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正>国家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项基本工作是不断完善破案和调查犯罪的方式方法。从提高这工作的效率来讲,完善罪行调查和侦查(查明与犯罪有关的客体;犯罪人、犯罪工具和犯罪手段;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实施犯罪的环境因素)的方法是十分重要的。在查明要寻找的客体工作中,详细地进行科学研究的常常有以下三个

  • 标签: 客体 认定 犯罪手段 证明 搜查 侦查工作
  • 简介:<正>合伙法属于商法的范畴,美国商法与英国商法有直接的渊源关系。合伙是种古老的商业组织形式,早在古罗马时代就已出现,在中世纪这种商业组织形式盛行于地中海沿岸交通和商业发达的地区。大陆法国家因袭罗马法的原则,承认合伙的法人

  • 标签: 合伙法 中世纪 罗马法 大陆法 法人资格 商法
  • 简介:<正>所谓证明要求,就是法律要求的诉讼证明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称其为证明标准。证明要求,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划分。这种划分,对于了解不同的诉讼证明的特殊性无疑是必要的。、从证明要求的历史变革这纵的角度看,不同的证据制度各有其证明要求。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的诉讼制度不同,并受该社会居统治地位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支配,以及该历史阶段经济、科学水平的制约,其诉讼证明中的证明要求也各不相同。在奴隶制社会的诉讼

  • 标签: 证明要求 诉讼证明 证明标准 诉讼证据制度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
  • 简介:证明标准是诉讼中极其重要而又难以准确把握的问题.为了将证明标准的研究推向深入,需要从新的视角对其进行考察.证明标准具有无形性、模糊性、法律性、最低性等特征.证明标准的确定受诉讼证明的特殊性、案件的性质、事实的重要程度、证明的困难程度等因素的影响.裁判者适用证明标准错误有把握标准过高和过低两种基本形态,它们都将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 标签: 证明标准 诉讼证明 裁判者 事实错误 适用 法律性
  • 简介:苏俄十月革命胜利后,多民族的俄罗斯传统中固有的地方主义定程度上影响着新生苏维埃国家政权的巩固和法制统一的实施。为了实现整个苏维埃共和国境内法制统一,列宁认为,要制定反映人民意志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确立国家法制统一的基准;完善法律体系,构筑国家法制统一的基本前提:保证公民守法、行政机关严格执行和法院公正司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关键实施环节;设立检察机关厉行法律监督,则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制度保障。形成于苏俄革命胜利初期的列宁法制统一思想,对于当下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如何消解地方主义和部门主义的负面影响,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借鉴价值。

  • 标签: 列宁 法制统一 时代价值
  • 简介:<正>1878年M.D.查尔麦斯在论述1849年把统一日耳曼诸邦及奥地利票据法规的日耳曼共同汇兑法后,写道“国际法典的原则若是能进步推广,对商业世界将可能大有裨益。为实现这点,虽然,其困难无疑是很大的,但却并非不可克服。这样部法典的诸条款都须经过各国协议才能在各自的领域内颁布实行。以英国为例,它就可能限用于对外汇票,即限

  • 标签: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票据法规 公约草案 国际汇票 统一法规 工作组
  • 简介:民法学界对诚信的研究主要限于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围绕着诚信原则的法律概念而展开。事实上,诚信原则与诚信虽然密不可分,但也存在很大差别。诚信本身具有多元性,其实质并不能完全靠精确的概念阐释来体现。如此,拘泥于诚信原则概念的法学研究范式必然会陷入困境。诚信的实质在于诚信的制度基础,法学界要突破对诚信问题的研究,应该站在原则与制度统一的高度,从多个面向展开。既要从法律制度演化的角度来审视诚信,也要注意到诚信原则在法律塑造中的边界。

  • 标签: 诚信 诚信原则 信用 契约法
  • 简介:从法律层面分析,统一内外两套所得税法更有利于厘清问题和统一认识。应该全面理解WTO非歧视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法制统一实施原则的适用主体;应该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的高度去提高税法的质量;应该从完善税法体系质量与效率的角度去理解两税合并的紧迫性;应该从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从而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去加快两税合并的时间表;应该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方向对吸引外资的影响即由注重吸引外资的规模与数量转为注重吸引外资的结构与质量去推进两税合并的步骤。总之,应尽快统一内外两套所得税法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整、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和国家安全。

  • 标签: 两税合并 所得税制 税收优惠
  • 简介:在我国统一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关于违约金制度的规定几经修改,始终未达成共识。作者结合中外立法,对违约金制度的沿革、违约金的性质等作了有益的探讨,对我国合同法的制定也提出了独到的立法建议。

  • 标签: 合同法 违约金
  • 简介:刑事诉讼中般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但对于量刑事实、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事实、积极抗辩的事实和证明责任倒置的事实由辩护方证明。辩护方特定情形承担证明责任,体现了证明责任转移、倒置和推定的要求,没有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要防止辩护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两种误区,完善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和程序性辩护制度。

  • 标签: 证明责任 转移与倒置 推定 程序性辩护
  • 简介:仅根据归纳法的限度否认诉讼推论大前提的确定性,忽视了诉讼证明的特殊性,导致般经验法则不确定性的因素,在实证科学领域与诉讼认识领域之间是有差别的。凡在程序上不可为法官诉诸感知予以确定的证据命题的真值,均由程序上的言语行为人加以保证,而其讲真话的概率不可赋予精确数值。单个证据的证明值是种不可赋予精确数值的概率,两个以上证据的综合证明值也是如此。

  • 标签: 证据 证明限度 诉讼推论 经验法则
  • 简介:本文对证明责任的概念、性质及我国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的被告人之外,我国刑事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责任。作者建议尽快制定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积极防范、制止公务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 标签: 证明责任 刑事被告人 举证责任 当事人 司法机关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 简介: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保证。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我国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之所以能够取得重大成就,根本原因就在于坚持了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对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领导,在党执政的历史上首次用次中央全会即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部署依法治国,为全面依法治国做出了顸层设计。

  • 标签: 统一领导 法治中国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依法治国 基本经验 法治工作
  • 简介:违法性概念在整个法领域应当统一理解,还是在不同法领域可以分别加以理解,是个极有争议的理论问题。围绕这争论,主张违法性判断在法秩序整体中应当统一理解的违法元论倾向于违法的统一性;与此相反,主张刑法中的违法性是以是否值得处罚为前提,因此,刑法中的违法性不同于民法、行政法中的违法性的违法多元论则倾向于违法的相对性。违法性在其根本上,在法秩序整体中应当统一理解,但是,其形式可以具有各种各样的类别和轻重阶段。个行为作为犯罪而受到处罚,定要具备相应的"质"和"量",应当具备可罚的违法性。

  • 标签: 违法判断 相对性 可罚的违法性 紧急避险
  • 简介:<正>在1990年2月5日《人民日报》上,刊登了张光博教授写的题为《谈谈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几个问题》的文章。孙国华教授在《民主建设必须纳入法治轨道》(见《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文中,就“争取民主”问题对张文提出商榷意见。在1991年第1期的《中国法学》上,张教授又以《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几个原则问题》为题,对孙教授的批评提出了反批评。在学术问题上进行不同意见的争论,这是正常现象,而且是可喜现象,因为真理愈辩愈明,同时这也正是“双百”方针在法学领域中继续贯彻的个表现。我拜读了这3篇文章之后,受益匪浅,但同时又感到有不足之处,似乎在统一认识和明确概念这两个方面,都有些欠缺。既然争论的是民主问题,那当然要以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为指导,这是论争双方的共识,也应该是不成问题的了。但其实不尽然,因为对马克思主义民主观还有个如何

  • 标签: 马克思主义民主观 民主内容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明确概念 中国法学 民主建设
  • 简介: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阶段不同,认识的层次和阶段任务有所差异,这就决定了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同时,由于证明责任机理的存在,控方与被告方所负的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的性质不同,导致对控、辩双方所适用的证明标准有所差异.另外,从诉讼效率及保护人权出发,对于不同的证明对象也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本文在考察国外立法例以及对相关原理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证明标准的多元化和层次性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 标签: 中国 刑事诉讼法 证明标准 证明主体 证明对象 层次性
  • 简介:尽管我国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但我国法学界对如何设定证明标准仍存在较大争论,如最高法院沈德咏副院长“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观点引起的巨大争议。本文采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框架,详细阐述了证明标准的设定应使行政成本和错误成本之和最小化,并比较分析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国内对证明标准的传统法学分析在系统一致性、全面性和可解释性上存在不足,而法经济学的比较分析可以弥补上述不足,并提出被传统法学分析忽视但却影响证明标准设定的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举证责任人为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需付出的成本,即行政成本。将该分析框架运用到最高院公报案例廖宗荣诉交警案中,可以得到不同于原判决的新结论,即该案证明标准可以进步提高,法院有充分理由判交警败诉。

  • 标签: 证明标准 行政成本 错误成本 法经济学分析 廖宗荣诉交警案
  • 简介:证明责任分配是研究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证明责任自在德国诞生以来,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先后在方法论上形成了两大流派,即特征事实分类说和法律要件分类说,其中待证事实分类说又分为消极事实说、推定说和外界事实说;法律要件分类说又分为基础事实说、完全性说和规范说。规范说自德国著名法学家罗森贝克提出后,在长达半个多世纪里成为不可撼动的官方学说。但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德国法学家针对规范说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反思,又提出了危险领域说、概然性说等证明责任分配新说。纵观德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各种学说,究其本质,乃是决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是形式标准,还是实质标准,抑或两者兼而有之(以何为主)。本文主要对这脉络给以简要阐明。

  • 标签: 德国 证明责任分配学说 证明责任 待证事实分类说 法律要件分类说 规范说
  • 简介: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在规范和实践中出现分离,司法实践中的刑事速裁证明标准实质上低于规范中的证明标准。这种分离与庭审虚化带来的证明方法不足、公诉证明标准的扩张适用以及不当的司法改革政绩追求有关。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降低具有不可避免性。设置分层次的刑事速裁证明标准,对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证明须达至"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他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证明达至"大致的心证"即可。

  • 标签: 刑事速裁程序 证明标准 庭审虚化
  • 简介:我国学理上缺乏对主观证明责任进行独立、系统的研究,进而产生了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问题。主观证明责任具有特有的法律内涵。主观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包括程序性事实与实体事实两类,其责任分配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诉讼中由当事人交替履行。主观证明责任有促进发现真实、强调当事人自我责任、防止滥用诉权等法律功能,在实践中为合理解释法律规定、提高当事人举证意识与举证能力、促进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起着积极作用。

  • 标签: 证明责任 主观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分配与转移 法律功能