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学界主流观点对于第56条第3款所确互的第三八撤销之诉程序能否适用持否定互场。在此背景下,本文基于解释论和司法政策论的互场,以第三八撤销之诉是否存在适格原告作为切入点对第36条第3款的司法适用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和论证。在全面评述我国第三人参加诉讼理论以及实务现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第三八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正当性基础并结合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同时,进一步强调应当以诉的利益和加重起诉条件限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随意启动,防止滥用诉权行为的发生。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问题研究现行规范真的无法适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