新发展相互配合,成为服务于人民的自由和福祉的重要理论渊源和制度保障。但是,作为传承大陆法系行政法理论的中国行政法学界,对于公法权利的基本原理和实践价值依然较为陌生,也并未将其作为架构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基础性概念。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最具传统法释义学精神的"权利话语"进行系统的解构和评析,以判断对公权理论进行借鉴和移植的可能性。

  • 标签: 公法权利 保护规范理论 分配行政 多边法律关系 第三人公权
  • 简介:我国比较法学之开端可以追溯到民国时期,标志性的史证是原东吴大学或后来的中国比较法学院。但是,我国大陆比较法学的真正展开应该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即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20多年来,中国的比较法学可以说有了长足的发展进步,但即使如此,我们也必须看到,中国的比较法学事实上至今还很落后。相比于欧洲一些国家,我们的比较法学差不多落后半个多世纪。对于国外比较法学的发展及其已经取得的成果,我们至今知之有限。此处杜涛之文,已是一个例证。因为像拉贝尔这样在德国乃至世界比较法学发展过程中占有独特而重要地位的法学家,国内法学界知之甚少。说拉贝尔是德国比较法学之父,可能会有人提出疑叉,因为在此之前的安舍尔姆·费尔巴哈和鲁道夫·耶林都曾为比较法学做过准备,而且有一定的尝试.他们因此也被人们誉为德国比较法学的先驱或者鼻祖。当然,真正将比较法学在德国做一个学科领域予以鼓吹建立,并培养了一批卓有成就的世界级比较法学者,进而将比较法学在德国推广开来直至影响后世各国的,拉贝尔功不可没。在此意叉上,称他为德国比较法学之父似乎也不为过。通过此处所呈之文,读者大致可以了解此中美誉的缘由。

  • 标签: 比较法学 落后 国内法 占有 法学家 国家
  • 简介:德国比较法学在世界法学界占有重要位置。作为有组织的学术活动,比较法学最早开始于19世纪前期的德国,而且其发展形态比较完备,其各个阶段在世界比较法学领域都富有代表性。尤为重要的是,德国学者对这个学科做出了非常出色的贡献。德国法素有“法学家法”之称,这一点体现在比较法领域也相当突出。因为比较法不同于部门法学,它的历史本质上就是一部学术史,完全为比较法学者一手缔造。

  • 标签: 比较法学 德国法 脉络 学术活动 19世纪 部门法学
  • 简介:围绕“为什么处罚要处罚未遂行为”问题的讨论,在德国刑法学界已经有了两百年以上的历史。实际上,这个问题与刑罚目的理论、不法理论的基本问题有着紧密的关联,在这样的关联中清晰地展现未遂理论过去和现在的历史变化,有助于了解未遂理论发展的历史脉络和当今的研讨状况,由此,推测其未来发展的可能方向和空间。

  • 标签: 未遂理论的历史 客观未遂理论 主观未遂理论 不能未遂
  • 简介:<正>德国刑法上的“保安处分”制度,更为确切完整的提法应该是“矫正保安措施“(MaBregelnderBesserungundSicherung),因为这种措施旨在预防行为人继续实施危险行为和妨碍公众安全。矫正保安措施不汉存在于联邦德国,在奥地利和瑞士等国的刑法上也有。

  • 标签: 保安措施 德国刑法 保安性 刑罚 刑法典 行为人
  • 简介:证明责任分配是研究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证明责任自在德国诞生以来,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先后在方法论上形成了两大流派,即特征事实分类说和法律要件分类说,其中待证事实分类说又分为消极事实说、推定说和外界事实说;法律要件分类说又分为基础事实说、完全性说和规范说。规范说自德国著名法学家罗森贝克提出后,在长达半个多世纪里成为不可撼动的官方学说。但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德国法学家针对规范说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反思,又提出了危险领域说、概然性说等证明责任分配新说。纵观德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各种学说,究其本质,乃是决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是形式标准,还是实质标准,抑或两者兼而有之(以何为主)。本文主要对这一脉络给以简要阐明。

  • 标签: 德国 证明责任分配学说 证明责任 待证事实分类说 法律要件分类说 规范说
  • 简介:德国讲私立法学教育,实际上是特指,而非泛指。截至目前为止也只有两家从事私立法学教育的高校。第一家是2000年才建立的布塞留斯法学院(BuceriusLawSchool),截至目前只有10年历史,却已经享有盛誉。另一家则是1971年建立的欧洲商学院(EuropeanBusinessSchool),这家高校在2009年才获准建立法学院,从而成为德国第二所从事法学教育的私立机构,其法学教育如何,尚有待观察,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布塞留斯法学院的情况。

  • 标签: 教育观察 德国 立法学 BUSINESS 法学教育 2009年
  • 简介:德国民法典第119条以下是对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定。笔者拟从教义学角度阐释德国法上错误撤销的限制。笔者以为,对于德国法上错误撤销限制的情形大致包括制定法的限制和制定法外的限制两方面。超越制定法的情形是本文主要论述对象。这种限制错误撤销的情形,不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因此,与制定法规定的限制情形相比,通过法学方法发现的限制毋宁说更为重要。这类法学方法包括:价值矛盾的解决、目的性限缩和规范矛盾的解决。

  • 标签: 撤销权 意思表示错误 价值矛盾 目的性限缩 规范矛盾
  • 简介:环境刑法中法益的确定对污染概念的影响环境刑法中的法益,是指环境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环境刑法中的污染,是损害这种法益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环境刑法中,法益的规定性对于污染概念的成立有着直接的意义.

  • 标签: 德国 环境刑法 污染概念 社会利益 环境犯罪 水污染罪
  • 简介:联邦司法部(BMJ)首先是立法和顾问部。它从分配给它主管的法律内容范围拟订法律和法规草案,例如民法、刑法以及诉讼法。联邦司法部的顾问任务包括,在准备立法计划时注意它在总体上是否与宪法一致以及拟订工作是否遵守统一的形式。

  • 标签: 联邦德国 司法部 司法管理机构 工作任务 组织结构 工作人员
  • 简介:德国立法者于2015年底在刑法中增设第217条“业务性促进自杀罪”,将以促进他人自杀为目的,业务性地向其提供、创设或介绍机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次立法旨在禁止死亡介助社团的活动、遏制有组织的自杀帮助行为,并未否定自杀参与行为原则上不具刑事可罚性的传统立场。尽管如此,该条规定仍然激起了德国学界的普遍反对。其不仅具有严重的违宪嫌疑,在刑法教义学方面存在诸多缺陷,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也颇具疑问。此次立法体现出了忽视公民自主决定权、过度扩张刑罚范围、臆测行为危险性和高估刑法对自杀预防的有效性等问题,我国应当引以为戒。

  • 标签: 自杀 自杀参与 业务性促进自杀 自杀预防 自主决定
  • 简介:德国是刑事政策理论的发祥地,也是刑事政策思想学说最为深刻、系统的国家.它将刑事政策的任务定位于:基于不同时期的社会状况和犯罪态势指导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罚执行法律在内的刑事法律的制定、执行及变革,指出与犯罪作斗争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人道、法治和公正三大原则贯穿于刑事政策的始终,使得现代德国刑事政策的进程表现出整体上犯罪网趋宽、刑罚网疏缓,而对特定犯罪轻中有重、重势增强的特征.

  • 标签: 德国刑事政策 任务 基本原则 犯罪预防
  • 简介:德国最新的调解立法折射出一种韦伯话语中的"祛魅"色彩,它还原了调解真实的合理性面相,也倡导了其积极功效的发挥。新调解法强化了调解的固有内涵,使其更加符码化,也更好地规范了其运作,并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国应该借鉴德国的新调解法,重新定位调解的功能目标,使调解更多地凸显出回应型法中的协商和调整的特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其德性回归;也应该改革和推广法院外调解机制,促进调解员的专业化路向发展,完善相关调解程序,以此更加契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还应引入德国的和解法官模式,有效地实现诉调对接。

  • 标签: 德国调解立法 调解文化 法院外调解 和解法官
  • 简介:从语义解释的角度看,社会国家原则在《联邦德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文本中不具有显著地位,且内容不够明确;但从体系解释而言,该原则享有不得修改的宪法基本原则的突出地位。社会国家原则产生的历史则表明,该原则具有弥补《基本法》中社会基本权利缺失的功能。但社会国家的目的以及社会国家原则保障的基本权利都必须通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来加以具体化。联邦宪法法院在发挥社会国家原则的宪法规范功能以及确定社会国家的最低宪法标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社会国家原则在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中一般与基本权利条款、基本权利限制条款以及社会国家的目标一起发挥作用,被用来为立法者设定社会权利保护义务或论证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正当性。

  • 标签: 社会国家原则 法律解释 联邦宪法法院 基本权利限制 社会法
  • 简介:德国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在职务侵权责任的规范上形成了比较特殊的调整模式:首先区分职务行为的高权与国库行为属性,适用不同的规范;并且在道路等交通设施方面区分交通安全义务与交通管理义务的不同义务属性,前者属于民法上的交易安全义务,后者属于公法上的义务,分别适用不同的规范。

  • 标签: 职务侵权 交通安全义务 交易安全义务
  • 简介:德国法学教育受到德国联邦法、州法和大学自治法的规制,法律体制较为完整,法学教育全过程均受法律规制,实现了法治人才的法治化培养。中国法学教育面临规范文件散、规范效力低、存在法律规制空白等问题,对此可以借鉴德国法学教育经验。

  • 标签: 德国 法学教育 法治人才 法治化培养
  • 简介:权利外观责任肇始于德国民法,因其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和交易安全之维护,在德国商法中同样有着极广的适用空间。权利外观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外观事实的存在、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因果关系及可归责性。在德国商法中,权利外观责任主要适用于商事登记、表见商人、不正确的商号、商事交易中的缄默等制度中。我国商事立法应借鉴德国商法中的权利外观责任制度,通过制定《商事通则》、完善商事登记立法和商业名称立法等举措,构建我国的商事权利外观责任制度。

  • 标签: 德国商法 外观主义
  • 简介:宪政改革是明治维新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决定了现代化进程中日本的政体及其政治走向。由于国情相似,日本的宪政改革将德国作为榜样,致使日本的政治现代化之路始终有德国的影子,并产生了相似的影响。本文即对这一现象作一考察。

  • 标签: 宪政改革 日本 德国 榜样 现代化进程 政治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